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購投訴處理決定書
河財采決〔2021〕10號
投訴人:河源市安華物業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少華
委托代理人:徐嘯 聯系電話:13536781110
地址:河源市西環路安康花園7棟1樓
被投訴人:河源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
負責人:鐘軍 聯系電話:0762-3828700
地址:河源市源城區永和東路85號
被投訴人:河源市機關事務管理局
負責人:黃億芳 聯系電話:0762-3133993
地址:河源市新市區沿江路19號市府大院
本機關于2021年6月22日對河源市安華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對河源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組織的“河源市機關大院等12個辦公區(生活區)物業管理公開招標項目”(采購編號:441600-202008-111001-0037)的投訴,經審查,投訴符合規定,本機關予以受理,現已辦理終結。
一、投訴事項及處理意見
(一)投訴事項一:關于“采購人及采購代理機構對于我公司質疑本次評標專家抽取是否違反法定程序未做明確答復,同時采購代理機構未按規定通知采購人參與抽取專家的過程,剝奪了采購人應有的權利,采購代理機構自行抽取專家超越代理權限,存在影響采購公正的違法、違規行為,依照《政府采購法》第三十六條之規定本次招標項目依法應作廢標處理”問題。
本機關經調查該項目在廣東省政府采購網的專家抽取記錄及政府采購委托代理協議等資料,核實相關情況后,審理查明:根據《河源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深化政府采購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河府辦〔2019〕9號)“……加強評審專家的使用管理,不論采購預算金額大小的政府采購項目,均由抽取單位(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統一在廣東省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庫中隨機抽取評審專家使用。”“……凡是政府采購項目在組織專家進行項目論證、項目評標時,均由抽取單位(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自行在廣東省財政廳網上辦事大廳政府采購系統中抽取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無需向政府采購監管部門遞交紙質專家抽取確認表、專家抽取委托函等相關材料……”等規定,該項目采購代理機構于2020年10月9日自行通過指定系統隨機抽取評審專家符合規定程序。
(二)投訴事項二:關于“我公司的技術商務評分得64.01分認為有畸低現象,我公司已對該評分提出質疑,但采購人及采購代理機構沒有作出正面答復,是否評標過程中有違規現象,請貴局依法調查核實評標過程中視頻錄像”問題。
本機關通過調取查看評標現場錄音錄像和評委現場評分情況表等材料,核實相關情況后,審理查明:投訴人得分由評審專家組依法履職產生,評標過程、結果合法有效。
(三)投訴事項三:關于“本次招標項目在重評期間評標委員會專家是否違反《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五十一、第六十二條的規定,請貴局依法查明事實,并依法認定本次采購項目評標結果無效”問題。
本機關通過調取重評現場錄音錄像資料,核實相關情況后,審理查明:本次招標項目在重評期間,評標委員會專家不存在違反《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五十一、第六十二條規定的情形。
(四)投訴事項四:關于“本次招標項目未按規定時間公開中標結果且確定中標結果違反法律規定”問題。
本機關通過調查本項目政府采購活動有關資料,核實相關情況后,審理查明:采購代理機構未按規定時間依法公開中標結果違反《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六十八條、六十九等有關規定,本機關已于5月28日要求采購代理機構依法及時發布成交結果公告。另,投訴人提出的“招標項目未按規定時間公開中標結果且確定中標結果”事項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三十六條所列的四種廢標情形。
綜上,投訴事項一、二、三缺乏事實依據,投訴事項不成立。投訴事項四成立,但對投訴人認定該項目作廢標處理的請求不予支持。
二、本機關的處理決定
根據投訴內容和審查結果,依據《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第二十九條第(二)項、第三十二條規定,本機關作出處理決定如下:
(一)投訴事項一、二、三缺乏事實依據,投訴事項不成立;
(二)投訴事項四成立,但不影響采購結果,繼續開展采購活動。
如不服本處理決定,可自收到本處理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河源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自收到本處理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河源市財政局
2021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