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府辦〔2024〕16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市府直屬各單位:
《河源市氣象監測設施統籌規劃建設和資源共享管理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氣象局反映。
河源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4年10月10日
河源市氣象監測設施統籌規劃建設
和資源共享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全市氣象監測設施的統籌規劃建設,實現氣象數據資源共享管理,優化資源配置,建立科學高效的信息共享機制及應急聯動體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廣東省氣象災害防御條例》《河源市暴雨災害預警與響應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氣象監測設施,是指具備氣象要素(包括但不限于氣溫、濕度、氣壓、風向、風速、雨量、能見度、天氣現象、日照、蒸發、云、太陽輻射、土壤溫度、土壤濕度等)監測功能的儀器與裝備,如氣象站、天氣雷達站、測風塔、雨量監測站、大氣成分監測站、城市微型智能監測站等。
本辦法所稱資源共享的內容包括:氣象監測設施的生產廠商、設備型號、所屬單位、地理信息(詳細地址、經度、緯度、海拔高度)、建設時間、適用范圍、監測精度、監測數據格式、監測數據存儲方式、監測數據通信傳輸方式、降水(雨、雪)量數據、氣溫數據、土壤溫度數據、土壤濕度數據、風向數據、風速數據、能見度數據等。
第三條 全市氣象監測設施建設和資源共享管理,堅持統籌規劃、優化布局、統一標準的原則。
本市行政區域內,各級政府部門、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境內外組織建設的氣象監測設施,應當遵循統籌規劃和布局,并按規定匯交監測數據。
第四條 成立由市氣象局、市發展和改革局、市財政局、市自然資源局、市生態環境局、市水務局、市農業農村局、市應急管理局、市政務服務和數據管理局、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河源水文測報中心等相關部門組成的全市氣象發展規劃統籌協調工作聯絡組,聯絡組負責全市氣象監測設施統籌規劃建設和資源共享協調工作。各部門分管負責同志為聯絡組成員,緊密聯系、協同配合開展工作。
由市氣象局承擔聯絡組日常工作,牽頭召集各部門聯絡組成員,通報氣象監測站網統籌規劃、建設進展和資源共享情況,研究需要協商解決的具體事項。根據工作需要,可不定期或者應成員單位建議要求,召集部分成員單位召開專題會議或舉辦活動。
第五條 全市新增氣象監測設施應當與總體規劃布局相適應,避免不必要的重復投資建設,并充分發揮監測設施的使用效益。
涉外氣象監測設施建設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涉外氣象探測和資料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條 全市氣象監測設施及其相關專用技術裝備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并對投入運行的氣象監測設施依法開展計量檢定,確保達到監測精度要求。
第七條 實行氣象監測設施定期匯總通報機制。聯絡組成員單位新建氣象監測設施時,應在建成后一個月內將站點的基本參數(含經度、緯度、海拔高度)、設備基本情況(含儀器設備的型號、生產廠家、設備許可證或者技術指標)等書面告知市氣象局,由市氣象局負責統一登記造冊,定期向各部門通報氣象監測設施布局情況。
第八條 市政務服務和數據管理局牽頭組織,市氣象局具體負責,制定全市氣象監測數據和資料共享標準、共享清單,對不同部門、不同種類氣象數據的共享范圍、格式、程序等進行規范。
第九條 市氣象局牽頭建立氣象監測信息資源共享機制。共享各方應當依法開展信息共享工作,保障共享信息的安全性,確保信息傳輸質量和時效,提高共享信息的社會效益、經濟效益和服務效益。
第十條 加強氣象監測信息的行業應用和研究,充分利用各部門技術、資源優勢,聯合開展專業氣象研究與學術交流,促進氣象與相關學科交叉融合,提升氣象信息服務能力和水平。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