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和《國務院關于加強審計工作的意見》(國發〔2014〕48號)的規定,以及省審計廳的統一部署,市審計局組織全市各級審計機關對全市2019年第一季度落實國家和省重大政策措施情況進行了跟蹤審計,重點關注了“放管服”改革推進情況、清理拖欠民營企業賬款工作推進情況、降低用地成本政策措施落實情況等3個方面的情況,抽查了各縣(區)以及市生態環境局、市公安局、市自然資源局、市工業和信息化局等市直部門。審計結果表明,各有關地區、部門單位認真落實國家和省有關重大政策措施,取得了較好的成效。但審計也發現,部分地區、部門單位在落實有關政策措施等方面還存在一些問題,需要認真研究,及時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整改和完善。
一、審計基本情況
(一)“放管服”改革推進情況
1.生態環境“放管服”改革推進情況。
(1)切實落實行政審批優化工作。一是對環評審批實施分類處理。市生態環境局根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及國家、省相關環評分級審批規定,按照建設項目的重要性、環境敏感程度及投資額度,將負責審批的建設項目分為A、B二類,A類由局務會議進行審查和審批,B類項目由局建設項目環評審查小組進行審查和審批。對于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的項目按規定在生態環境部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備案系統進行網上備案。二是執行環評審批綠色通道制度。市生態環境局為重大基礎設施、民生工程和重大產業布局項目,執行環評審批綠色通道制度,提前介入,實行全程跟蹤指導服務,嚴格落實5個工作日審批時限。三是實施區域環評,避免環評工作重疊。按照環規財〔2018〕86號文件精神,市生態環境局實現礦產資源總體規劃環評與礦產項目環評聯動和規劃環評通過審查的區域行業、部分項目環評審批權限下放。
(2)有序推進排污許可證發放工作。根據《關于實施<<>排污許可管理辦法(試行)>的指導意見》(粵環函〔2018〕454號)的要求,河源市嚴格按照相關規定加強國家排污許可證管理,先后印發《關于貫徹實施<<>排污許可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河環函〔2018〕101號)、《河源市2018年國家排污許可證核發管理工作方案》(河環〔2018〕287號)。市生態環境局按照相關文件精神,組織各縣區環保部門根據分類管理名錄核實2018年底前需在管理信息平臺上完成農副食品加工、石化、陶瓷磚瓦、鋼鐵、有色金屬5個行業排污許可證核發企業名單,最終核實應發企業數量為20家,其中:農副食品加工6家,陶瓷磚瓦1家、鋼鐵13家。對照《排污許可證管理辦法(試行)》及核發技術規范,市生態環境局對摸底調查出來的20家排污單位核發條件進行初步審查,其中有8家企業符合發證條件,有12家企業因為淘汰落后產能等原因,不符合發證條件。對符合發證條件的8家企業,在2018年12月26日前核發完成。
(3)嚴格按照承諾時限辦理有關行政審批事項。
審計抽查發現,市生態環境局均能按照承諾時限辦理有關行政審批事項。審計抽查市本級10個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審批事項和10個新辦排污許可證審批事項的辦理情況。其中環境影響報告書審批事項要求申請人提交材料7項,承諾辦結時間5個工作日,實際抽查平均辦結耗時2.4個工作日,最長辦理時間3個工作日,最短辦結時間2個工作日;環境影響報告表審批事項要求申請人提交材料5項,承諾辦結時間5個工作日,實際抽查平均辦結耗時4.4個工作日,最長辦理時間5個工作日,最短辦結時間3個工作日;新辦排污許可證審批事項要求申請人提交材料9項,承諾辦結時間10個工作日,實際抽查平均辦結耗時6.8個工作日,最長辦理時間10個工作日,最短辦結時間3個工作日。
2.公安機關“放管服”改革推進情況。
