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城市發展需要,市人民政府決定對河源市源南片區濱江大道以西土地儲備項目項目范圍內的房屋實施征收。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590號)、《中共中央紀委辦公廳監察部辦公廳關于加強監督檢查進一步規范征地拆遷行為的通知》(中紀辦〔2011〕8號)及《河源市城市規劃區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河府〔2017〕44號)等有關規定,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項目名稱:河源市源南片區濱江大道以西土地儲備項目。
二、房屋征收范圍:源城區源南鎮風光、白田、欖壩村轄區,四至范圍:東環路南段以北、河源大道以東、迎客大道以南、東江以西(具體以項目實施紅線為準)。
三、征收補償及安置方式:按《河源市源南片區濱江大道以西土地儲備項目房屋征收補償方案》執行。
四、征收協議簽訂期限:發布本通告之日起二十四個月內。
五、房屋征收部門:河源市自然資源局。
六、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源城區人民政府。
七、征收現場辦公地點:源城區源南鎮源南片區濱江大道以西項目指揮部。
八、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對房屋征收范圍內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情況組織調查登記和認定,被征收人應當予以配合。任何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實施新建、擴建、改造房屋和改變房屋用途等行為。否則,一律不予補償。
九、被征收人應當積極配合房屋征收工作,依照評估結果和征收補償方案與房屋征收部門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協議,并在約定的搬遷期限內騰空房屋,完成搬遷。
十、被征收人在規定期限內未簽訂協議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市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房屋征收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通告。被征收人應當在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十一、被征收人對房屋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十二、被征收人對本項目房屋征收決定不服的,可在通告發布之日起60日之內向上一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自本通告發布之日起6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三、政策咨詢及資料索取地點設在源城區源南鎮風光村濱江大道以西土地儲備項目指揮部。
特此通告。
河源市人民政府
2019年9月29日
粵公網安備 44160202000112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