河環源罰字〔2021〕4 號
河源市東日混凝土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1600303890645Y
地址:河源市源城區新塘工業園區3號(僅供辦公)
法定代表人:曾雨克
一、調查情況及發現的環境違法事實、證據和陳述申辯及采納情況
我局執法人員于2021年5月20日對你公司位于河源市源城區白嶺頭百子園工業區的混凝土生產建設項目進行現場執法檢查,發現你公司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你公司清洗廢水、生產廢水經過廠外東南角沉淀池后部分回抽,部分通過雨水溢流口外排。根據河源市環境監測站出具的監測報告[(河)環境監測(水)字(2021)第052001號]顯示,溢流排放的廢水pH值為12.6、懸浮物為2013mg/L,分別超過參考標準(DB44/26-2001)第二時段一級標準3.6pH、32.55倍。
以上事實,有下列證據為證:
1.河源市生態環境局源城分局對河源市東日混凝土有限公司現場檢查(勘察)筆錄一份(2021年5月20日);
2.現場檢查照片五份(2021年5月20日);
3.河源市生態環境局源城分局對河源市東日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雨克調查詢問筆錄一份(2021年5月24日);
4.河源市東日混凝土有限公司營業執照復印件一份;
5.河源市東日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雨克身份證復印件一份;
6.河源市東日混凝土有限公司對法定代表人曾雨克授權委托書一份;
7.河源市環境監測站監督性監測報告一份[(河)環境監測(水)字(2021)第052001號]。
你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條“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和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一條“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第三十二條“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采納”的規定,我局于2021年6月7日向你公司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河環源聽告字﹝2021﹞1號),告知你公司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處罰決定,并明確告知你公司有提出陳述、申辯和聽證的權利。你公司于2021年6月9日向我局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懇請我局減免對你公司的處罰,理由是你公司已完成相關整改,且受疫情影響、技術改造等方面原因造成公司經濟困難。我局對你公司提出的陳述申辯意見進行了復核,并經我局源城分局局務會議集體審議,鑒于你公司環境違法行為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根據以事實為依據、法律為準繩的原則,同時考慮到你公司整改態度積極并及時落實各項整改措施,會議表決決定:不同意免除對你公司的行政處罰,同意降低處罰金額,對你公司處罰款壹拾伍萬元整。現我局已審查終結。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二)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二)超過水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規定,結合你公司混凝土項目屬于排污登記管理類企業,監測報告顯示存在2項B類水污染物超標,其中懸浮物超標10倍以上,廢水排放量小于50噸,排放口設置在一般區域等實際情況,經我局源城分局局務會議集體審議討論,我局決定對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罰款人民幣壹拾伍萬元整(¥150000.00)。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的規定,你公司應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到河源市生態環境局源城分局辦公室辦理繳納罰款手續,將罰款繳至指定銀行和賬號。
你公司繳納罰款后,應將繳款憑據復印件報送至我局備案。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你公司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河源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6個月內直接向東源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源城分局地址:河源市新市區紅星路163號3樓
郵政編碼:517000
河源市生態環境局
2021年7月2日
粵公網安備 44160202000112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