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府辦〔2021〕16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市府直屬有關單位:
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將《河源市產業園區用地整治提升行動工作方案》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組織實施。實施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自然資源局反映。
河源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1年7月7日
河源市產業園區用地整治提升行動工作方案
為推動全市制造業高質量發展,進一步挖掘盤活存量土地資源,拓展產業發展空間,建立產業項目快速落地機制,提升產業園區用地綜合利用水平,根據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標
利用3年的時間完成全市整治提升存量產業用地15000畝的目標,其中第一年完成7850畝:
——挖掘存量用地空間5600畝,其中盤活供而未用產業用地1950畝、盤活批而未供產業用地3650畝。
——提高綜合利用水平,整治提升低效用地和可提升產業用地面積2250畝。
以上目標任務分解下達到各縣(區)(見附件1)。
二、工作范圍
在全市范圍內(包括產業園區范圍外的產業用地整治行動可按本方案執行)開展清理,清理范圍分為四大類,包括批而未供產業用地、供而未用產業用地、低效產業用地、可提升產業用地。本次專項行動中的產業用地包括工業用地、倉儲物流用地。
(一)批而未供產業用地,是指經依法批準土地征收或農用地轉用而未實施供地、且控制性詳細規劃為產業用地的土地。
(二)供而未用產業用地,是指已實施供地但未動工建設的用地,按照約定動工時間具體分為以下四類:1.暫未達到約定動工時間的未建產業用地;2.超過約定動工時間但未滿1年的未建產業用地;3.超過約定動工時間但未滿2年的未建產業用地;4.超過約定動工時間超2年仍未動工建設的產業用地。
(三)低效產業用地,是指已建設,但容積率、投資強度、單位產值、稅收貢獻(以下簡稱“四項指標”)等未達到土地出讓合同或招商協議約定條件,已存在違約事實的產業用地,以及不符合產業政策、安全生產和環保要求的產業用地。
(四)可提升產業用地,是指已建設、投產且四項指標達到約定條件,但仍有調整利用空間的產業用地,具體包括:1.無具體約定四項指標或四項指標達到約定條件,但實際未達到現行園區準入標準的產業用地;2.四項指標已達到約定條件和現行園區準入標準,但仍有3000平方米以上規整未利用地塊、且適宜單獨開發的產業用地。
三、時間安排(第一年度)
(一)準備階段(2021年7月)
一是召開全市產業園區用地整治提升專項行動部署會議。二是由各縣(區)政府(管委會)會同市自然資源局、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對本轄區內產業園區的用地組織全面調查和梳理,分門別類,整理建立產業用地數據庫,并于2021年7月底將低效用地調查數據庫報送市專班工作小組(設在市自然資源局)。
(二)實施階段(2021年8月—2022年6月)
各縣(區)政府(管委會)按照專項行動工作方案,按照“先易后難、重點突破、分類處置”的原則,加強組織,分類分批,分四個階段加快推進各項工作,具體如下:第一階段(2021年10月底)完成總任務數25%,第二階段(2021年12月底)完成總任務數40%,第三階段(2022年3月底)完成總任務數75%,第四階段(2022年6月底)完成總任務數100%。第一、二階段重點在于批而未供、供而未用,三、四階段重點在于低效用地。
各縣(區)政府(管委會)要嚴格落實報告制度,于每階段結束前2日前將階段進展情況報市專班工作小組。
(三)總結階段(2022年6月)
專班工作小組會同成員單位,對各縣(區)政府(管委會)專項行動成果組織核驗,并報領導小組審查。通過對標驗收,總結全市整治提升產業用地專項工作情況,提煉一批有亮點、有質量的典型案例,總結一些可復制、可推廣的經驗做法,逐步完善產業用地政策體系和健全節約集約用地的長效機制。
四、整理原則
根據相關政策,結合我市實際,對清理的存量產業用地實施分類處置。
(一)批而未供產業用地
逐宗分析批而未供的原因,分類處置。
1.對已有意向項目、前期工作不完備的,加快土地房屋征收力度和前期基礎設施建設,盡快形成“凈地”,及時組織出讓。
2.對已具備供地條件但尚未有意向項目的地塊,要進一步加大土地整理開發力度,形成若干個形狀規則、面積適中(100畝至300畝)的凈地塊,為重大產業項目落地提供空間。
