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民政局“雙公示”目錄
| (總共40項事項,其中行政許可17項,行政處罰23項) | ||||
| 行政決定部門 | 行政職權(quán)類別 | 項目名稱 | 設定依據(jù) | 行政相對人 |
| 市民政局 | 行政許可1 | 慈善組織的認定 | 《民政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關于慈善組織開展慈善活動年度支出和管理費用的規(guī)定>的通知》+民發(fā)〔2016〕189號+全文,《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2016年)+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第八、十條,《慈善組織認定辦法》+2016年民政部令第58號+第三條 | 法人或非法人組織 |
| 行政許可2 | 慈善組織公開募捐資格審查審批 | 《慈善組織公開募捐管理辦法》+2016年民政部令第59號+第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2016年)+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第二十二條 | 法人或非法人組織 | |
| 行政許可3 | 市管權(quán)限的地名更名審核、審批 | 《民政部關于頒發(fā)<地名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的通知》+民行發(fā)〔1996〕17號+第七、十二條,《廣東省地名管理條例》(2007年)+廣東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第十七、十九、二十、二十一、二十二條 | 法人或非法人組織 | |
| 行政許可4 | 市管權(quán)限的地名命名審核、審批 | 《民政部關于頒發(fā)<地名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的通知》+民行發(fā)〔1996〕17號+第七、十二條,《廣東省地名管理條例》(2007年)+廣東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第十七、十九、二十、二十一、二十二條 | 法人或非法人組織 | |
| 行政許可5 | 以國名、省名等行政區(qū)域名稱冠名的建筑物、住宅區(qū)的更名核準 | 《民政部關于頒發(fā)<地名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的通知》+民行發(fā)〔1996〕17號+第七、十二條,《廣東省地名管理條例》(2007年)+廣東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第十七、十九、二十、二十一、二十二條 | 法人或非法人組織 | |
| 行政許可6 | 以國名、省名等行政區(qū)域名稱冠名的建筑物、住宅區(qū)的命名核準 | 《民政部關于頒發(fā)<地名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的通知》+民行發(fā)〔1996〕17號+第七、十二條,《廣東省地名管理條例》(2007年)+廣東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第十七、十九、二十、二十一、二十二條 | 法人或非法人組織 | |
| 行政許可7 | 公開出版的全市性地名圖、地名圖冊、地名圖集審核 | 《廣東省地名管理條例》(2007年)+廣東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第二十八條 | 法人或非法人組織 | |
| 行政許可8 | 基金會變更登記 | 《國務院關于第二批取消152項中央指定地方實施行政審批事項的決定》+國發(fā)〔2016〕9號+全文,《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2016年)+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第八、十條,《基金會管理條例》+2004年國務院令第400號+第六、九條,《廣東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事項目錄(第一批)》+2012年粵府令第169號+第13項,《基金會名稱管理規(guī)定》+2004年民政部令第26號+第三條 | 法人或非法人組織 | |
| 行政許可9 | 基金會設立登記 | 《國務院關于第二批取消152項中央指定地方實施行政審批事項的決定》+國發(fā)〔2016〕9號+全文,《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2016年)+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第八、十條,《基金會管理條例》+2004年國務院令第400號+第六、九條,《廣東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事項目錄(第一批)》+2012年粵府令第169號+第13項,《基金會名稱管理規(guī)定》+2004年民政部令第26號+第三條 |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組織 | |
| 行政許可10 | 基金會注銷登記 | 《國務院關于第二批取消152項中央指定地方實施行政審批事項的決定》+國發(fā)〔2016〕9號+全文,《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2016年)+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第八、十條,《基金會管理條例》+2004年國務院令第400號+第六、九條,《廣東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事項目錄(第一批)》+2012年粵府令第169號+第13項,《基金會名稱管理規(guī)定》+2004年民政部令第26號+第三條 | 法人或非法人組織 | |
| 行政許可11 | 建設經(jīng)營性公墓審批 | 《殯葬管理條例》+2012年國務院令第628號修正+第三、八條,《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調(diào)整實施一批省級權(quán)責清單事項的決定》+(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270號)+第附件2:委托事項清單序號45 | 法人或非法人組織 | |