(1)著力推動非戶籍人口在城鎮落戶。一是全面放開重點群體落戶限制,全面放開對高校畢業生、技術工人、職業院校畢業生和留學歸國人員的落戶限制,全面實行農村籍高校學生來去自由的落戶政策。二是全面放開建制鎮和縣城落戶限制。除源城區外,在江東新區、各縣縣城和其他建制鎮有合法穩定住所的人員,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當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三是有序放開源城區落戶限制。在源城區以具有合法穩定就業滿1年以上,有合法穩定住所、參加城鎮社會保險滿1年等為主要依據,重點解決符合條件的普通勞動者落戶問題。四是實行“互聯網+戶政服務”。市公安局積極通過河源市政府網、12345政府熱線服務平臺和粵省事小程序為群眾提供戶籍政策在線咨詢、業務預約、業務辦理進度查詢等多項服務。2018年,我市農業轉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落戶城鎮15349人。截至2018年底,全市非農人口數1015850人,總人口3727644人,戶籍人口城鎮化率為占27.26%。
(2)積極探索建立居民身份證、居住證快速辦理“綠色通道”。市公安機關戶政部門于2018年6月6日至6月9日,在各考點附近的戶籍派出所及辦證大廳共設置了10個便民服務點,共為3名高考考生及6名高二學業水平考試考生辦理了身份證明。
(3)全面停止收取印章刻制單位入網費、服務費。2007年4月,市公安局與深圳市創業印章實業有限公司簽訂協議,確定創業公司為河源地區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統的建設實施和技術保障單位。2007年7月1日起,該系統正式啟用,并由創業公司向印章刻制單位收取專利費、系統維護、保障、升級工本費,合計每枚印章人民幣65元(含稅)。自2018年8月8日起,市公安局啟用公安部研發的印章業治安管理信息系統軟件和印章刻制單位客戶端備案軟件,免費提供基層公安機關和印章刻制單位安裝使用,不再收取入網費、服務費等費用。新系統啟用以來,共制印9217枚印章,為印章刻制單位節約599105元入網費、服務費。按照2018年度全市刻制印章12140個計算,預計每年可以減少印章刻制單位成本78.91萬元。
(4)優化出入境證件審批流程。一是對外公布“只跑一次”辦理事項的清單。市公安局通過互聯網政務網、辦證大廳宣傳欄公布、辦理出入境證件回執、“廣東出入境”微信公眾號、粵省事小程序公布各類出入境證件的辦理流程、申請材料、辦理時限以及咨詢服務電話,方便群眾辦事。二是開設“綠色通道”辦證,增加緊急辦證事項范圍。市公安局明確出國出境奔喪、出國參加緊急商務活動、出國出境留學的開學時間臨近、出國出境治療危重疾病或探望危重病人、前往國出入境許可或簽證有效期即將屆滿、公安機關認為確屬緊急的其他情形為緊急辦證的范圍。截至目前,共有26人次通過綠色通道緊急辦證。三是為上班族辦理證照提供周六、辦證高峰以及節假日前延時、錯峰受理申請服務。市公安局出入境辦證大廳從2015年5月1日起,周六上午正常受理辦證業務,平均每周六上午受理業務量為40人次,為廣大群眾帶來便利。四是2018年5月1日后跨省異地申請出入境證件業務的平均辦結時間為15日。
(5)進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提升交管服務便利化20項措施。市公安局成立組織領導機構,制定工作方案,細化分解任務。截至目前,基本完成省廳制定的20項措施75小項工作目標,其中硬性事項33項(100%完成),軟性事項有42項,已完成了其中的38項,仍有4項待完成。
(二)支持實體經濟政策措施落實情況
1.全面開展清理拖欠民營企業賬款工作。
市政府在2018年底收到《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東省清理拖欠民營企業中小企業賬款工作方案的通知》后,及時將文件轉發給各相關部門和各縣區(管委會),由市工信局牽頭組織市財政、住建、人社、國資委等相關部門全面開展清欠工作,并結合我市實際,印發了《河源市清理拖欠民營企業中小企業賬款工作方案》。3月2日,市政府向市直各部門和直屬機構、各縣區(管委會)印發了《河源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做好清理拖欠民營企業中小企業賬款工作的通知》,要求各部門把各領域的情況核實清楚,查漏補缺,把欠款摸查工作進一步做實、做細。審計結果表明,各有關部門能認真落實國家和省有關重大政策措施,積極采取各項措施化解拖欠民營企業賬款。但審計也發現,部分單位清理拖欠民營企業中小企業賬款不到位,存在漏報現象,需要及時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整改和完善。
2.切實推動降低用地成本政策措施落地。
