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書記由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召回:1、存在不嚴格遵守黨紀,妄議中央大政方針,散步有損黨和政府聲譽的言論,在一定范圍內造成不良影響的;2、在村黨支部中未能較好發揮核心作用,在主動作為、帶好黨員干部隊伍、改進支部建設等方面工作不力,造成村支部軟弱渙散、戰斗力不強的; 3、工作中不守紀律,徇私舞弊、假公濟私,違反相關規定、未按一定程序決策拍板,造成重大工作失誤的;4、存在精神不振、貪圖安逸,敷衍塞責、得過且過、弄虛作假,導致本村黨的建設、精準扶貧工作嚴重滯后或不達標的;5、不服從鄉鎮黨委工作安排,貫徹鄉鎮黨委決策不力,推諉扯皮,政令不暢,造成不良影響的;6、不善于在工作中總結經驗,適應能力差,不能勝任駐村工作,基層黨員干部群眾反映較大,年度考核為不稱職的;7、在市和縣(區)委組織部、扶貧辦每月的明察暗訪中、被發現3次不在崗的,或者被省級以上有關部門暗訪檢查發現問題并通報的;8、不按規定駐村,不履行請銷假手續隨意脫崗,連續缺勤超過5個工作日、一個月內累計缺勤超過10個工作日或一年內累計缺勤超過30個工作日的;9、由于其他原因不能勝任工作的。在第1、3情形中,存在情節嚴重,違反黨紀國法的,交由紀律檢查機關和司法機關處理。
第一書記召回程序:
1、 提出召回。鄉鎮黨委在對第一書記進行日常管理的過程中,發現第一書記存在召回標準所列9種情形之一的,應當向縣(區)委組織部書面提出召回建議。市和縣(區)組織、扶貧部門可根據調研檢查和平時掌握的情況,總結提出召回意見。
2、從嚴審核。提出召回意見建議后,縣(區)委組織部會同縣(區)扶貧辦成立審核小組,應到鎮村聽取黨員群眾意見,檢查有據可循、有理可依的原則,嚴格審核,還查清事實。
3、實施召回。經審核小組審核確認,第一書記存在應當被召回的情形且事實清楚、有理有據的,對第一書記實施召回。縣(區)直單位選派的第一書記,由縣(區)委組織部直接召回;市直單位選派的第一書記,由縣(區)委組織部報市委組織部后,由市委組織部召回;中央、省駐河源單位派出的第一書記,由市委組織部商請其上級單位后召回。
對第一書記實施召回,負責召回的單位應當書面通知有關鄉鎮黨委、第一書記派出單位和第一書記本人,并將召回通知存入被召回第一書記的人事檔案。
重新選派。第一書記被召回后,原選派單位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按照粵組通〔2016〕20號文規定的資格條件,重新選派優秀干部駐村擔任第一書記,并及時辦理組織關系轉接等手續。
4、處置措施。第一書記的處置。第一書記被召回后,在全市范圍內通報,3年內不能評先評優、不得提拔使用。其本人是后備干部的,取消其后備干部資格;中央、省駐河源單位選派的第一書記,商請其上級主管部門取消后備干部資格。
派出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的處置。對第一書記被召回的派出單位主要負責人,本年度黨組(黨委)書記述職評議考核不能評為“好”等次,并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由市、縣(區)委組織部進行約談。對第一書記被召回的派出單位,本年度目標責任考核不能評優。
鄉鎮黨委及其黨委書記的處置。對不如實反映情況,造成第一書記管理不到位的鄉鎮黨委,由縣(區)委組織部對鄉鎮黨委書記進行約談,并追究相應責任。
其他事項。除因工作調動、身體重大疾病、家庭重大變故等特殊情況,經派出單位及本人申請,組織研究批準調整的之外,第一書記原則上中途不輪換,否則,參照本制度進行處置問責。(河委辦〔2017〕1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