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公積〔2024〕50號
各縣區政府(管委會),市有關單位:
經2024年3月28日河源市第三屆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第三次會議審議通過,現將《河源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
2024年6月13日
河源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我市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標準》(GB/T51353-2019)《河源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河源市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的管理,由河源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公積金中心”)負責。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提取是指按規定將住房公積金存儲余額部分或全部從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取出的行為。
第四條 本細則所稱提取申請人,是指按照住房公積金提取規定,向公積金中心發起提取申請的繳存職工,以及相關的繼承人、受遺贈人等權益人。
第五條 本細則所稱提取受托人,是指受繳存職工委托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的自然人,包括繳存職工配偶、直系親屬、經公證委托的代理人。
第六條 本細則所稱自住住房,是指依法建造且房屋用途為住宅的用于居住和生活的擁有所有權或租賃權的住房。
第七條 本細則所指住房總金額根據住房成交價進行核定。
第八條 使用本市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以下簡稱“公積金貸款”)的,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應當優先償還公積金貸款。
第二章 提取金額、所須材料和辦理時限
第九條 提取申請人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應提供真實、合法、有效的申請材料。申請材料分為公共材料和事項材料,均須核對原件。
(一)公共材料系每個提取事項均須提供的材料,包括:
1. 《河源市住房公積金提取授權承諾書》;
2. 有效身份證明(指居民身份證、外國人永久居留證、港澳臺居民通行證、港澳臺居民居住證等,下同);
3. 提取申請人在受委托銀行開設的本人一類借記(儲蓄)卡或活期存折。
(二)事項材料系根據不同提取事項應提供的相應材料。
第十條 購買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積金
(一)提取條件:
1.提取申請人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購買自住住房,所購房為一手預售房的,須已完成網簽備案登記;所購房為一手現售房、二手房、法拍房的,須已取得《不動產權證書》。
2.提取申請人辦理購買自住住房提取業務時,所購房產應登記在提取申請人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名下。
(二)提取金額:
1.以按揭貸款方式購房用于償還首付款的,同一套住房的提取總額不得超過購房首付款金額;以全款方式購房的,同一套住房的提取總額不得超過所購住房總金額。
2.與他人共同購房的,本人及配偶合計提取總額不得超過其所占住房產權比例對應的可提取金額。住房產權比例依次以《不動產權證書》記載內容、電子備案合同約定內容為準,無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按平均比例確定。
(三)事項材料:
1.購買一手預售房的,應提供已備案的《商品房買賣合同》、首付款票據(河源市外購房須提供發票)。
2.購買一手現售房的,應提供已備案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不動產權證書》、契稅發票、已交購房款票據。
3.購買二手房的,應提供已備案的《存量房買賣合同》《不動產權證書》、契稅發票。
4.購買法拍房的,應提供《不動產權證書》、契稅發票、房屋拍賣成交確認書或法院裁定文書。
5.在河源市外以按揭貸款方式購房的,應提供主借人的個人征信報告(含該筆住房貸款記錄)。
6.所購住房登記在配偶、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應提供身份關系證明材料(指結婚證、戶口簿等,下同)
7.《住房登記記錄查詢證明》(一個月內有效)。
(四)辦理時限:
1.購買一手預售房的,應自網簽合同備案登記之日起24個月內申請。
2.購買一手現售房、二手房、法拍房的,應自《不動產權證書》登記之日起24個月內申請。
(五)提取頻次:
1. 以按揭貸款方式購房用于償還首付款的,同一套住房同一繳存職工限提取一次。
2. 以全款方式購房的,在辦理時限內不限制提取頻次。
第十一條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積金
(一)提取條件:
1.提取申請人本人或配偶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所建造、翻建住房已取得《不動產權證書》。
2.提取申請人本人或配偶大修自住住房的,所大修住房已取得《不動產權證書》及房屋危險性鑒定為C級或D級的房屋安全鑒定報告。
(二)提取金額:
1.本人及配偶合計提取總額不得超過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實際支付的總費用(以預算、付款票據為依據)。
2.與他人共同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本人及配偶合計提取總額不得超過其所占住房產權比例對應的總費用金額。住房產權比例以《不動產權證書》記載內容為準,無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按平均比例確定。
(三)事項材料:
1.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應提供與施工方簽訂的工程承包合同、建房支出的付款憑證、所建造住房的《不動產權證書》。