根據省政府《實體經濟十條》《外資十條》《民營經濟十條》等政策規定要求,我市制定了《河源市降低制造業企業成本支持實體經濟發展實施方案》(河府〔2018〕20號),落實了省有關優先發展企業地價優惠政策,2017年8月以來對21宗符合條件的企業用地按照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級別相對應《全國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的70%確定土地出讓底價(即約180元/平方米),截至2018年12月底累計實現降低企業初始用地成本6207.86萬元,包括阿里巴巴信息港項目、市高新區模具城等項目。
二、審計發現的主要問題
(一)生態環境“放管服”方面
1.市生態環境局未建立環評容缺預審機制。
審計調查發現,市生態環境局未建立環評容缺預審機制,在辦理環評審批事項時,仍要求申請人提供材料清單上的所有材料。
以上不符合《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東省企業投資項目分類管理和落地便利化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粵府〔2018〕127號)要求:“實行容缺受理制度,對次要申請材料不全且企業書面承諾在規定時間內補齊的事項,審批部門先行收件并開展審核評估工作,一次性告知需補充的材料,待材料補齊后作出審批決定,縮短審批時間。”的規定。
產生上述情況的主要原因是市生態環境局雖然草擬出容缺制度的主審要件和非主審要件,但沒有印發執行。責任主體是市生態環境局。審計指出問題后,市生態環境局立行立改,已將《關于實行“容缺后補”制度的通知》印發各科室分局單位執行。
2.市生態環境局辦理行政審批事項時要求申請人提供本單位發放的資料。
審計發現,市生態環境局在辦理“排污許可證”審批事項時,要求申請人提供由市生態環境局發放的環境影響報告批復文件。
產生上述情況的主要原因是各級生態環境部門審批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沒有聯網,各級生態環境部門或者同一級生態環境部門不同業務科室之間不能共享環評審批信息。
審計建議各級環保部門審批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信息實時聯網,同一級生態環境部門不同業務科室之間加強業務溝通,實現環評審批信息等各種材料的共享,避免申請人提供本單位發放的資料,簡化辦事手續、避免資源浪費。
3.市生態環境局對排污許可證后期管理不到位。
(1)持證排污企業未按時報送季度報告。
根據市生態環境局提供的資料,全市2017年持國家排污許可證的22家企業應報季度執行報告88份,已報季度執行報告66份;應報年度執行報告3份,已報年度執行報告3份。
以上不符合《排污許可管理辦法(試行)》(環境保護部令第48號)第三十七條規定:“排污單位應當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的關于執行報告內容和頻次的要求,編制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包括年度執行報告、季度執行報告和月執行報告。排污單位應當每年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上填報、提交排污許可證年度執行報告并公開,同時向核發環保部門提交通過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印制的書面執行報告。書面執行報告應當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簽字或者蓋章。”的規定。
(2)已核發排污許可證企業未全部與全國重點污染源監測數據管理系統聯網,聯網企業未全部錄入自行監測數據。
據全國污染源監測信息管理與共享平臺顯示,2017至2018年,河源市共有30家企業取得國家排污許可證,目前30家企業的方案通過審核,其中有25家企業已錄入數據,有5家企業未錄入數據。
以上不符合《廣東省環境保護廳關于做好全國重點污染源監測數據管理與信息公開系統聯網試運行工作的通知》(粵環辦〔2017〕67號)“按照環保部的工作部署,全國重點污染源排放單位的監測數據聯網將與排污許可證核發同步推進,2017年底必須完成已經核發排污許可證的火電、造紙企業監測數據全國聯網,2018年實現所有已核發排污許可證企業監測數據聯網。”的要求。
