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河源市委辦公室 河源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河源市檔案館開放檔案
實施細則》的通知
各縣區委、政府,市直和中央、省駐河源副處以上各單位:
《河源市檔案館開放檔案實施細則》已經市委、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希認真貫徹執行。
中共河源市委辦公室
河源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06年04月30日
河源市檔案館開放檔案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了貫徹開放檔案的方針,大力開發檔案信息資源,為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實施辦法》和國家檔案局發布的《各級國家檔案館開放檔案辦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河源市檔案館保存的檔案,一般自形成之日起滿三十年向社會開放,經濟、科學、技術、文化等類檔案,可提前開放,涉及國防、外交、公安、國家安全等國家重大利益的檔案,自形成之日起滿五十年開放。上述所有檔案,如按國家有關規定需要繼續保密或控制使用,檔案館應繼續延期開放。
第三條 河源市檔案館對所有到開放期限的檔案,應組織鑒定小組按輕重緩急,有計劃、有步驟地進行鑒定。凡按國家有關規定無需繼續保密或控制使用的,報市檔案局批準后開放,必要者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第四條 河源市檔案館的寄存檔案是否開放,由寄存者或其合法繼承者決定。如無合法繼承者,其檔案的開放按照本辦法第二條、第三條規定辦理。
第五條 河源市檔案館開放的檔案和不宜開放的檔案要嚴格區分,凡屬開放的檔案,必須經過系統整理,并編有供利用者自行檢索的案卷或文件級開放目錄,破損或字跡褪變、擴散的檔案,均應經過修復保護,古老、珍貴和重要檔案應以復制件代替原件提供利用。
第六條 河源市檔案館設有開放檔案閱覽室,并配備必要的閱覽和復制設備,為利用者提供方便。
第七條 河源市檔案館開放檔案的利用手續是:國內公民持有身份證或工作證、介紹信,可直接到檔案館利用。臺、港、澳同胞和華僑如查取本人及其親屬歷史證明,可持本人回鄉證或身份證等有效證件,直接到檔案館利用;利用其它開放檔案,須經國內邀請單位、合作單位或接待單位介紹,提前三十天向國家檔案局或省檔案局提出申請,說明自己的身份和利用檔案的目的與范圍以及其它有關情況。外國組織和個人的利用手續按《外國組織和個人利用我國檔案試行辦法》辦理。
第八條 利用者到河源市檔案館利用開放的檔案,須服從檔案館的安排,遵守有關規定,違反者檔案館可視情況給予勸告或進行其它處置。必須愛護檔案,不得損毀、丟失、涂改和銷毀檔案,違者,檔案館可根據檔案價值責令利用者進行賠償,或給予其它處理,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第九條 利用者如需復制開放的檔案,必須填寫復制申請單,經館長批準,并由檔案館負責辦理。可復制檔案的內容、數量,由檔案館酌情決定。
第十條 河源市檔案館提供利用檔案時,一律免收檔案查閱費。
第十一條 河源市檔案館保存的檔案,其公布權屬于該館以及國家授權的有關單位。利用者摘抄、復制的檔案,如不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在研究著述中引用,但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公布。利用者在著述中節引檔案內容,應注明檔案的收藏單位和檔號;如需全文公布,應征得檔案館同意,如需匯編出版,應與檔案館簽訂出版合同。檔案館鼓勵利用者向其贈送利用檔案撰寫的著述或其它學術成果。
第十二條 河源市檔案館采取自編、與有關單位合編、委托有關單位或個人編輯等形式,開展檔案史料的編纂出版工作,有計劃地配合社會需要和各種紀念活動,通過各種形式公布檔案。
第十三條 河源市檔案館不得擅自公布上級機關制發的文件或歸屬管理權不屬于該館的歷史檔案。
第十四條 河源市檔案館應于每年年終將本年度開放檔案的全宗目錄、檔案數量和利用后產生的重大效益等情況報送上一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
第十五條 市檔案館工作人員應樹立良好的職業道德,忠于職守,熱情為利用者服務。
第十六條 利用未開放的檔案,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七條 本實施細則由河源市檔案局解釋。
第十八條 本實施細則從發文之日起實施。
信息來源:市檔案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