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發展改革委價監局隨機抽查事項清單
| 序號 | 抽查事項 | 抽查依據 | 抽查內容 | 抽查對象 | 抽查方式 | 抽查比例及頻次 |
| 1 | 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三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三十九條。 |
經營者進行價格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執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和法定的價格干預措施、緊急措施。 | 省級轄管的經營者 | 使用廣東省發展改革委價監局隨機抽查系統機選;上級部門有要求的按照具體要求執行 | 對某一個行業和領域開展價格檢查時,隨機抽查對象的比例一般在5%左右;對某一行業和領域隨機抽查的頻次,原則上不超過一年兩次 |
| 2 | 不正當價格行為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三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四十條。 |
經營者不得有下列不正當價格行為: (一)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二)在依法降價處理鮮活商品、季節性商品、積壓商品等商品外,為了排擠競爭對手或者獨占市場,以低于成本的價格傾銷,擾亂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損害國家利益或者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 (三)捏造、散布漲價信息,哄抬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高上漲的; (四)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 (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務,對具有同等交易條件的其他經營者實行價格歧視; (六)采取抬高等級或者壓低等級等手段收購、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變相提高或者壓低價格; (七)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牟取暴利; (八)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不正當價格行為。 |
|||
| 3 | 執行明碼標價規定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三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四十二條。 |
經營者銷售、收購商品和提供服務,應當按照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明碼標價,注明商品的品名、產地、規格、等級、計價單位、價格或者服務的項目、收費標準等有關情況。 經營者不得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以標明的費用。 |
|||
| 注:1.對于“行政事業性收費檢查”按照上級部門要求執行; 2.對投訴舉報發現的價格違法行為要堅持有案必查; 3.反壟斷調查根據《反壟斷法》等相關規定開展。 |
||||||
信息來源:發展和改革局
粵公網安備 44160202000112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