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環源罰字〔2021〕2 號
河源市耐寶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1602MA4UPMYQ7B
地址:河源市源城區龍嶺工業園龍嶺三路南邊、龍濱大道東邊
法定代表人:藍偉光
一、調查情況及發現的環境違法事實、證據和陳述申辯及采納情況
我局執法人員于2021年5月15日對你公司進行現場執法檢查,發現你公司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你公司加熱擠出、密煉及開煉生產線未生產,生產工序未配套廢氣收集及處理設施;油壓、淋膜生產線有生產,配套建設有廢氣收集設施,未安裝廢氣治理設施,產生的揮發性有機廢氣部分經管道收集后直接排放,部分無組織排放;包覆生產線有生產,膠黏劑熱熔工位有余溫,機器附著部分熱熔膠,生產工序未配套廢氣收集及處理設施,產生的有機廢氣無組織排放。
以上事實,有下列證據為證:
1.河源市生態環境局源城分局對河源市耐寶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現場檢查(勘察)筆錄一份(2021年5月15日);
2.現場檢查照片六份(2021年5月15日);
3.河源市生態環境局源城分局對河源市耐寶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經理****調查詢問筆錄一份(2021年5月17日);
4.河源市耐寶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營業執照復印件一份;
5.河源市耐寶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藍偉光身份證復印件一份;
6.河源市耐寶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經理****身份證復印件一份;
7.河源市耐寶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對經理****授權委托書一份。
你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應當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并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無法密閉的,應當采取措施減少廢氣排放”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一條“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第三十二條“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采納”的規定,我局于2021年6月2日向你公司送達《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河環源罰告字﹝2021﹞3號),告知你公司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處罰決定,并明確告知你公司有提出陳述和申辯的權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內沒有向我局提交陳述申辯書,現我局已經審查終結。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改:(一)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未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或者未采取減少廢氣排放措施的”的規定,結合你公司的違法實際情況,經我局源城分局行政處罰案件集體審議會討論,我局決定對你公司做出如下行政處罰:
罰款人民幣叁萬元整(¥30000.00)。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的規定,你公司應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到河源市生態環境局源城分局辦公室辦理繳納罰款手續,將罰款繳至指定銀行和賬號。
你公司繳納罰款后,應將繳款憑據復印件報送至我局備案。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你公司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河源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6個月內直接向東源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源城分局地址:河源市新市區紅星路163號3樓
郵政編碼:517000
河源市生態環境局
2021年6月23日
![]()
粵公網安備 44160202000112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