3.對難以實施征地及拆遷的項目,按照建設用地“增存掛鉤”工作機制,申請撤回批文或作失效批文處理。對于自動失效或申請撤回的無效用地批準文件,相應的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指標、耕地占補平衡指標、相關稅費等仍然有效。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指標和耕地占補平衡指標可優先調劑由所在地園區使用。
(二)供而未用產業用地
1.暫未達到約定動工時間的未建產業用地。及時向企業發出動工提醒通知書,加快規劃、施工報建審批程序,爭取項目按照約定時間開工建設,避免新增超期不開工的情況。
2.超過約定動工時間但未滿1年的未建產業用地(動工違約用地)。向土地使用權人發出限期(3個月內)整改通知,督促企業加快建設。若整改期內仍無法達到開工開發條件的,嚴格按照出讓合同追究其開工違約責任,避免新增土地閑置的情況。
3.超過約定動工時間1年以上仍未動工建設的產業用地。要逐宗分析土地閑置的原因,根據原因分類處置:
(1)對因企業原因造成閑置的,超過約定動工時間1年以上但仍未滿2年的,依法征繳閑置費。若企業主動提出退還土地使用權的,原則上退還剩余年期地價(涉及土地閑置費的先行征繳)。
(2)對因企業原因造成閑置的,超過約定動工時間2年以上(含2年),除按法律規定、合同約定應收回的情形外,經屬地政府(管委會)同意,可以采取依法轉讓、合作開發或交回收儲等方式盤活利用。對已認定為閑置土地的,應按照《閑置土地處置辦法》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
(3)對因政府原因造成閑置的,涉及非凈地出讓的,要在3個月內理清權屬、完成“三通一平”并交付開工建設,3個月無法完成的,采取工業用地等值置換或貨幣補償方式收回,收回原則上按市場評估價給予貨幣補償。
對涉及司法查封的,要將閑置土地處置方案抄告司法機關,并建議在司法拍賣公告中披露土地閑置情況,土地閑置費在拍賣價款中優先扣繳或由競得人繳交。
(三)低效產業用地
1.對列入國家、省、市產業政策規定的禁止類、限制類的產業用地項目,結合產業發展規劃,引導和協助企業進行轉型升級。對無轉型升級意愿的用地項目,依法依規進行限期關停、退出。
2.對四項指標中存在未達到約定條件的產業用地項目,要求限期整改,督促企業加大投入;逾期未達到要求的,按照招商(投資)協議或土地出讓合同約定的違約處置方式,嚴格落實處置措施。
3.對低效產業用地項目,產業園區管委會、稅務、住建、生態環境、市場監管等部門要加大日常巡查力度,依法依規對該類企業加強監管;生態環境、供電、供水等部門(單位)依法依規實施排污、用電、用水等資源要素差別化政策,強化減排控制,對高能耗企業執行差別用能政策。
(四)可提升產業用地
對四項指標達到約定條件但未達到現行園區準入標準的產業用地項目,通過獎勵等政策,引導和協助企業實施轉型升級和技術改造。
對整治清理出的產業用地空間,各縣(區)政府(管委會)要嚴格落實新引進項目入園準入審核制度,防止出現“退低進低”現象。入園準入審核制度由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另行制定。
五、盤活政策
(一)企業自行升級改造
1.在符合規劃、不改變用途的前提下,企業在工業用地、倉儲用地上對工礦廠房、倉儲用房進行改建、擴建和利用地下空間,提高容積率、建筑密度的,不再征收土地價款差額。[責任單位:市自然資源局;落實單位:各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
2.企業通過改建、新建高標準廠房和工業大廈(容積率在1.6以上、二層以上且帶工業電梯),允許工業物業產權按幢、層等固定界限為基本單元進行不動產首次登記,并允許分割、轉讓給產業鏈合作伙伴使用(僅限于轉讓給工業項目),但受讓的產業鏈合作伙伴的產業項目須符合原簽訂的出讓合同、產業監管協議書等約定。
工業物業建筑區內的辦公、生活服務等配套用房不得獨立進行分割、分割轉讓或抵押,但可以隨工業物業產權按規定比例且以幢、層等固定界限為基本單元(可以獨立使用且權屬界線封閉的空間)進行分割、分割轉讓、抵押。[責任單位:市自然資源局;落實單位:各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
3.企業通過自行升級改造建設用于研發、創意、設計、中試、檢測、無污染生產等環節及其配套設施的新型產業項目(M0),其容積率不低于2.5的,配套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計容建筑面積可放寬至不大于總計容面積的30%。[責任單位:市自然資源局;落實單位:各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