上述問題的責任主體是相關企業和市生態環境局。建議市生態環境局拓寬宣傳手段,加大宣傳力度,采取有效措施督促相關企業落實主體責任,按時上報執行報告、及時錄入數據。
4.市生態環境局未建立健全落實完善禁止環保“一刀切”的細化工作方案和措施。
審計調查發現,截至2019年3月,我市未按照要求對禁止環保“一刀切”作出專門部署,也沒有建立健全落實完善禁止環保“一刀切”的細化工作方案和措施。
以上不符合《中共廣東省委辦公廳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禁止環保“一刀切”的通知》(粵府辦發〔2018〕92號)“各級黨委、政府要加強組織領導,從講政治和加強作風建設的高度,就禁止環保‘一刀切’作出專門部署,結合實際,提出具體明確工作要求,并向社會公開。”的要求。
審計建議市生態環境局盡快建立健全落實完善禁止環保“一刀切”的細化工作方案和措施,并向社會公開。
5.市生態環境局超出材料清單范圍收取申請材料。
審計抽查了10個新發放“排污許可證”的行政審批檔案,其中有4個申請人提供了“法人代表身份證明文件”,超出了政務服務平臺公布的材料清單范圍。
產生上述情況的主要原因是申請人對辦理事項的了解不夠清楚,對要提交的材料把握不準確。責任主體是市生態環境局。審計建議市生態環境局加大宣傳力度,使申請人明晰申請材料清單,并按要求指導企業提供申報材料。
6.紫金縣環保局未及時更新部分事項辦事指南中的申報材料、辦理方式。
一是《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備案管理辦法》(環境保護部令第41號)第七條規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備案采用網上備案方式”、“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但紫金縣環保局未根據相關規定對辦事指南進行更新。
二是2018年1月10日,國家環境保護部頒布了《排污許可管理辦法(試行)》(環境保護部令第48號),對排污許可證核發申請材料的范圍已變更,并于公布之日起施行,但紫金縣環保局未根據相關規定對申請材料清單進行更新。
上述不符合《行政許可法》第三十條關于“行政機關應當將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有關行政許可的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和申請書示范文本等在辦公場所公示”的規定。
造成上述問題的責任主體是紫金縣環境保護局。審計建議紫金縣環境保護局對辦事指南中已變更的內容及時進行更新,以方便申請人辦理相關審批事項。
7.紫金縣環保局部分環評審批、排污許可證核發辦理時限不合規。
一是辦理環評審批超時限。紫金縣環保局2018年8月6日受理紫金縣裕潤天然氣有限公司縣城管道天然氣工程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審批,辦結時間為2018年10月30日,從受理至辦結時長57個工作日。與《關于印發<<>河源市環境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管理規定>的通知》(河環〔2011〕543號)第二十八條“在接到建設單位按規定程序報送的資料完備、符合審批要求的……環境影響報表后30個工作日內……根據審查結果,分別作出相應的審批決定并書面通知建設單位”的規定不符,與辦事指南承諾的15個工作日辦理時限的要求不符。
二是辦理排污許可證審批超時限。紫金縣環保局2018年9月25日、29日窗口分別受理紫金縣恒基建材有限公司、紫金縣梓發木業有限公司排污許可證核發,核發日期分別為2018年11月5日、29日,從受理至核發時長分別為26個、39個工作日,與《排污許可管理辦法(試行)》(環境保護部令第48號)第三十一條關于“核發環保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準予許可的決定”的規定不符,與辦事指南承諾的15個工作日辦理時限的要求不符。
產生上述問題的主要原因:一是窗口受理后對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未進行書面告知。二是審批和核發過程中發現申請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要求,重新補充材料但建設單位補充材料時間較長,造成審批或核發時間延長。造成上述問題的責任主體是紫金縣環境保護局。審計建議紫金縣環境保護局規范環評審批、排污許可證核發的辦理時限,并履行承諾辦事時限的要求。
