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關于印發《河源市房屋市政工程務工人員工資支付管理暫行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市城管局、市代建局,各建設、施工、監理單位: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習近平總書記和李克強總理關于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的重要批示精神,貫徹落實國家、省、市有關工作部署,規范我市房屋市政工程領域務工人員尤其是農民工工資支付行為,結合我市實際,制訂了《河源市房屋市政工程務工人員工資支付管理暫行辦法(試行)》,請各相關單位認真執行。
河源市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
2018年8月10日
河源市房屋市政工程務工人員工資
支付管理暫行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習近平總書記和李克強總理關于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的重要批示精神,貫徹落實近期國家、省、市有關工作部署,規范我市房屋市政工程領域務工人員尤其是農民工工資支付行為,強化源頭治理,健全長效機制,有效預防和處置工程建設領域欠薪糾紛,根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建筑法》、《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意見》(國辦發〔2016〕1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建筑業持續健康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17〕19號)、《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全面治理拖欠異地務工人員工資問題實施意見》(粵府辦〔2016〕111號)、《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用工實名管理暫行辦法》(粵建規范〔2018〕1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建設項目(含單獨立項的專業工程)及其建設單位(業主)、監理企業、施工總承包企業和專業承包企業。
建筑施工企業包括施工總承包企業、專業承包企業、專業分包企業和勞務分包企業。
鼓勵私人自建房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切實履行監管責任,抓好本轄區、本系統建設領域工人工資支付管理工作。加強兩場聯動,以市場準入、企業信用評級、施工許可等手段實行監督管理。
在核發施工許可證時,應當查驗該項目簽訂工人工資支付分賬管理承諾書和開立工資款專用賬戶的情況,發現未簽訂工人工資支付分賬管理承諾書、未開立工資款專用賬戶的,應當要求建設單位按照相關規定立即補正。
第四條 建筑施工企業在工資支付方面負首要責任。
項目建設單位應按合同約定及時足額支付工程進度款。按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按時完成工程結算并完成工程款支付。如果因霸王條款或故意拖延工程結算引起糾紛,建設單位應承擔主要責任。
第五條 任何企業和個人不得以工程款未支付為由拖欠、克扣務工人員工資。
建設單位未按合同約定及時劃撥工程款,致使建筑施工企業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建設單位以未結清的工程款為限先行墊付農民工工資。
建設單位或施工總承包企業或專業承包企業將工程違法發包、轉包或違法分包致使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建設單位或施工總承包企業或專業承包企業依法承擔清償責任。
第二章 工人工資保證金繳存和工人工資支付分賬管理
第六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對施工總承包企業和專業承包企業工人工資保證金繳存、開立工人工資支付專用賬戶進行督促落實。對建筑施工企業落實實名制管理、使用專用賬戶撥付工人工資暫付款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協助處置解決建設領域內拖欠民工工資問題。
政府投資工程(房屋市政項目)建設單位或代建項目管理單位(實行代建的工程)負責對所屬工程項目工人工資支付情況進行監督和處置,嚴格實行工程款和工資款兩條線撥付,根據每個工程款支付節點嚴格審查建設項目工人工資支付情況,確保工資按時足額支付后,再撥付剩余的工程進度款。
政府投資工程項目禁止要求施工企業帶資施工。項目建設單位必須在招標文件中明確項目資金情況及按時足額支付項目建設資金承諾。
第七條 招標人在編制招標文件時,應明確工人工資保證金、工程款和工資款兩條線撥付。
第八條 施工總承包企業和專業承包企業應當按規定繳存工人工資保證金,在商業銀行開立工人工資支付專用賬戶,由用工企業與商業銀行簽訂工資委托代發協議。用工企業應在工人工資專用賬戶開戶銀行為務工人員辦理工資卡或提供務工人員社會保障卡并由該銀行代發工資。
(一)建設單位在辦理施工合同備案、開工手續時,須向行業管理部門提供工人工資保證金繳存和工人工資支付專用賬戶開立證明。
(二)建設單位、施工總承包企業應當按時足額將工人工資暫付款撥付到專用賬戶,不得拖延付款。施工總承包企業應在每月十日前將上月專用賬戶流水單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由質安站受理)備案。
每月工人工資暫付款撥付基數一般按施工總承包合同價格總額的25%除以合同總工期的月數(合同工期不足一個月的,按一個月計)計算或以工程實際進度按比例計算,所撥付工人工資暫付款在撥付工程進度款時扣除。
(三)在工程完工且工人工資完全支付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專用賬戶資金。
