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河源市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河源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河源市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府直屬各單位:
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將《河源市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實施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公安局反映。
河源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3年7月11日
河源市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護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合法權益,維護和促進社會穩定,構建和諧社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462號)、《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試行辦法》、《廣東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和《廣東省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實施細則》,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以下簡稱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籌集用于墊付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部分或全部搶救費用、喪葬費用的社會專項資金。
第三條 河源市行政區域內發生的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員傷亡,依據本辦法第十條規定需要墊付搶救或者喪葬費用的,適用本辦法。
電動自行車或其它非機動車輛發生的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員傷亡,需要墊付搶救或喪葬費用的,參照本辦法。
第二章 救助基金的主管部門及管理機構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建立河源市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聯席會議制度,由分管副市長擔任聯席會議的召集人,市公安局、民政局、財政局、農業局、衛生局、保監會為成員單位,協調、研究救助基金相關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市公安局。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成立河源市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救助基金辦公室),設在市公安局(交警支隊),負責日常工作。
第六條 市公安局是市救助基金的主管部門,負責救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市民政局負責指導殯葬機構積極協助交通事故當事方、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殯葬事宜。
市財政局負責對救助基金的籌集、使用和管理進行指導和監督。
市農業局負責指導農機部門協助市救助基金辦公室向農業機械交通事故的農業機械方責任人追償。
市衛生局負責指導、督促醫療機構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臨床診療指南》的要求及時搶救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
市保監會負責督促保險公司按照《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規定,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及時支付或墊付搶救費用;依法督促保險公司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市救助基金辦公室提供車輛保險資料,或者提供車輛保險資料信息核查平臺或服務端口。
第七條 各縣區人民政府需要獨立設立救助基金的,應當報市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并報省市公安部門備案。
第三章 救助基金的籌集
第八條 救助基金的來源:
(一)按照本市機動車交強險保險費2%的標準提取的資金;
(二)對未按規定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的罰款;
(三)救助基金孳息;
(四)依法向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的墊付資金;
(五)機動車號牌拍賣資金在扣除競價發放的有關成本及退費支出后,全額納入救助基金;
(六)社會捐款,按照捐款人的意愿辦理;
(七)其他資金。
市人民政府每年從公安交通違法罰款中按不低于3%的比例提取資金,用于對交通事故傷亡人員和交通事故困難群體的救助,并于每年3月20日前,將確定的從公安交通違法罰款中提取的資金比例報省公安廳、財政廳。
第九條 本市承保交強險業務的保險公司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八條第一項的規定,于每季度結束后10個工作日內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向救助基金賬戶繳納所應承擔的資金。
市財政局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八條第二項、第五項的規定,于每季度結束后10個工作日內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向救助基金賬戶劃轉所應承擔的資金。
第四章 搶救和喪葬費用的墊付