| 行政許可12 | 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的變更登記 | 《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2016年)+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第八、十條,《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1998年國務院令第251號+第三、五、六、十二、十五、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2016年修正)+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五十五號+第十九條,《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登記暫行辦法》+2010年民政部令第38號修訂+第四條,《民辦非企業(yè)單位名稱管理暫行規(guī)定》+民發(fā)〔1999〕129號+第二條 | 法人或非法人組織 | |
| 行政許可13 | 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的成立登記 | 《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2016年)+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第八、十條,《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1998年國務院令第251號+第三、五、六、十二、十五、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2016年修正)+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五十五號+第十九條,《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登記暫行辦法》+2010年民政部令第38號修訂+第四條,《民辦非企業(yè)單位名稱管理暫行規(guī)定》+民發(fā)〔1999〕129號+第二條 |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組織 | |
| 行政許可14 | 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的注銷登記 | 《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2016年)+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第八、十條,《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1998年國務院令第251號+第三、五、六、十二、十五、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2016年修正)+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五十五號+第十九條,《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登記暫行辦法》+2010年民政部令第38號修訂+第四條,《民辦非企業(yè)單位名稱管理暫行規(guī)定》+民發(fā)〔1999〕129號+第二條 | 法人或非法人組織 | |
| 行政許可15 | 社會團體變更登記 |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diào)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fā)〔2015〕11號+全文,《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2016年國務院令第666號修訂+第三、六、七、十一、十八、十九條,《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取消和調(diào)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粵府〔2015〕79號+全文,《廣東省行業(yè)協(xié)會條例》(2005年)+廣東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第十一、十四、十五、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2016年)+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第八、十條 | 法人或非法人組織 | |
| 行政許可16 | 社會團體成立登記 |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diào)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fā)〔2015〕11號+全文,《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2016年國務院令第666號修訂+第三、六、七、十一、十八、十九條,《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取消和調(diào)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粵府〔2015〕79號+全文,《廣東省行業(yè)協(xié)會條例》(2005年)+廣東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第十一、十四、十五、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2016年)+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第八、十條 |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組織 | |