2.大修自住住房的,應提供《不動產權證書》、房屋危險性鑒定為C級或D級的房屋安全鑒定報告、施工合同及預算或大修住房支出的付款憑證。
3.所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登記在配偶、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應提供身份關系證明材料。
(四)辦理時限:
1. 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應自《不動產權證書》登記之日起24個月內申請。
2. 大修自住住房的,應自房屋質量安全鑒定報告(C或D級)出具之日起24個月內申請。
(五)同一套住房同一繳存職工限提取一次。
第十二條 償還購房貸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積金
(一)提取條件:
提取申請人本人或配偶購買自住住房,辦理了個人住房貸款。
(二)提取金額:
1.每次提取額為實際已還貸款本息金額。
2.每次提取時應剔除本人及配偶因償還該貸款本息所提取或對沖還貸的住房公積金金額。
3.與他人共同購房的,本人及配偶合計提取額不得超過其所占住房產權比例對應的可提取總金額。住房產權比例依次以《不動產權證書》記載內容、電子備案合同約定內容為準,無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按平均比例確定。
(三)事項材料:
1.首次提取住房公積金用于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應提供下列材料:
①借款合同;
②《商品房買賣合同》或《不動產權證書》;
③還款明細表及貸款余額清單(僅限在商業銀行或異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了個人住房貸款時提供);
④身份關系證明材料(僅限所購住房登記在配偶、未成年子女名下時提供);
⑤河源市外購房的,應提供主借人的個人征信報告(含該筆住房貸款記錄)。
2.第二次及以后提取住房公積金用于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應提供還款明細表及貸款余額清單(僅限在商業銀行或異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了個人住房貸款時提供)。
(四)辦理時限:
1.在償還貸款期間的,應自首次還款之日起申請。
2.貸款已結清的,應自結清貸款之日起24個月內申請。
(五)同一套住房同一繳存職工每個自然月內限提取一次。
第十三條 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滿3個月、本人及配偶在我市行政區域內無房且租賃住房提取住房公積金
(一)提取條件:
1.提取申請人本人及配偶在河源市行政區域內無自有住房且租房自住;
2.提取申請人已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滿3個月。
(二)提取金額:
1.租賃商業住房的,本人及配偶合計提取金額每年不得超過12000元。每次提取時可按照每戶每月1000元的標準,依據間隔月份單月提取或多月累計提取,最多可累計12個月。
2.租賃公共租賃住房的,本人及配偶累計提取金額不得超過當年實際所支付的房租。
(三)事項材料:
租賃公共租賃住房的,應提供房屋租賃合同、租金支付憑證。
(四)辦理時限:
每個自然月內同一繳存職工限提取一次,配偶需同時提取的應在同一自然月內申請辦理。
第十四條 既有住宅增設電梯提取住房公積金
(一)提取條件:
1. 提取申請人本人、配偶及雙方父母對擁有產權的既有住宅增設電梯,符合本市既有住宅增設電梯相關規定,已獲得相關部門審批。
2. 提取申請人本人、配偶及雙方父母有多套既有住宅增設電梯的,一年內只能選擇其中一套申請提取。
(二)提取金額:
本人、配偶及雙方父母合計提取總額不得超過因增設電梯分攤的費用金額(不含政府補貼金額)。
(三)事項材料:
辦理既有住宅增設電梯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應提供下列材料:
1.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頒發的《電梯使用證》;
2.增設電梯費用分攤的書面協議;
3.實際支付加裝電梯費用憑證;
4.《不動產權證書》或《住房登記記錄查詢證明》;
5.身份關系證明材料(僅既有住宅登記在配偶、本人父母、配偶父母名下時提供)。
(四)辦理時限:
應自《電梯使用證》出具之日起24個月內申請。
(五)同一套住房同一繳存職工限提取一次。
第十五條 離休、退休提取住房公積金
(一)提取條件。提取申請人已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或經批準同意退休,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已封存,且提取申請人本人及配偶無未結清的公積金貸款。
(二)提取金額。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內全部存儲余額。
(三)事項材料。女性未滿55周歲、男性未滿60周歲時應提供離休、退休證明材料。
(四)辦理時限。提取申請人符合提取條件后方可申請。
第十六條 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提取住房公積金
(一)提取條件。提取申請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已封存,且提取申請人本人及配偶無未結清的公積金貸款。
(二)提取金額。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內全部存儲余額。
(三)事項材料。應提供縣級(含)以上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出具的完全喪失勞動能力證明。
(四)辦理時限。提取申請人符合提取條件后方可申請。
第十七條 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封存滿6個月且未在異地繼續繳存提取住房公積金
(一)提取條件。提取申請人已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封存已滿6個月,未在其他單位繼續繳存住房公積金,且提取申請人本人及配偶無未結清的公積金貸款。
(二)提取金額。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內全部存儲余額。