第十條 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受害人和加害人無能力承擔搶救費用或者喪葬費用的,受害人或者其親屬可以申請救助基金墊付。
(一)受害人的搶救費用超過保險公司交強險責任限額的;
(二)肇事機動車未參保交強險的;
(三)交通肇事逃逸的;
(四)其他無法獲得交強險賠償的情形。
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的交通事故肇事者逃逸,且受害人及其家屬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難以維持正常生活的,受害人或者其親屬可以向市公安局申請一次性困難救助,救助金的數額不超過
3
萬元。
第十一條 交通事故發生后,醫療機構應當積極搶救受傷人員。搶救費用墊付前,醫療機構不得停止或延誤搶救工作。
第十二條 交通事故發生后,需要保險公司支付搶救費用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將《預(墊)付交通事故搶救費用通知書》(以下簡稱《搶救費用通知書》)送達承保保險公司(異地投保的,可以送至該承保保險公司在事故發生地的分支機構)和交通事故肇事方,并抄送實施搶救的醫療機構。
《搶救費用通知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簡要情況、墊付原因等,并加蓋交通事故處理機關印章。
第十三條 肇事機動車交強險承保公司應在收到《搶救費用通知書》之日起3日內,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向醫療機構支付或墊付搶救費用。交通事故責任未明確的,保險公司可以按照無責賠付的限額先予支付或者墊付部分搶救費用,但應當在交通事故責任明確后3日內足額支付剩余款項。保險公司支付搶救費用前,救助基金已經墊付或結算全部搶救費用的,保險公司應當在其賠付限額內向救助基金支付有關墊付的搶救費用。
保險公司不及時足額支付搶救費用的,保監部門應當依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或建議上級保監部門予以處罰。保險公司多次不及時足額支付、結算搶救費用的,由市公安局在定期公布市救助基金資金使用情況時,一并將該保險公司拖延支付搶救費用的情況向社會公布。
第十四條 機動車肇事逃逸,或肇事機動車沒有參加交強險,或搶救費用超過交強險責任限額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告知受害人或其親屬向市救助基金辦公室申請墊付搶救費用,并在2個工作日內將《搶救費用通知書》送市救助基金辦公室,并抄送實施搶救的醫療機構。
第十五條 受害人及其親屬申請搶救費用墊付的,應當與市救助基金辦公室簽訂協議,約定受害人方在獲得損害賠償后優先償還墊付款項,或委托市救助基金辦公室在墊付金額范圍內取得向保險公司或交通事故責任方追償的權利。市救助基金辦公室接到受害人及其親屬提出的搶救費用墊付申請后應當予以審核,符合墊付條件的,應在2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及醫療機構發出《同意墊付搶救費用通知書》。
交通事故受害人沒有行為能力且沒有親屬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市救助基金辦公室對交通事故情況進行審核,符合墊付條件的,按上款規定向實施搶救的醫療機構發出《同意墊付搶救費用通知書》。
搶救完成后,實施搶救的醫療機構應持《同意墊付搶救費用通知書》、搶救費用清單、保險公司或交通事故責任方支付搶救費用的憑證向市救助基金辦公室申領搶救費用。
第十六條 市救助基金辦公室應當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臨床診療指南》、本地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標準,審核醫療機構提供的相關資料,符合墊付要求的,在5個工作日內向醫療機構指定賬戶劃撥墊付費用。
市救助基金辦公室在審核、墊付醫療機構搶救費用時,應當扣除車輛交強險承保公司和交通事故當事人已經預付的搶救費用。
第十七條 救助基金一般墊付受害人自搶救之時起72小時內的搶救費用。受傷人員經搶救在72小時內病情穩定的,病情穩定后的治療費用應按照正常渠道解決。搶救時間超過72小時但不超過7日、個人搶救費用不超過6萬元的,實施搶救的醫療機構在申請結算搶救費用前應當將費用申領資料先報請市衛生局審核。搶救時間超過7日或者個人搶救費用超過6萬元的,搶救費用結算申請應當經市衛生局審核后由市公安局提請市救助基金管理聯席會議審核,審核前可以組織專業人員提出審查意見。市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聯席會議審核同意的,應當報省級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備案。
交通事故受傷人員搶救時間較長或者搶救費用數額較大的,經市公安局、衛生局同意,可以分期結算已發生的搶救費用。
第十八條 交通事故造成人員死亡且肇事機動車逃逸或未參加交強險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尸體檢驗完畢后出具《尸體處理通知書》,并告知交通事故受害人親屬向市救助基金辦公室申請墊付喪葬費用。《尸體處理通知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簡要情況和費用墊付原因,并加蓋處理機關印章。
第十九條 受害人親屬向市救助基金辦公室申請墊付喪葬費用的,應當出具《尸體處理通知書》和本人身份證明。
市救助基金辦公室應當對喪葬費用墊付申請和有關證明材料進行審核,符合墊付條件的,在2個工作日內向受害人親屬和殯葬機構發出《同意墊付喪葬費用通知書》。對不符合墊付條件的,不予墊付,并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市救助基金辦公室同意墊付喪葬費用的,應當與受害人親屬簽訂協議,約定在獲得損害賠償后優先償還墊付款項,或授權市救助基金辦公室取得向保險公司或交通事故責任方追償的權利。
第二十條 殯葬機構在尸體處理完結后,持《同意墊付喪葬費用通知書》、《尸體處理通知書》及喪葬費用清單向市救助基金辦公室申請支付喪葬費用。市救助基金辦公室應當對殯葬機構提供的支付申請進行審核,符合墊付要求的,在5個工作日內劃撥墊付費用。
對身份無法確認或者沒有親屬的交通事故死亡人員,其遺體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處理,喪葬費用參照以上規定由辦理喪葬事宜的殯葬機構提出申請,市救助基金辦公室審核后墊付。
