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府函〔2020〕414號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進基層整合審批服務執法力量的實施意見》、中共廣東省委《關于深化鄉鎮街道體制改革完善基層治理體系的意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鄉鎮街道綜合行政執法的公告》(粵府函〔2020〕136號)等規定,市人民政府決定將部分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行政執法部門行使的行政處罰權調整由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以下簡稱鎮街)以其自身名義行使,實行綜合行政執法。現公告如下:
一、將《河源市調整由鎮街實施的行政執法職權目錄(第一批)》(共279項,見附件2)的行政處罰權,以及與該行政處罰權相關的行政檢查權、行政強制措施權,調整由鎮街行使,跨行政區域的案件和縣級人民政府及其行政執法部門認為影響較大的案件除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門要主動協調配合,加強對鎮街綜合行政執法工作的業務指導。
二、鎮街應當堅持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嚴格執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和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鎮街行政執法人員必須持省人民政府統一制發的《廣東省人民政府行政執法證》執法,嚴格依照法定程序履行職責。
三、本市行政區域內101個鎮街全部實行綜合行政執法,實行綜合行政執法的起始時間,由各縣區人民政府決定,并以政府公告的形式公布。
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鎮街作出的行政執法決定,可以依法向上一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五、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1.河源市實行綜合行政執法鎮街名單
2.河源市調整由鎮街實施的行政執法職權目錄(第一批)
河源市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9日
附件1
河源市實行綜合行政執法鎮街名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