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FG-2023-007
河府〔2023〕63號
為進一步加強陸生野生動物資源保護,維護生態平衡,推動我市生態文明建設,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和《廣東省野生動物保護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現就在全市范圍內禁止非法獵捕陸生野生動物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禁止非法獵捕、殺害列入國家重點、省重點和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禁止破壞、干擾陸生野生動物生息繁衍場所及其生存環境。
二、國家野生動物重要棲息地、自然保護地、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郊野公園、植物園、城市公園以及其他野生動物重要棲息地或者生態廊道列為禁獵區。自然保護地包括國家公園、自然保護區以及森林公園、地質公園、海洋公園、濕地公園、風景名勝區等各類自然公園。上述區域之外的本市其他區域自本通告施行之日起禁獵,禁獵期為5年。禁獵期滿后,根據實際情況決定是否延續禁獵期限。
三、禁止使用毒藥、爆炸物、電擊或電子誘捕裝置以及獵套、獵夾、氣槍、地槍、排銃、粘網、地弓、吊杠、鋼絲套以及其他可能危害人畜安全的工具和裝置進行獵捕,禁止使用夜間照明行獵、殲滅性圍獵、搗毀巢穴、火攻、煙熏、網捕等方法進行獵捕。
四、因科學研究、種群調控、疫源疫病監測、疫情防控或者其他特殊情況,確需獵捕國家重點陸生野生動物進行非食用性利用的,必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和《廣東省野生動物保護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申請特許獵捕證。獵捕非國家重點保護的陸生野生動物,應當依法取得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核發的狩獵證,并且服從獵捕量限額管理。
五、林業、公安、交通運輸、衛生健康、市場監管、海關、郵政、鐵路等部門應各司其職,緊密配合,加強對獵捕、出售、購買、利用、運輸、攜帶、寄遞陸生野生動物及其制品行為的監督管理,防止非法獵捕的陸生野生動物流入集貿市場和餐飲等經營場所。
六、各級人民政府及新聞媒體應當積極開展陸生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保護、公共衛生安全的宣傳教育和科學知識普及,加強陸生野生動物保護科學技術研究,提高公眾的保護意識。
七、任何組織和個人有保護陸生野生動物資源的義務。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受傷、瘦弱、饑餓、受困、迷途的受保護陸生野生動物時,應當及時報告當地陸生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由其采取救護措施;也可以就近送具備救護條件的單位救護。救護單位應當立即報告陸生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并按照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辦理;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權向有關部門和機關舉報或者控告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的行為(舉報電話:公安局110,市公安局森林分局0762-3361861,市野生動植物保護管理辦公室0762-3378585)。
八、違反本規定獵捕陸生野生動物的,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九、本通告自2023年8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河源市人民政府
2023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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