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為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河源市生態環境部門依法依規推進包容審慎監管,不斷規范行政處罰裁量權行使,嚴格落實輕微不罰、首違不罰制度。對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單位,或者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單位,依法不予處罰。給予企業適度容錯糾錯空間,引導企業積極改正違法行為,促進企業增強守法意識,主動落實環保主體責任。現對市生態環境局源城分局辦理的一宗典型案例進行公布。
案情簡介
2023年3月28日,河源市生態環境局源城分局(以下簡稱“源城分局”)執法人員對河源XX醫院(新院)建設項目環境保護“三同時”制度落實情況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醫院在未取得核技術利用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手續的情況下,擅自在新院負二層建設核技術利用項目直線加速器機房,已完成主體框架構建和屏蔽墻混凝土澆筑作業,相關儀器設備尚未安裝。執法人員對該醫院的違法行為進行立刻叫停,并通過宣傳教育要求該醫院完善相關環評手續。2023年4月23日,源城分局現場復查發現該醫院核技術利用項目已經叫停,無復工建設跡象,并提交了《生態環境守法承諾書》。
查處情況
該醫院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但鑒于首次環境違法且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據《廣東省生態環境不予行政處罰的輕微違法行為目錄》第四條、《河源市生態環境行政執法減免責清單免予行政處罰事項清單》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廣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第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源城分局對該醫院下達了《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并對其進行教育指導。
案件啟示
上述案件所涉企業因初次違法及時主動改正且沒有造成嚴重后果而免于行政處罰,這體現了行政處罰“教育為主、處罰為輔”的基本原則。近年來,河源市生態環境部門在嚴格執法的同時,探索采用“執法+普法”,對輕微違法行為及時督促改正并不予行政處罰等幫扶指導方式,體現了生態環境部門對企業的支持與服務,有利于幫助企業規范環保行為促進企業良性發展,助力服務河源綠色高質量發展。
但需要注意的是,雖然有輕微不罰、首違不罰的情形,但并不代表企業可以因此高枕無憂。免罰不等于免責,更不代表生態環境部門會降低執法的力度,它也是敲響警鐘的一種方式,企業要以此為戒,扎實落實各項環保措施,嚴格履行生態環境保護主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