4.企業通過自行升級改造建設高標準廠房,容積率超過2.0的,超出原約定容積率的新建建筑面積,在項目竣工驗收后,新增建筑面積可按200元/平方米標準,對實施主體進行獎勵;對改造后用于興辦先進制造業、科技創新產業的,由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出具認定意見,獎勵標準可再提高20%;以上單個項目獎勵不超過300萬元。獎勵應以產業項目對地方經濟產生實效為總原則,按照項目建設竣工、達產等不同階段、按一定比例分步進行獎補,具體情況由各縣(區)政府(管委會)結合實際細化制定。獎勵資金由屬地財政部門予以安排。[責任單位:市財政局、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落實單位:各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
(二)引入社會其他力量開發或升級改造
5.企業通過重組、合并、股權轉讓等形式依法收購單宗或相鄰多宗產業用地進行再開發,或者通過出租等方式新引進項目。再開發或新引進項目符合現行園區入園標準等有關要求,自投產之日起3年內,參考其當年度市、縣(區)財政貢獻量的50%給予企業扶持,第4—5年參考其當年度市、縣(區)財政貢獻量對比上年新增部分40%的額度計算給予扶持。獎勵資金由所在地受益財政予以安排。[責任單位:市財政局;落實單位:各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
6.開發投資額未達到25%的工業用地涉及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的,可先簽訂轉讓合同,報市、縣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備案后,再辦理預告登記,待開發投資總額達到法定要求時,依法辦理不動產轉移登記。受讓方可與市、縣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簽訂土地出讓補充協議,重新約定動工開發、竣工期限和違約責任,并可憑預告登記證明辦理項目規劃、建設、環評、消防等審批手續。開發投資額的認定以有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的審計報告或評估報告,或者所在開發區管委會出具的書面認定意見為依據。[責任單位:市自然資源局;落實單位:各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
(三)鼓勵自行交回收儲
7.對無意愿繼續投資或改造的項目,鼓勵企業自行交回土地使用權。對同意協商收回土地的企業,可由相關企業進行整宗收回也可以進行分割收回部分土地使用權,收回價格可參照土地剩余年期市場評估價協商確定。收回用地后由屬地土地儲備機構掛賬收儲方式收回,納入土地儲備庫。入庫后,再根據城市規劃及招商引資的需要,重新組織出讓。[責任單位:市自然資源局、市土地儲備中心;落實單位:各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
(四)融資支持政策
8.支持國有企業采取向銀行機構申請并購融資的模式提供金融支持。由當地具有一定經營現金流的企業依法通過收購等方式對產業園區內的低效土地及廠房進行收購。然后通過升級改造、掛賬方式收回后重新出讓等方式實現企業收購土地的經營收益,并按約定償還銀行。[責任單位:市金融局;落實單位:市國資委、各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
(五)其他措施
9.加快留用地的落地。各縣區要積極探索以地入股、政府統租統建、“貨幣+物業”等新方式加快產業園區留用地(生產生活用地)的兌現,為加快處置批而未征用地提供基礎。[責任單位:各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
10.科學劃定產業用地保護棕線。科學編制市、縣國土空間規劃,做好產業園區建設用地規模保障工作,嚴格產業園等片區控制性詳細規劃修編工作,加快推進國家、省級產業園區產業用地保護棕線劃定工作。對規劃納入產業用地保護棕線內的地塊,原則上只允許“工改工”,對因公共利益需要調整控制性詳細規劃的,應按照“占一補一”的原則,給予補劃。對于保護棕線外的產業用地,除符合“三舊”條件的項目外,其他用地一律由政府收回再按規劃組織實施。[責任單位:市自然資源局;落實單位:各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
