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紹】
2023年4月19日我局執法人員按照社會舉報線索在某醫院衛生監督檢查中發現:某醫院門診住院大樓因電費問題2023年3月中下旬當地供電所已經停止供電,醫院內科診室、放射科、檢驗科、婦科、藥房等全部科室均無醫務人員上崗,某醫院現已不具備正常開展診療業務的條件,某醫院未能提供2023年3月9日、2023年3月12日何*某、張*某和2023年4月2日蘭*某、王某等《廣東省食品從業人員健康證明》健康檢查記錄資料。經某醫院法定代表人李*某詢問確認該醫院存在電腦后臺接受身份證、照片信息不現場健康檢查直接出具《廣東省食品從業人員健康證明》情況。某醫院的行為涉嫌違反了《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的規定。
2023年6月7日詢問某院法定代表人李*某和后勤負責人楊*某,確認某醫院未按規定實施醫療質量安全管理工作,存在電腦后臺接受身份證、照片信息不現場健康檢查直接出具《廣東省食品從業人員健康證明》情況,同時提供有2023年1月1日至4月19日辦理《廣東省食品從業人員健康證明》的健康檢查記錄資料。
當事人未經醫師親自診查病人出具虛假健康證明的違法行為,違反了《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的規定,依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的規定,予以警告的行政處罰;未按規定實施醫療質量安全管理制度的違法行為,違反了《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第十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的規定,予以警告,并罰款人民幣壹萬元整(¥10000.00元)的行政處罰;兩案并罰,予以警告,并罰款人民幣壹萬元整(¥10000.00元)的行政處罰,責令改正違法行為。當事人對處罰無異議,于2023年8月4日自覺履行了上述處罰決定,本案結案。
【案件評析】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的規定:未經醫師(士)親自診查病人,醫療機構不得出具疾病診斷書、健康證明書或者死亡證明書等證明文件;未經醫師(士)、助產人員親自接產,醫療機構不得出具出生證明書或者死產報告書。本案中,某醫院違反了本規定,依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的規定: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出具虛假證明文件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予以警告;對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責任人員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根據本案案情,某醫院出具虛假健康證明的違法行為在案件處理時未造成危害后果,因此予以警告的行政處罰。
《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第十條第一款的規定:醫療機構應當制定并實施醫療質量安全管理制度,設置醫療服務質量監控部門或者配備專(兼)職人員,加強對診斷、治療、護理、藥事、檢查等工作的規范化管理,優化服務流程,提高服務水平。本案中,某醫院違反了本規定,依據《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一)項規定: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未按規定制定和實施醫療質量安全管理制度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或者責令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的處分,對有關醫務人員可以責令暫停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執業活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根據本案案情,某醫院未按規定實施醫療質量安全管理制度的違法行為未出現嚴重后果,且積極配合案件調查,因此予以警告,并罰款人民幣壹萬元整(¥10000.00元)的行政處罰。
【思考建議】
本案當事人曾被多次投訴出具虛假健康證明,《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出具虛假證明文件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予以警告;對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責任人員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依據該規定,本案當事人出具虛假健康證明的違法行為因未造成危害后果,只予以警告的行政處罰。辦案人員結合案件調查收集的證據,依據《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以該醫院未按規定實施醫療質量安全管理制度的違法行為進行處罰,以達到使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