(三)事項材料。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證明(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集中封存已滿6個月的無需提供)。
(四)辦理時限。提取申請人符合提取條件后方可申請。
第十八條 出境定居提取住房公積金
(一)提取條件。提取申請人已辦理出境定居簽證或戶籍已注銷,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已封存,且提取申請人本人及配偶無未結清的公積金貸款。
(二)提取金額。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內全部存儲余額。
(三)事項材料。應提供公安部門出具的出境定居簽證或戶籍注銷證明。
(四)辦理時限。應自提取申請人符合提取條件后申請。
第十九條 繳存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已封存,且繳存職工本人及配偶無未結清公積金貸款的,繳存職工的合法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繳存職工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內的全部存儲余額并注銷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
(一)提取金額劃撥至繳存職工收款賬戶的,須提供以下事項材料:
1.提取申請人有效身份證明;
2.繳存職工在受委托銀行開設的本人一類借記(儲蓄)卡或活期存折;
3.繳存職工死亡證明或被宣告死亡的有關法律文書;
4.與繳存職工的身份關系證明(僅繼承人提供);
5.有法律效力的遺囑(僅受遺贈人提供)。
(二)提取金額劃撥至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個人賬戶的,須提供以下事項材料:
1.提取申請人有效身份證明;
2.繳存職工死亡證明或被宣告死亡的有關法律文書;
3.與繳存職工的身份關系證明(繼承人提供);
4.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在受委托銀行開設的本人一類借記(儲蓄)卡或活期存折;
5.經公證的遺囑(僅受遺贈人提供);
6.經公證部門出具的遺產分配公證書或法院生效裁判文書(僅繼承人辦理業務且繳存職工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存儲余額在10000元以上時提供)。
當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為兩人及以上的,須所有繼承人和受遺贈人共同申請提取,繳存職工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全部存儲余額劃撥至其中一位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的銀行賬戶內。
(三)繼承人、受遺贈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可由其法定代理人憑監護證明申請提取。
第二十條 已辦理過購買自住住房提取或償還購房貸款本息提取,申請注銷購房備案合同的,需將使用該套住房辦理的購買自住住房提取和償還購房貸款本息提取金額全額退回至提取申請人的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后,方可注銷購房備案合同。
第二十一條 提取申請人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等情形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的,公積金中心認為須進一步核查的,可進行現場核驗。
第三章 辦理流程
第二十二條 提取申請人應通過線下住房公積金服務窗口或公積金中心網上辦事大廳等線上辦理渠道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并提供真實、合法、有效的申請材料。
第二十三條 公積金中心應自受理提取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根據不同情形做出以下處理:
(一)申請事項符合規定條件,提供材料真實、完整的,做出準予提取決定,即時辦結;
(二)申請事項不符合規定條件的,做出不予提取決定,明確告知不予提取的理由;
(三)申請材料提供不完整或不正確的,明確告知應補正的全部材料,補正材料時間不計入受理時限;
(四)根據已有材料不能做出審批結論,須向相關部門調查核實的,可延長審核時限,調查核實時間不計入辦理時限。
第二十四條 提取審核通過后,提取的住房公積金應通過轉賬方式轉入繳存職工名下的銀行賬戶。以下情況可轉至非繳存職工和單位名下的銀行賬戶內:
(一)繳存職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二)符合住房公積金提取情形,法院扣劃住房公積金的,可劃轉至法院指定的銀行賬戶;
(三)其他符合公積金中心規定可劃轉至非繳存職工銀行賬戶的情形。
第二十五條 提取受托人代為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的,除申請材料外,還須攜帶本人及繳存職工有效身份證明材料原件、身份關系證明或公證委托書。
第二十六條 對已實現大數據共享校驗的提取申請材料,無須提供原件辦理。提取申請人或提取受托人提交業務,視同授權同意公積金中心通過人工比對、部門聯網、數據共享、信息交換等方式核實所提交申請材料的真實性。
相關辦理規定可適時予以優化調整,并對外發布。
第四章 責任與監督
第二十七條 業務辦理審核過程中發現提取申請人未如實申報信息并提供合法有效材料,利用虛假證明、偽造印章、證件、合同、發票等不實材料或虛構住房消費行為違規提取住房公積金,經調查發現違規提取情況屬實的,公積金中心可以將其列入公積金中心失信人員名單,限制其住房公積金提取及貸款行為,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細則由公積金中心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細則于2024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為五年,如遇國家、省、市政策調整,按新政策執行;原有政策與本細則不符的,按本細則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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