11.加強產業用地轉讓管理。各縣區要搭建園區產業用地和工業廠房的轉讓、轉租市場交易信息平臺,做好有關指導工作。相關單位要按照招商協議、土地出讓合同等約定履行轉讓、轉租行為的監督工作,引導企業有序轉讓。土地轉讓后,出讓合同和招商協議等合同約定所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責任單位:市自然資源局;落實單位:各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成立由市政府主要領導擔任組長,分管自然資源、工業和信息化的副市長擔任副組長,由市發展改革、財政、自然資源、工業和信息化、住房城鄉建設、生態環境、國資管理、司法、稅務、統計、金融、市土地儲備中心等部門和各縣(區)政府(管委會)主要負責人為成員的河源市產業園區用地整治提升專項行動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負責統籌和協調專項行動,研究重大決策事項。
領導小組下設工作專班,工作專班設在市自然資源局,由市自然資源局主要負責同志擔任工作專班班長。工作專班成員從市財政局、自然資源、工業和信息化、司法、稅務、金融、土地儲備中心抽調人員組成。工作專班負責擬定相關文件,協調、督辦、檢查各縣(區)政府(管委會)整治提升產業用地專項行動的具體工作。
各縣(區)政府(管委會)參照市的做法相應成立領導小組和工作專班。
(二)履行工作責任。各縣(區)政府(管委會)是本次整治提升產業用地專項行動的責任主體和實施主體,屬地政府(管委會)主要負責同志對轄區專項工作負總責,要親自部署、親自督促、親自抓落實,集中力量推進專項行動,確保行動取得實效。
市自然資源局牽頭負責擬定批而未供、供而未用相關處置措施和政策指導、考核,制定城鄉建設用地規模、用地計劃指標獎勵標準;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負責制定低效產業用地、可提升產業用地認定標準和指導各產業園區入園稅收、產出等標準,牽頭制定低效產業用地和可提升產業用地獎勵措施和考核要求;市財政局負責制定財政資金獎勵辦法、協助相關部門制定產業園區產值稅收標準和建立土地收儲的平臺等;市司法局負責對政策措施合法性審核;市金融局負責研究制定資金支持政策;市土地儲備中心負責構建土地收儲工作機制,重點探索其應用掛賬收儲低效產業用地,并重新組織出讓方面(一級市場方面);市國資委負責統籌下屬國有企業,鼓勵其通過二級市場依法轉讓、合作開發等方式盤活低效產業用地;其他相關部門依照職能相應做好配合工作。
(三)落實工作激勵機制。對源城區范圍內盤活批而未供及綜合整治用地項目所產生的土地純收益由市、區、鎮或園區管委會按照33∶34∶33的比例進行分成。各獨立核算的縣以及江東新區、市高新區可參照該模式,將盤活用地所產生的土地純收益更多傾向基層實施單位,提高工作積極性。
(四)加強督查和考核。各縣(區)政府(管委會)在每階段結束當月28日向專班工作小組上報轄區專項工作進展、取得成效、存在問題等事項,專班工作小組分析匯總后報領導小組。專班工作小組定期對各縣(區)政府(管委會)工作完成情況進行督促檢查,通報檢查結果。對工作進展緩慢、存在問題較多的各縣(區)政府(管委會)負責人及時進行約談。對專項行動完成情況好、產業用地保障力度大的地方,在涉企資金、城鄉建設用地規模、用地計劃指標分配上,將給予傾斜和獎勵。具體財政獎勵方案由市財政局另行制定。
(五)加強宣傳總結。工作專班和各縣(區)政府(管委會)要加大專項行動社會宣傳工作,通過新媒體、電視、報紙等多種渠道全方位宣傳專項行動的重要性、緊迫性,為專項行動的順利推進營造良好的社會輿論氛圍。
附件:1.河源市各縣區產業用地整治提升專項行動任務表
(第一階段)
2.河源市產業園區用地整治提升專項行動目標任務
考核標準
3.河源市產業園區用地摸查情況報告及附表(由市自然資源局另行印發)
附件1
河源市各縣區產業用地整治提升專項
行動任務表(第一階段)
單位:畝
備注:本次整治提升用地范圍僅限于2020年8月(含)之前已批建設用地。實施范圍包括國家、省批準的產業園(集聚地)以及產業園范圍外的存量產業用地。
附件2
河源市產業園區用地整治提升專項
行動目標任務考核標準
說明:1.批而未供、供而未用產業用地的分值各為35分,低效產業用地及可提升產業用地分值為15分,共計100分。2.評分方法:按目標任務完成比例計分。3.核查方式:以書面資料核查為準,批而未供和供而未用等涉及動工的結合現場核查開展。4.考核單位:市發展改革局、市自然資源局、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統計局等部門負責考核,其中批而未供、供而未用產業用地由市自然資源局牽頭,低效產業用地及可提升產業用地由市工業和信息化局牽頭。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本文件政策解讀地址:http://www.sy824.com/zwgk/jdhy/zcjd/content/post_45666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