| 行政許可17 | 社會團體注銷登記 |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diào)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fā)〔2015〕11號+全文,《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2016年國務院令第666號修訂+第三、六、七、十一、十八、十九條,《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取消和調(diào)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粵府〔2015〕79號+全文,《廣東省行業(yè)協(xié)會條例》(2005年)+廣東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第十一、十四、十五、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2016年)+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第八、十條 | 法人或非法人組織 | |
| 行政處罰1 | 慈善組織偽造、變造、出租、出借公開募捐資格證書的;未依照《慈善組織公開募捐管理辦法》進行備案的;未按照募捐方案確定的時間、期限、地域范圍、方式進行募捐的;開展公開募捐未在募捐活動現(xiàn)場或者募捐活動載體的顯著位置公布募捐活動信息的;開展公開募捐取得的捐贈財產(chǎn)未納入慈善組織統(tǒng)一核算和賬戶管理的;其他違反《慈善組織公開募捐管理辦法》辦法情形的 | 《慈善組織公開募捐管理辦法》 2016年民政部令第59號 第二十三條 | 法人或非法人組織 | |
| 行政處罰2 | 擅自編制行政區(qū)域界線詳圖,或者繪制的地圖的行政區(qū)域界線的畫法與行政區(qū)域界線詳圖的畫法不一致的 | 《行政區(qū)域界線管理條例》 2002年國務院令第353號 第十八條 |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組織 | |
| 行政處罰3 | 故意損毀或者擅自移動界樁或者其他行政區(qū)域界線標志物的 | 《行政區(qū)域界線管理條例》 2002年國務院令第353號 第十七條 |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組織 | |
| 行政處罰4 | 未按照慈善宗旨開展活動的;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財產(chǎn)的;接受附加違反法律法規(guī)或者違背社會公德條件的捐贈,或者對受益人附加違反法律法規(guī)或者違背社會公德的條件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 2016年 第九十八條、第一百條 | 法人或非法人組織 | |
| 行政處罰5 | 不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組織或者個人開展公開募捐的;通過虛構(gòu)事實等方式欺騙、誘導募捐對象實施捐贈的;向單位或者個人攤派或者變相攤派的;妨礙公共秩序、企業(yè)生產(chǎn)經(jīng)營或者居民生活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 2016年 第一百零一條 |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組織 | |
| 行政處罰6 | 制造、銷售不符合國家技術標準的殯葬設備的 | 《殯葬管理條例》 2012年國務院令第628號修正 第二十二條第一款 | 法人或非法人組織 | |
| 行政處罰7 | 未與服務對象(代理人、監(jiān)護人)簽訂服務協(xié)議,或者協(xié)議不符合規(guī)定;未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和規(guī)定開展服務,或者未按照與服務對象(代理人、監(jiān)護人)約定的標準提供服務;擅自收住孤兒、棄嬰或者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未按照規(guī)定配備人員;在審批、登記或者存續(xù)期間,向民政部門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拒絕提供反映其活動情況的真實材料;利用社會福利機構(gòu)的房屋、場地、設施開展與服務宗旨無關的活動;未按照規(guī)定建立安全生產(chǎn)和公共衛(wèi)生風險防控機制,制定應急預案;未按照規(guī)定向有關部門報告生產(chǎn)安全事故、公共衛(wèi)生事件、收住服務對象死亡情況;歧視、侮辱、虐待、遺棄服務對象,或者存在其他侵犯服務對象合法權(quán)益的行為;擅自暫停或者終止服務;發(fā)生重大安全責任事故的 | 《廣東省民辦社會福利機構(gòu)管理規(guī)定》 2017年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239號修訂 第三十四條 | 法人或非法人組織 | |
| 行政處罰8 | 志愿服務組織泄露志愿者有關信息、侵害志愿服務對象個人隱私的 | 《志愿服務條例》 2017年國務院令第685號 第三十六條 | 法人或非法人組織 | |
| 行政處罰9 | 慈善組織不依法向捐贈人開具捐贈票據(jù)、不依法向志愿者出具志愿服務記錄證明或者不及時主動向捐贈人反饋有關情況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 2016年 第一百零二條 | 法人或非法人組織 | |
| 行政處罰10 | 自取得登記證書之日起12個月內(nèi)未按章程規(guī)定開展活動的;符合注銷條件,不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的規(guī)定辦理注銷登記仍繼續(xù)開展活動的 | 《基金會管理條例》 2004年國務院令第400號 第四十一條,《廣東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事項目錄(第一批)》 2012年粵府令第169號 全文 | 法人或非法人組織 | |
| 行政處罰11 | 養(yǎng)老機構(gòu)未與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簽訂服務協(xié)議,或者協(xié)議不符合規(guī)定的;未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和規(guī)定開展服務的;配備人員的資格不符合規(guī)定的;向負責監(jiān)督檢查的民政部門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拒絕提供反映其活動情況真實材料的;利用養(yǎng)老機構(gòu)的房屋、場地、設施開展與養(yǎng)老服務宗旨無關的活動的;歧視、侮辱、虐待或遺棄老年人以擅自暫停或者終止服務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其他違法行為的 | 《養(yǎng)老機構(gòu)管理辦法》 2013年民政部令第49號 第三十三條 | 法人或非法人組織 | |
