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記者 劉遠朋 近日,市府辦印發《關于解決河源市無戶口人員登記戶口問題的實施意見》(下稱《意見》),進一步完善戶口登記政策,加強戶口登記管理,全面解決無戶口人員登記戶口問題,切實保障每個公民依法登記一個常住戶口,實現公民戶口和身份號碼準確性、唯一性、權威性目標。
2015年12月31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于解決無戶口人員登記戶口問題的意見》,對全面解決無戶口人員登記戶口問題,切實保障每個公民依法登記戶口的基本權利作出了明確規定;對不同原因造成的無戶口問題分別提出了解決辦法。《意見》結合我市實際,明確提出依法為以下無戶口人員登記常住戶口。
——不符合計劃生育政策出生的無戶口人員。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無戶口人員,本人或其監護人憑《出生醫學證明》、父母雙方或一方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結婚證或非婚生育說明,按照隨父隨母自愿的原則,到公安機關申請辦理常住戶口登記。
——未辦理《出生醫學證明》的無戶口人員。在助產機構內出生的,本人或其監護人可以向該助產機構申領《出生醫學證明》;在助產機構外出生的,需提供親子鑒定證明,向擬落戶地縣(區)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委托機構申領《出生醫學證明》。無戶口人員憑《出生醫學證明》、父母雙方或一方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結婚證或非婚生育說明,辦理常住戶口登記。
——未辦理收養手續的事實收養無戶口人員。當事人應向民政部門申請按照規定辦理收養登記,憑申領的《收養登記證》、收養人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到公安機關申請辦理常住戶口登記。
——因長期失蹤或被宣告死亡后被注銷戶口又重新出現的人員。對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失蹤或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現的人員,原戶籍注銷地公安機關戶口登記部門憑人民法院撤銷宣告死亡(失蹤)的生效判決書、本人書面申請、一個月內有效的居民身份證數碼照片及回執、公安派出所存檔的常住人口登記表(戶口底冊)及調查情況報告,予以恢復常住戶口登記。
——農村地區因婚嫁被注銷原籍戶口的人員。農村地區因婚嫁被注銷原籍戶口的人員,經公安機關調查核實未在其他地方落戶的,可以在原戶口注銷地公安機關申請恢復常住戶口登記。如已在其他地區落戶的,不再恢復原籍戶口。
——戶口遷移證件遺失或超過有效期限造成的無戶口人員。屬戶口遷移證件遺失、涂改或損壞后失效的,本人經過申請并被核實未落戶的,可補發或換發戶口遷移證件。遷移證件超過有效期限在6個月內的,可繼續辦理相關事宜;超過6個月以上、兩年以內的,如符合本地戶口遷移條件的,換發新證后辦理遷移手續。
除了上述情況外,《意見》還明確了我國公民與外國人、無國籍人非婚生育的無戶口人員,無法查找身份信息的滯留流浪乞討無戶口人員,以及其他無戶口人員戶口登記辦理的相關事項。《意見》要求,各級各有關部門禁止設立不符合戶口登記規定的任何前置條件,對與《意見》不一致的政策措施要集中清理,狠抓政策措施落實。
信息來源:信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