第二十一條 救助基金墊付的喪葬費用項目限于《廣東省殯葬服務價格管理辦法》中規定的殯葬基本服務項目(含遺體運送、火化、冷藏防腐等),不包括殯葬特需服務費用和公墓費用。喪葬費用的墊付期間一般限于交通事故發生后60日內產生的費用,因尸體檢驗需要超過60日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出具證明文件。非因尸體檢驗需要尸體存放時間超過60日的,救助基金不予墊付逾期存放的費用。
交通事故受害人親屬應在收到《尸體處理通知書》后10日內辦理喪葬事宜,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辦理的,由公安機關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處理尸體,尸體逾期存放的費用由死者家屬承擔,救助基金不予墊付。
交通事故死亡人員尸體存放時間較長沒有處理的,殯葬機構應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和市救助基金辦公室核實是否符合喪葬費墊付條件。符合墊付條件但因檢驗鑒定等暫時不能處理尸體的,殯葬機構可以參照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逐月申報尸體存放費用。
第二十二條 市救助基金辦公室在審核醫療機構、殯葬機構提供的申請材料時,可以向有關部門、醫療機構和殯葬機構查閱資料、核實情況,有關部門及醫療、殯葬機構應當配合。
市救助基金辦公室應當邀請醫學、法律、交通工程、事故處理、社會及醫療保險、物價等方面的專業人員成立專家組,對部分案情復雜、墊付期間較長或者墊付金額較大、或者當事人或醫療、殯葬機構對墊付申請、費用支付申請的審核結論有異議的案件進行審核并出具審核意見。
第二十三條 市救助基金辦公室認為醫療、殯葬機構或者交通事故受害人方申請墊付的搶救、喪葬費用不符合墊付條件的,應不予墊付相關費用,并書面說明理由。
醫療、殯葬機構或交通事故受害人方對市救助基金辦公室的不予支付、墊付搶救費用或喪葬費用的決定有異議的,可在收到書面通知后5日內向市公安局申請復核。
市公安局應當組織專家組人員對復核申請進行審核,并征求市衛生局或市民政局意見后在15個工作日內做出復核決定。
第二十四條 受害人依據本辦法第十條第二款規定申請一次性困難救助金的,受害人或者其親屬應當向市公安局提出申請,并提交符合第十條第二款規定條件的有關證明材料。
受理申請并經調查核實符合本辦法第十條第二款救助條件的,市救助基金辦公室應當在作出同意救助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受害人或者其親屬發放一次性困難救助金。一次性困難救助金的數額由市公安局按辦法第十條第二款規定執行。
對不符合救助條件的,市公安局應當在受理申請后20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申請人不予救助的理由。
每年用于交通事故困難群體救助的費用不得超出從交通違法罰款中提取的金額。
第五章 墊付費用的追償、核銷
第二十五條 救助基金墊付喪葬費用、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后,道路交通事故逃逸案件被偵破或者交通事故責任人明確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及時通知市救助基金辦公室。
第二十六條 市救助基金辦公室履行墊付義務后,就所墊付金額取得相應向保險公司、交通事故責任方追償的權利。交通肇事逃逸車輛或肇事人確認后,救助基金先行墊付搶救或喪葬費用的,車輛投保保險公司、交通事故責任方應當在其賠償責任范圍內向救助基金支付搶救或喪葬費用。
市救助基金辦公室向車輛投保保險公司、交通事故責任方追償時,交通事故受害人或其親屬、公安機關、農機部門應予協助。保險公司、交通事故責任方不支付墊付費用的,市救助基金辦公室或市公安局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七條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扣留交通事故車輛的,在車輛發還前應當通知市救助基金辦公室。救助基金代為墊付搶救或喪葬費用的,市救助基金辦公室可與交通事故責任方協商,約定在交通事故責任方結算墊付費用前,由市救助基金辦公室扣留交通事故車輛或向人民法院申請訴前保全,或者由交通事故責任方提供擔保;扣留肇事車輛直至責任方結清墊付費用。
第二十八條 市救助基金辦公室對墊付費用應當予以追償。追償時間超過2年,義務人沒有支付能力的,由市救助基金辦公室向市公安局提出核銷申請,市公安局應當召集有關部門審核同意后核銷。核銷后,市救助基金辦公室仍保留追償的權利。墊付資金在核銷后重新追回的,歸入本級救助基金專戶。
第六章 救助基金管理
第二十九條 市救助基金辦公室應當按照國家有關銀行賬戶管理規定開設救助基金專戶并實行公安、財政雙印鑒管理、專賬核算、專款專用。基金年終結余應全額結轉下一年度繼續使用,不得挪用。
第三十條 市救助基金辦公室應當依法保管救助基金的財務檔案和有關資料,并定期對墊付的搶救費用和喪葬費用進行清理審核。
第三十一條 市救助基金辦公室應當于每季度結束后15個工作日內,將上季度的財務會計報告報送市公安局、財政局和省救助基金主管部門。
第三十二條 市救助基金辦公室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結束后
30
日內,將上一年度救助基金的業務報告和財務收支報告報送市公安局、財政局。市公安局應委托有資質的機構對市救助基金的資產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審計,并于每年2月1日前將經審計確認的業務報告和財務收支報告依法向社會公告,同時報省救助基金主管部門。
第三十三條 市救助基金辦公室變更或終止時,應當依法進行審計、清算,剩余財產上繳同級財政。
第三十四條 市公安部門應當會同市財政、衛生、民政部門加強對救助基金的檢查監督,并按季度抽查墊付案件,每季度抽查的案件不低于墊付案件總量的15%。
第三十五條 救助基金管理、運作工作中出現的違法違規行為,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有關責任人。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3年8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
粵公網安備 44160202000112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