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河源市檔案館收集檔案范圍實施細則的通知
河源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河源市檔案館收集檔案范圍實施細則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府直屬各單位:
現將《河源市檔案館收集檔案范圍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檔案局反映。
河源市人民政府
2014年10月13日
河源市檔案館收集檔案范圍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加強檔案收集工作,科學界定河源市檔案館檔案收集范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實施辦法》、《廣東省檔案條例》、國家檔案局《各級各類檔案館收集檔案范圍的規定》(國家檔案局令第9號)和《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東省檔案館收集檔案范圍實施細則>的通知》(粵府〔2013〕11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堅持以人為本,依法開展檔案收集工作,將屬于市檔案館收集范圍的具有永久和30年以上(含30年)或長期保存價值的檔案收集進館,建立覆蓋廣大人民群眾、內容豐富、結構合理的館藏資源體系。
第三條 市檔案館依法接收下列組織機構的檔案:
(一)市委及所屬各部門;
(二)市人大及其常設機構;
(三)市政府及其所屬各部門和單位;
(四)市政協及其常設機構;
(五)市法院、市檢察院;
(六)市各民主黨派、工商聯機關;
(七)市總工會、團市委、市婦聯等人民團體;
(八)市屬事業單位;
(九)市屬國有企業、國有控股企業。
市檔案館還應接收以上機構的下屬單位和臨時機構形成的應移交進館的檔案。
市政府所屬各部門的派出單位形成的檔案一般作為該部門全宗的組成部分。
第四條 新中國成立前,全市范圍內各個歷史時期的縣級政權機構、社會組織、著名人物的檔案,由市檔案館或各縣區檔案館負責收集。
第五條 市級組織、人事部門任免管理權限范圍內的已故干部檔案,屬于向市檔案館移交檔案范圍的各單位已故干部、職工檔案,以及已故的市級知名人士和市委、市政府表彰的英雄、模范人物的人事檔案,由市檔案館負責接收。
第六條 市有關單位在主要業務活動中形成的涉及人民群眾物質生活和精神文化生活的、能反映本部門、本領域發展狀況的專業檔案,由市檔案館負責接收,具體范圍由市檔案局制定。國家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和中央專業主管部門聯合作出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第七條 中央和省駐河源各單位所形成的檔案,經其上級主管部門與上級主管部門的同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共同確定向市級綜合檔案館移交的,由市檔案館負責接收。
第八條 市檔案館應將全市性的重大活動、重要事件形成的重要新聞視頻等聲像檔案、公務禮品等實物檔案與其他相關門類、載體檔案同時收集進館。
第九條 撤并機關、團體和事業單位的檔案,由原單位負責整理,于撤并后兩年內向市檔案館移交;屬于合并的,也可以由合并后的新單位接管。破產轉制的市屬國有企業的檔案,由原單位負責整理,待清算結束后向市檔案館移交。
第十條 經協商同意,市檔案館可以接收或代為保管市級社會組織、集體和民營企事業單位、家庭和個人形成的對國家和社會有利用價值的檔案。
第十一條 市檔案館應通過接受捐贈、購買、交換和復制等方式,將對國家和社會有利用價值且反映我市歷史文化記憶的檔案資料征集進館,其范圍包括:
(一)我市各歷史時期著名人物各種載體的檔案;
(二)反映我市各歷史時期重大活動、重要事件的口述歷史檔案;
(三)市內外、省內外、國內外有關機構保存的反映我市歷史的各種語言文字和不同載體的檔案;
(四)我市各歷史時期編修的族譜、家譜;
(五)其他反映我市歷史,與我市經濟社會發展有關的歷代文獻資料。
第十二條 市檔案館應加快檔案信息化建設,收集電子檔案和紙質檔案的數字化副本,建立電子文件(檔案)備份中心,開展電子文件(檔案)備份工作。
屬于向市檔案館移交檔案范圍的各單位應按相關標準和保密要求移交電子檔案或紙質檔案的數字化副本。
涉密電子檔案和紙質檔案的數字化副本,應當嚴格按照保密規定進行保管、存儲和使用。
第十三條 市檔案館在收集檔案時,應同時收集有助于了解檔案內容及其立檔單位歷史的各種檢索工具、資料以及收集有助于管理和利用檔案所必需的專用設備。
第十四條 移交市檔案館的檔案,移交單位必須收集齊全,按相關標準準確劃分保管期限和國家秘密等級,保證檔案質量,并編制檔案目錄(包括立卷說明、案卷目錄、卷內目錄,或者歸檔說明、歸檔文件目錄),移交手工檢索目錄以及相應的電子目錄。
第十五條 市檔案館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可分期分批接收市直單位檔案。經市檔案館驗收合格后,檔案方可向市檔案館移交。
屬于向市檔案館移交范圍,但尚未達到移交年限的檔案,由于保管單位的條件惡劣可能導致不安全或者嚴重損毀的,經檔案保管單位與市檔案館協商同意,可提前移交進館;專業性較強或者需要保密的檔案,經市檔案局審查和同意,可適當推遲移交進館。
第十六條 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此前本市實施的檔案收集相關規定與本細則不一致的,以本細則為準。
粵公網安備 44160202000112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