8.和平縣環保局未及時修訂現行的文件制度。
和平縣環保局2012年印發的《和平縣環境保護局重點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綠色通道管理制度(試行)》(和環〔2012〕38號),其中第六條“凡進入綠色通道的重點項目……初審時間為7個工作日……”的規定現已不符合《生態環境部關于生態環境領域進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的指導意見》(環規財〔2018〕86號)中關于“優化審批管理,為重大基礎設施、民生工程和重大產業布局項目開辟綠色通道,實現即到即受理、即受理即評估、評估和審查同步……”的相關規定。
產生上述問題的主要原因和平縣環保局未及時清理規范性文件。造成上述問題的責任主體是和平縣環境保護局。審計建議和平縣環保局及時修訂相關文件,并向社會公布。
(二)公安機關“放管服”方面
1.市公安局未提供出入境辦證免費照相服務。
通過實地走訪辦證大廳,審計發現市公安局出入境受理窗口仍要求申請人提交紙質相片及電子相片回執,未提供免費照相服務。
以上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2018年1月22日公告的《公安部集中推出八項出入境便利措施解讀》“免費提供出入境證件照相服務。公安出入境受理窗口為申請人提供免費出入境證件照相服務(不含打印紙質相片)。暫不具備條件的窗口,應為未攜帶出入境證件相片或相片不符合《出入境證件相片照相指引》標準的申請人,提供免費出入境證件照相服務(不含打印紙質相片)。”的規定。
產生上述問題的主要原因是市公安局出入境相關設備的采購、調試以及人員培訓工作尚未準備就緒。上述問題的責任主體是市公安局。審計建議市公安局應加快推進設備招標采購、人員培訓等各項籌備工作,盡快推出該項便利服務,免費提供出入境證件照相服務。
2.市公安局出入境辦證窗口與繳費窗口分離。
據審計人員實地查看,發現市公安局的出入境接待窗口無法進行證件繳費,另設繳費窗口進行收費,存在辦證窗口與繳費窗口分離的情況。
以上不符合廣東省公安廳2018年5月28日公告的《廣東公安全面實行辦理出入境證件“只跑一次”制度》:“出入境管理部門受理護照、往來港澳通行證及簽注、往來臺灣通行證及簽注,要確保申請人在同一接待窗口,一次集中完成制證照片采集、指紋采集、申請材料提交、面見核查、證件繳費等全部申辦手續。”的規定。
產生上述問題的主要原因是市公安局出入境的業務受理窗口不支持繳費。上述問題的責任主體是市公安局。審計建議市公安局應實現業務受理和繳費的整合,確保申請人在同一接待窗口,一次集中完成制證照片采集、指紋采集、申請材料提交、面見核查、證件繳費等全部申辦手續。
3.市公安局出入境辦證未提供現金繳費方式。
通過實地走訪辦證大廳,審計發現市公安局的出入境自助辦證設備及繳費窗口只能使用銀行卡或者微信進行繳費,不支持現金繳費。
以上不符合廣東省公安廳2018年5月28日公告的《廣東公安全面實行辦理出入境證件“只跑一次”制度》:“推進電子快捷支付。出入境接待窗口、自助辦證設備在提供使用現金、銀行卡等繳費方式的同時,要抓緊實施使用支付寶、微信等電子繳費方式。”的規定。
上述問題的責任主體是市公安局。審計建議市公安局應推進支付方式的多樣性,以方便群眾辦事。
4.市公安局未落實身份證辦理免費采集相片要求,仍要求申請人提供紙質相片。
通過實地走訪市區公安派出所,審計發現派出所受理居民身份證申請、換發業務時,仍要求申請人提交紙質相片,沒有實現免費為群眾采集人像信息。
以上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2018年11月29日公告的《公安部深化治安管理“放管服”改革便民利民6項措施》規定:“居民身份證登記的人像信息由公安機關依照相關技術標準免費為群眾采集”的要求。
產生上述問題的主要原因是廣東省全省居民身份證數字相片采集主要采取市場化模式,由社會合法登記的照相館(點)負責,全省統一提供社會化服務。
審計查閱北京市、浙江省政務服務平臺發現,北京市、浙江省辦理居民身份證無需提交紙質或電子相片,而是由辦證機關免費采集人像信息。審計建議市公安局盡快落實有關要求,為辦理居民身份證人員提供免費采集人像信息的服務。
5.機動車“三檢合一”工作推進緩慢。
