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公安局關于對查扣報廢車輛及逾期未處理車輛依法處理的通告
河公字〔2021〕11號
2020年7月以來,市公安局查扣了一批已達到報廢標準或逾期未處理車輛(兩輪摩托車1677輛,超牌助力車74輛,三輪摩托車19輛,大小汽車29輛),截至2021年1月1日已超過法定處理時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條第一款“駕駛拼裝的機動車或者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予以收繳,強制報廢。”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一百零七條“依照道路安全法第九十二條、第九十五條、第九十六條、第九十八條的規定被扣留的機動車,駕駛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30日內沒有提供被扣留機動車的合法證明,沒有補辦相應手續,或者不前來接受處理,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知并且經公告3個月仍不前來接受處理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將該機動車送交有資格的拍賣機構拍賣,所得價款上交國庫;非法拼裝的機動車予以拆除;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予以報廢;機動車涉及其他違法犯罪行為的,移交有關部門處理。”的規定,我局將對上述車輛依法作出處理。
特此通告。
河源市公安局
2021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