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實施《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有關具體問題的通知 |
粵建房〔2013〕26號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590號,以下簡稱《條例》)從實施主體、法律關系、管理體制、征收程序、強制執行模式等層面上對我國城市房屋拆遷制度作了重大調整。為規范我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合法權益,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就有關具體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于房屋征收補償工作主體。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主體是市、縣級人民政府,由房屋征收部門組織實施。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在本通知發出之日起三個月內確定房屋征收部門,充實必要的工作人員,確保正常運轉。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明確市、區兩級房屋征收部門的職責分工,并履行監督職責。房屋征收部門委托不以營利為目的的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征收與補償具體工作的,應當簽訂委托合同,明確委托權限、范圍以及雙方權利義務,并加強對受委托單位的監督。 二、關于優先給予住房保障。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當地住房保障條件且按規定通過資格審核和公示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優先給予住房保障。申請住房租賃補貼的,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自被征收人簽訂補償協議并實際搬遷后的當月起發放住房租賃補貼;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在輪候時采取加分等方式給予優先安排。 四、關于停產停業損失補償。對因征收合法房屋造成被征收人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根據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確定。其中,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原則上以房屋征收決定作出前1年內實際月平均稅后利潤為準,不能提供納稅情況等證明或者無法核算稅后利潤的,按上年度本地區同行業平均稅后利潤額或者同類房屋市場租金計算。停產停業期限的確定,選擇貨幣補償的按6個月計算;選擇產權調換的,停產停業期限自被征收人實際搬遷之日起至產權調換房屋通知交付之日止。 五、關于條例施行前拆遷項目的銜接工作。市、縣級人民政府在確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工作體制的同時,要指定部門負責《條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未完成項目的后續工作,沿用原城市房屋拆遷管理的有關規定認真處理好補償安置事宜,確保新舊制度的平穩過渡。 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13年3月25日 |
信息來源:房屋征收辦公室
粵公網安備 44160202000112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