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公共利益需要,市人民政府決定對江東新區東江東路市政工程(建設大道至職院南路段)及省道242降坡工程項目規劃紅線內的房屋實施征收。根據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590號)、中共中央紀委辦公廳監察部辦公廳《關于加強監督檢查進一步規范征地拆遷行為的通知》(中紀辦發〔2011〕8號)以及《河源市城市規劃區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河府〔2017〕44號)等有關規定,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項目名稱:河源江東新區東江東路(建設大道至職院南路段)及省道242降坡市政工程。
二、房屋征收范圍:
(一)東江東路市政工程(建設大道至職院南路段)四至范圍:東至勝利村貴龍寨,南至勝利大橋,西至東江,北至職院南路(詳見項目規劃用地紅線圖)。
(二)省道242降坡市政工程四至范圍:東至河紫路紫金段,南至監獄用地,西至東環路邊,北至和平村安置點老匝道邊(詳見項目規劃用地紅線圖)。
三、征收補償及安置方式:按《河源江東新區東江東路(建設大道至職院南路段)及省道242降坡市政工程項目房屋征收補償方案》執行。
四、征收協議簽訂期限:發布本通告之日起1個月內。
五、房屋征收部門:河源市房屋征收辦公室。
六、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江東新區管理委員會。
七、征收現場辦公地點:
(一)東江東路市政工程項目設在江東新區城東辦勝利村委會。
(二)省道242降坡市政工程項目設在江東新區城東辦和平村委會。
八、任何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實施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和改變房屋用途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的行為。否則,一律不予補償。
九、被征收人應當積極配合房屋征收工作。依照評估結果和補償安置方案與房屋征收部門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協議,并在協議約定的搬遷期限內騰空房屋,完成搬遷。
十、被征收人在規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市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被征收人應當在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被征收人對房屋征收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既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規定期限內又不搬遷的,市人民政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十一、被征收人對本項目房屋征收決定不服的,可自本通告發布之日起60天內向省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自本通告發布之日起3個月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特此通告。
河源市人民政府
2018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