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區人民政府,市府直屬各單位:
現將《河源市城市規劃區房屋征收與補償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日
河源市城市規劃區房屋征收與補償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城市規劃區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590號)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本市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征收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稱被征收人)給予公平補償。
第三條 房屋征收與補償應當遵循規劃先行、決策民主、程序正當、補償公平、結果公開的原則。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負責本市城市規劃區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政府房屋征收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市城市規劃區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發展改革、教育、民政、公安、財政、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文化、城管、工商等部門應當依照法定職權和本辦法規定的職責,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順利進行。
第五條 房屋征收部門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房屋征收與補償有關政策的宣傳與解釋工作。
(二)組織實施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或委托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并對委托實施的房屋征收與補償行為負責監督。
(三)擬定征收補償方案報市人民政府審定后公布。
(四)組織對征收范圍內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情況進行調查登記,公布調查結果。
(五)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房屋征收范圍內的新建、擴建、改建,改變房屋和土地性質用途,房屋析戶、買賣、租賃和抵押,戶口遷入、分戶,房產公證、工商營業執照等相關手續。
(六)與被征收人簽定征收補償協議。
(七)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報請市人民政府作出補償決定。
(八)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補償檔案,并將分戶補償情況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
(九)受理組織和個人的舉報,并及時進行核實、處理。
第六條 房屋征收部門可以委托房屋征收補償服務中心或縣區人民政府為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征收與補償具體工作,房屋征收實施單位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房屋征收部門對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在委托范圍內實施的房屋征收與補償行為負責監督,并對其行為后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七條 市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加強對縣區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門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監督。
第八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都有權向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后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監察機關應當加強對參與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政府和有關部門或者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的監督。
第二章 征收決定
第九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十條 依照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確需征收房屋的各項建設活動,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改建,應當納入市級人民政府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
第十一條 房屋征收部門擬定征收補償方案,報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并予以公布,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將征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情況及時公布。
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半數以上被征收人認為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由被征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并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完善方案。
第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房屋征收決定涉及被征收人數達20戶或100人以上的,應當經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職能部門依法對征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筑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并在征收范圍內張榜公布。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征收補償費用應當足額到位、專戶存儲、專款專用。
第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后應當在征收范圍內公告。并且在公開發行的報刊上刊登。公告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征收目的和依據。
(二)征收的地點和范圍。
(三)房屋征收補償方案。
(四)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名稱。
(五)達不成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處理辦法。
(六)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
(七)索取房屋征收相關資料及咨詢地點。
(八)其他應當公告的事項。
縣區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在縣區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之日起7日內將房屋征收決定及征收補償方案的有關情況報市房屋征收部門備案。
市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做好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宣傳、解釋工作。
第十五條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第十六條 被征收人對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七條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對房屋征收范圍內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情況組織調查登記,被征收人應當予以配合。調查結果應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十八條 房屋征收范圍確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實施新建、擴建、改建,改變房屋和土地性質用途,房屋析戶、買賣、租賃和抵押,戶口遷入、分戶,房產公證、工商營業執照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違反規定實施的,不予補償并按相關規定給予處理。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前款所列事項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暫停辦理相關手續的書面通知應當載明暫停期限。暫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
第十九條 被征收人、房屋承租人可憑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協議向公安、郵政、電信、公用事業、教育等部門給予優先辦理戶口遷移、郵件傳遞、電話遷移、停水、停電以及轉學、轉托等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