| 行政處罰12 | 受贈人未征得捐贈人的許可,擅自改變捐贈財產(chǎn)的性質(zhì)、用途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yè)捐贈法》 1999年 第二十八條 |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組織 | |
| 行政處罰13 | 社會福利機構(gòu)違反國家關于老年人、殘疾人和孤兒權(quán)益保護的法律法規(guī),侵害服務對象合法權(quán)益的;未取得《社會福利機構(gòu)設置批準證書》擅自執(zhí)業(yè)的;年檢不合格、限期整改后仍不合格的;進行非法集資的;未辦理變更手續(xù),其活動進退出許可范圍的;其他違法行為的 | 《社會福利機構(gòu)管理暫行辦法》 2015年民政部令第55號修改 第二十七條 | 法人或非法人組織 | |
| 行政處罰14 | 擅自對地名進行命名、更名的;公開使用未經(jīng)批準的地名的;未按國家規(guī)定書寫、譯寫、拼寫標準地名的;未經(jīng)地名主管部門審核擅自出版與地名有關的各類圖(冊)的;擅自涂改、玷污、遮擋、損壞、移動地名標志的 | 廣東省地名管理條例 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83號 第六章第三十二條第一款,廣東省地名管理條例 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83號 第六章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廣東省地名管理條例 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83號 第六章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二項,廣東省地名管理條例 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83號 第六章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三項,廣東省地名管理條例 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83號 第六章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廣東省地名管理條例 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83號 第六章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五項 |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組織 | |
| 行政處罰15 | 挪用、侵占或者貪污捐贈款物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yè)捐贈法》 1999年 第二十九條 |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組織 | |
| 行政處罰16 | 涂改、出租、出借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登記證書,或者出租、出借民辦非企業(yè)單位印章的;超出其章程規(guī)定的宗旨和業(yè)務范圍進行活動的;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規(guī)定接受監(jiān)督檢查的;不按照規(guī)定辦理變更登記的;設立分支機構(gòu)的;從事營利性的經(jīng)營活動的;侵占、私分、挪用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的資產(chǎn)或者所接受的捐贈、資助的;違反國家有關規(guī)定收取費用、籌集資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贈、資助的 | 《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 1998年國務院令第251號 第二十六條,《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 1998年國務院令第251號 第二十五條 | 法人或非法人組織 | |
| 行政處罰17 | 制造、銷售封建迷信殯葬用品的 | 殯葬管理條例(2012年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28號 第五章第二十二條第二款 |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組織 | |
| 行政處罰18 | 將信托財產(chǎn)及其收益用于非慈善目的的;未按照規(guī)定將信托事務處理情況及財務狀況向民政部門報告或者向社會公開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 2016年 第一百零五條 | 法人或非法人組織 | |
| 行政處罰19 | 未經(jīng)批準,擅自興建殯葬設施的 | 《殯葬管理條例》 2012年國務院令第628號修正 第十八條 |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組織 | |
| 行政處罰20 | 墓穴占地面積超過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規(guī)定的標準的 | 《殯葬管理條例》 2012年國務院令第628號修正 第十九條 | 法人或非法人組織 | |
| 行政處罰21 | 彩票代銷者委托他人代銷彩票或者轉(zhuǎn)借、出租、出售彩票投注專用設備的;進行虛假性、誤導性宣傳;以詆毀同業(yè)者等手段進行不正當競爭;向未成年人銷售彩票;以賒銷或者信用方式銷售彩票的 | 《彩票管理條例》 2009年國務院令第554號 第四十一條 |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組織 | |
| 行政處罰22 | 志愿服務組織、志愿者向志愿服務對象收取或者變相收取報酬的 | 《志愿服務條例》 2017年國務院令第685號 第三十七條 | 法人或非法人組織 | |
| 行政處罰23 | 志愿服務組織不依法記錄志愿服務信息或者出具志愿服務記錄證明的 | 《志愿服務條例》 2017年國務院令第685號 第三十八條 | 法人或非法人組織 | |
| 備注:行政相對人指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組織2類。 | ||||
粵公網(wǎng)安備 44160202000112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