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府〔2018〕38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市府直屬各單位:
現將《河源市復退軍人及優撫對象住房保障優待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住房保障辦反映。
河源市人民政府
2018年6月19日
河源市復退軍人及優撫對象住房保障
優待辦法
為進一步做好我市復退軍人及優撫對象的住房保障優待工作,根據《民政部 國土資源部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優撫對象住房優待辦法>的通知》(民發〔2014〕79號)、《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貫徹落實省委辦公廳 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建立和完善我省復退軍人服務體系意見的通知》(粵建保〔2017〕78號)和《中共河源市委辦公室 河源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加強復退軍人服務體系建設的通知》(河委辦發電〔2017〕124號)要求,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優待對象范圍
(一)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復退軍人家庭。
(二)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優撫對象家庭。優撫對象是指享受國家定期撫恤補助的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退出現役的殘疾軍人、在鄉退伍紅軍老戰士、在鄉西路軍紅軍老戰士、紅軍失散人員、在鄉老復員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參戰退役人員、參加核試驗軍隊退役人員(含直接參與鈾礦開采軍隊退役人員)、烈士老年子女(含新中國成立前錯殺后被平反人員子女)。
二、優待辦法
復退軍人及優撫對象家庭以自愿為原則申請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的,給予以下相應優待。
(一)申請時的優待。
1.優撫對象以家庭為單位享受住房優待,家庭認定一般以戶口簿為準。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家庭分戶的,其配偶及子女視為一個家庭,父母及未成年弟妹視為一個家庭,生前父母已離異的,按照家庭實際情況認定。
2.優撫對象申請住房保障的,其依法享受的撫恤金、補助金、優待金和護理費等待遇,在準入審核中不計入家庭收入。
(二)符合條件保障時的優待。
1.當公共租賃住房房源不足時,在分期分批輪候配租過程中,在同等條件下優先安排復退軍人和優撫對象住房困難家庭。
2.復退軍人和優撫對象家庭成員中有行動不便的,可優先選擇出入方便、樓層較低的保障房。
3.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復退軍人家庭,如屬公租房保障的,租金減免應繳租金50%;如屬廉租房保障的不再減免,如實行貨幣化保障的,按貨幣補貼標準上浮20%進行補貼。
4.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優撫對象家庭,如屬公租房保障的,租金減免應繳租金50%;如屬廉租房保障的租金全免,如實行貨幣化保障的,按貨幣補貼標準上浮20%進行補貼。
三、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為5年。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本文件制定說明/zwgk/jdhy/zcjd/content/post_189901.html
粵公網安備 44160202000112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