第九條 實行保證金差異化管理。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清理規范工程建設領域保證金的通知》(國辦發〔2016〕49號)、《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全面治理拖欠異地務工人員工資問題的實施意見》(粵府辦〔2016〕111號),建立工資保證金差異化繳存辦法,對河源登記注冊且三年內未發生拖欠異地務工人員工資問題的建筑施工企業可實行減免措施,對發生工資拖欠的施工企業要適當提高繳存比例。
第十條 為切實減輕企業負擔,工人工資保證金可采用金融機構擔保和購買工人工資保證金保險等形式。如企業已采用銀行擔保或購買保證金保險,視同提交工人工資支付保證金。
第十一條 推行工程款支付擔保制度。建設單位可采用銀行保函、專業擔保公司的保證、業主合同款支付保證保險等形式,實行業主工程款支付擔保。
總承包單位向建設單位提供工程履約擔保的同時,建設單位必須向總承包單位提供等額工程款支付擔保。
第十二條 全面推行施工過程結算。建設單位將已完工工程量及工程進度款的審核納入分部、分項工程驗收環節,按合同約定的計量周期或工程進度結算并支付工程款。
第三章 項目用工實名制
第十三條 建筑施工企業在項目建設過程中必須落實實名制管理。
建設單位、監理企業負有監督落實責任。受委托的監理單位對建筑施工企業落實用工實名情況進行監理。對施工單位未按本規定落實實名管理工作的,發出監理通知單,要求其限期整改。對建筑施工企業逾期未整改的,向建設單位和轄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報告。
第十四條 實名管理對象,是指建筑項目負責人、現場管理人員和作業工人。建筑項目負責人包括項目經理(注冊建造師)、技術負責人、安全負責人、質量負責人。現場管理人員包括施工員、安全員、質量員、材料員、資料員、勞資專管員等。作業工人包括特種作業人員、技術工人和普通工人。監理單位項目總監及其工作人員。
第十五條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用工實名管理所采集記錄的各項信息可以作為以下事項的依據:
(一)核驗項目負責人、現場管理人員在崗履職情況;
(二)認定項目是否存在轉包、違法分包等違法違規行為;
(三)處理建筑施工企業和施工現場人員勞資糾紛;
(四)審核建筑施工企業差異化繳存工資保證金;
(五)審核建筑施工企業實行工人工資專用賬戶管理情況;
(六)建筑工傷保險理賠。
第十六條 施工總承包企業、專業承包企業應當在施工區域安裝電子信息卡刷卡或者個人生物信息識別設備等門禁設施,建立門衛值守制度和進入工地登記管理制度,用于施工現場人員的日常考勤和工作情況記錄。
(一)專業分包企業和勞務分包企業應當服從總承包企業的用工實名管理,在施工現場配備用工管理勞資專管員。
(二)施工總承包企業、專業承包企業開通實名管理系統后,應當在建設項目負責人、現場管理人員進場前,提取個人實名管理信息,并進行動態更新,實時上傳至實名管理系統。
(三)施工總承包企業、專業承包企業在項目施工現場設立信息提取點,對首次進入施工現場的作業工人提取個人實名管理信息,并將審核后的信息實時傳送至實名管理系統,實行動態監管。
第十七條 建筑施工企業必須建立真實、準確的工程項目勞動用工管理臺賬(務工人員基本信息、勞務合同、勞動合同、職工名冊、培訓記錄、考勤記錄、工資發放記錄表等)并保存兩年以上備查。
第十八條 施工企業應當在項目現場設置公示牌,將每月經施工現場人員確認的考勤與工資支付信息在公示牌上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日。
第十九條 施工總承包企業在施工期間,應于每月10日前向工程項目所在地質安站報送上月工資發放清單等相關資料。
項目完工后,應報送建筑工程工資支付情況報告,作為工程竣工驗收及備案資料。工程項目通過竣工驗收并確保工人工資足額結清后,方可向主管部門申請提取工人工資保證金和向開戶銀行申請提取工資專用賬戶內的剩余資金并銷號。
第二十條 實名管理系統與“建筑市場監管公共服務平臺”對接,實現實名制管理與企業資質動態監管、個人從業資格和建筑市場信用體系評價信息共享,建立健全建筑市場管理和施工現場管理聯動機制。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建筑工程領域工人工資支付管理辦法落實到位的企業,在項目招標、評優、信用升級、企業資質審核(含升級、增項)及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繳存等方面給予政策支持。
對落實不到位或拖欠、克扣工人工資的企業,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依法在市場準入、招投標資格和新開工項目施工許可等方面進行限制,并予以相應處罰。
第二十二條 把發生欠薪問題的企業、從業人員計入信用檔案,對嚴重拖欠工人工資或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查處,并通過媒體曝光,列入“黑名單”。對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的責任企業及相關負責人依法提請公安機關查處。
第二十三條 嚴肅查處以追討務工人員工資為名,行追討工程款或解決工程結算糾紛之實,組織人員非法上訪的行為。一經查實列入“黑名單”,與工程評優評先、企業信用考核、市場準入直接掛鉤。造成不良影響的從重處罰。
第二十四條 嚴厲打擊惡意欠薪和惡意討薪的“黑包工頭”。對存在惡意拖欠農民工工資的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個人,列入建設領域“黑名單”,限制不良企業和個人參與建筑市場活動,情節嚴重的直接清出河源市建筑市場,讓欠薪責任企業、責任人一處拖欠、處處受限。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河源市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8年9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