我市相關部門出臺了《河源市交通運輸局河源市公安局河源市環境保護局河源市質量技術監督局關于加快推進道路貨運車輛檢驗檢測改革工作的指導意見》(河交聯〔2018〕22號),推動我市貨車檢測改革工作。我市目前共有6戶檢驗機構獲得“三檢合一”資質認定。但截至2019年3月,全市實現“三檢合一”檢測的車輛數量為0,“三檢合一”政策未能真正得到落實。
以上不符合《廣東省交通運輸廳廣東省公安廳廣東省環境保護廳廣東省省質量技術監督局關于加快推進道路貨運輸輛檢驗檢測改革工作的實施意見》(粵交運〔2018〕848號)“對于已經實現“三檢合一”的機動車檢驗檢測機構,應……同時出具安全技術檢驗、綜合性能檢測和環保定期檢驗報告。”的要求。
上述問題的責任主體是市公安局、市交通運輸局、市生態環境局。審計建議相關部門推動“三檢合一”檢驗檢測機構開展業務,將“三檢合一”政策落到實處。
6.市公安局審批保安服務公司設立事項時,要求申請人提供已取消的材料。
審計發現,廣東省政務服務網中河源市公安局關于“保安服務公司設立許可”仍要求申請人提供“擬任的保安服務公司法定代表人和總經理、副總經理等主要管理人員的相關材料”及“外籍工作人員的無被刑事處罰記錄證明、工作經驗證明、在華取得的保安師資格證書”。
不符合《公安部深化治安管理“放管服”改革便民利民6項措施》(2018年11月29日公告)關于“10、企業申請辦理保安服務許可證,不再需要提供擬任保安服務公司法定代表人和總經理、副總經理等主要管理人員的5年以上軍隊、公安、安全、審判、檢察、司法行政或者治安保衛、保安經營管理工作經驗證明,以及無被刑事處罰、勞動教養、收容教育、強制隔離戒毒的證明。擬任的保安服務公司法定代表人和總經理或副總經理主要管理人員為外國人的,不再需要提供5年以上保安經營管理工作經驗證明”的要求。
產生上述情況的主要原因是市公安局沒有及時更新政務服務網上關于保安服務公司設立申請的材料清單,實際受理時未要求申請人提交相關資料。上述問題的責任主體是市公安局。審計指出問題后,市公安局已經按要求對政務服務網上的相關內容進行了更改。
(三)清理拖欠民營企業賬款方面
市創業開發總公司未按要求及時清理、報送欠款1234.78萬元。
市創業開發總公司是市屬國有企業。審計發現,截至2019年3月底,市創業開發總公司在開發明珠工業區土地項目時,共拖欠2家民營企業賬款1234.78萬元,其中:河埔大道明珠工業區路基路面建設工程欠款265萬元、明珠工業區路面、涵洞、下水道建設工程欠款(含利息)969.78萬元。經查,市創業開發總公司在1993年至1994年期間按照市政府招商引資優惠政策,將明珠工業區已開發的土地遠低于成本價出讓給外商辦廠,造成公司政策性虧損。而財政資金困難,返還資金較少,導致公司拖欠工程款和集資款較多,資金缺口大。工程完工后,公司沒有能力一次性支付工程款,工程款及利息負擔繁重,致使拖欠工程款長達20多年。
上述問題的責任主體是市國資委和市創業開發總公司。審計建議市國資委和市創業開發總公司應提高認識,強化監督,認真做好清理拖欠工作,及時償還欠款,為民營企業發展營造良好營商環境。
(四)降低用地成本方面
1.市自然資源局未積極推動出臺市級層面降低制造業用地成本操作指引。
截至2018年12月底,市自然資源局已代市政府草擬《關于完善河源市區工業用地供應制度的意見》并完成征求意見和合法性審查,但尚未正式發文,未完成《廣東省國土資源廳關于抓緊落實實體經濟支持政策的通知》(粵國土資利用函〔2018〕526號)“請各地于今年3月底前在省政策的基礎上制訂市級層面的操作指引”工作要求。
由于我市未及時出臺操作指引,導致部分政策未得到落實,降低企業用地成本政策案例較少。審計抽查發現,截至2018年12月底,我市僅向省自然資源廳報送優先發展產業地價優惠政策的案例21個,其余如工業用地彈性年期出讓政策、工業用地租賃政策等多個政策暫無落實案例。
產生上述問題的主要原因是市自然資源局未及時推進出臺操作指引。上述問題的責任主體是市自然資源局。審計建議市自然資源局應按照省自然資源廳的有關要求積極推動出臺市級操作指引,切實落實支持實體經濟相關政策措施,進一步降低制造業用地成本。
2.市自然資源局未按要求出臺工業用地預申請制度。
截至2018年12月底,市自然資源局未按規定制定工業用地預申請制度,與《關于完善工業用地供應制度促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指導意見(試行)》“(二)建立工業用地預申請制度”的工作要求不符。
上述問題的責任主體是市自然資源局。審計建議市自然資源局應按照省政策措施規定要求制定并推行工業用地預申請制度,切實促進工業用地有效供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