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府辦〔2020〕35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市府直屬各單位:
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將《河源市促進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服務發展實施方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實施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衛生健康局反映。
河源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0年9月24日
河源市促進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
服務發展實施方案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服務發展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9〕15號)、《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促進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服務發展的實施意見》(粵府辦〔2020〕5號)等有關要求,為建立健全幼有所育公共服務制度體系,提升我市3歲以下嬰幼兒(以下簡稱嬰幼兒)照護服務水平,促進嬰幼兒健康發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對廣東重要講話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堅持以家庭為主、托育補充,政策引導、普惠優先,安全健康、科學規范,屬地管理、分類指導的基本原則,發揮政府引導作用,將嬰幼兒照護服務納入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完善促進嬰幼兒照護服務發展的政策法規體系、標準規范體系和服務供給體系,充分調動社會力量的積極性,多種形式開展嬰幼兒照護服務,逐步滿足人民群眾對嬰幼兒照護服務的需求。
二、總體要求和發展目標
(一)總體要求。到2025年,我市嬰幼兒照護服務的政策標準體系基本健全,社會嬰幼兒照護服務供給明顯增加,主體多元、布局合理、管理規范、服務優質、覆蓋城鄉、滿足多層次需求的嬰幼兒照護服務體系基本形成,嬰幼兒照護服務能力明顯提升。
(二)發展目標。按照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等四部門《關于印發托育機構登記和備案辦法(試行)的通知》(國衛辦人口發〔2019〕25號)精神,2020年年底,完善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相關手續,落實登記備案制度。全市建成2家以上具有帶動效應、可承擔一定指導功能的示范性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2021年年底,每個縣區至少要建成1家質量有保障、價格可承受、方便可及、具有示范效應的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2025年年底,除東源縣新回龍鎮、錫場鎮和半江鎮外,其余各鄉鎮(街道)至少要建成1家普惠性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或幼兒園(幼兒中心)開設托班。
三、主要任務
(一)加強對家庭嬰幼兒照護的支持和指導。
一要落實休假政策。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等法律法規,全面落實產假、配偶陪產假、哺乳假等政策。鼓勵用人單位采取靈活安排工作時間、減少工作時長、實施遠程辦公等措施,為家庭嬰幼兒照護創造便利條件。支持脫產照護嬰幼兒的父母重返工作崗位,并為其提供信息服務、就業指導和職業技能培訓。(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衛生健康局、市總工會、市婦聯負責)
二要加強科學育兒指導。由各級婦幼保健院牽頭建立科學育兒指導團隊,推進優生優育全程服務,加強出生缺陷綜合防治,提高出生人口素質。通過入戶指導、親子活動、家長課堂等方式,為家長及嬰幼兒照護者提供嬰幼兒早期發展指導服務。加強嬰幼兒照護服務與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婦幼保健服務、國民營養計劃的銜接,為嬰幼兒家庭提供新生兒訪視、兒童中醫藥健康管理、膳食營養、生長發育、預防接種、安全防護、疾病防控等服務。保障免疫規劃疫苗供應,提升預防接種管理質量。提高母乳喂養率,培養科學喂養行為習慣,提高嬰幼兒食品質量和安全水平。(市衛生健康局、市教育局、市婦聯負責)
(二)加大對社區和農村地區嬰幼兒照護服務的支持力度。
一要統籌規劃建設嬰幼兒照護服務設施。各地政府要在推進城市基礎設施建設、新型城鎮化建設以及城鎮老舊小區改造過程中,新建、擴建、改建一批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和設施;要在新建居住區規劃建設與常住人口規模相適應的嬰幼兒照護服務設施和配套安全設施,與住宅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加強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和設施施工質量監督管理。嬰幼兒照護服務設施建設和布局要充分考慮居住、就業、交通、環境適宜性、集中建成區域等因素,充分考慮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嬰幼兒照護服務需求。加快推進全市公共場所無障礙設施、母嬰室建設,為嬰幼兒出行、哺乳等提供便利條件。(各縣區政府、管委會,市衛生健康局、市自然資源局、市發展改革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總工會、市婦聯、市計劃生育協會負責)
二要發揮城鄉公共服務設施嬰幼兒照護服務功能。各地在社區、農村綜合服務設施建設中,要統籌考慮嬰幼兒照護服務配套設施。鼓勵各地政府通過政府補貼、行業引導、動員社會力量參與等方式,做好公共活動區域的設施和部位改造,為嬰幼兒照護創造安全、適宜的環境和條件。加強社區嬰幼兒照護服務設施與社區服務中心(站)及社區衛生、文化、體育等設施的功能銜接,發揮綜合效益。加大對農村和貧困地區嬰幼兒照護服務的支持力度,推動資源、服務、管理下沉,將嬰幼兒照護服務納入農村服務體系,鼓勵利用農村公共服務設施、閑置校舍、閑置辦公場所等資源,以委托或購買服務的方式支持非營利性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開展服務。(市衛生健康局、市農業農村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民政局、市教育局負責)
(三)加快發展多種形式的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
一要大力支持社會力量舉辦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落實國家支持社會力量發展普惠嬰幼兒照護服務政策措施,重點推進承擔一定指導功能的示范性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建設。支持社會力量采取獨資、合資、公辦民營、民辦公助等形式,參與嬰幼兒照護服務設施改造和建設。鼓勵在就業人群密集的產業聚集區域興辦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和設施,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計時托、臨時托等多樣化、普惠性的嬰幼兒照護服務。(市發展改革局、市衛生健康局、市財政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教育局、市市場監管局負責)
二要鼓勵用人單位提供福利性嬰幼兒照護服務。鼓勵機關、企事業單位、工業園區、學校、商業樓宇及青年女職工集中的單位,采取單獨或聯合方式,在工作場所為職工提供福利性嬰幼兒照護服務,有條件的可向附近居民開放。鼓勵有條件的地方對婦女兒童活動中心等場所進行改造,提供非營利性的嬰幼兒照護服務。(市總工會、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市場監管局、市財政局、市婦聯負責)
三要支持幼兒園開設托班。探索建立托幼服務一體化新模式,鼓勵各地有條件的幼兒園利用現有資源開設托班,招收2至3歲的幼兒。鼓勵各地在新建幼兒園時,按有關標準設置適當比例的2至3歲幼兒托班。加大普惠性幼兒園政策扶持力度,鼓勵公辦和民辦幼兒園通過改建、擴建等方式,增加托育資源供給。(市教育局、市衛生健康局負責)
(四)加強對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的管理。
一要完善登記備案制度。按照屬地管理原則,舉辦事業單位性質的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由機構所在地縣級以上機構編制部門負責審批和登記;舉辦社會服務機構性質的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在機構所在地縣級以上民政部門注冊登記;舉辦營利性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在機構所在地縣級以上市場監管部門注冊登記。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經注冊登記后,應及時向機構所在地的縣級衛生健康部門備案。注冊登記機關應當通過信息管理平臺及時將有關機構注冊登記信息推送至本級衛生健康部門。(市委編辦,市民政局、市市場監管局、市衛生健康局、市教育局、市總工會負責)
二要規范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設置。鼓勵成立嬰幼兒照護服務行業協會,按照國家衛生健康委《托育機構設置標準和托育機構管理規范(試行)》(國衛人口發〔2019〕58號)要求,對場地設施、收托、保育、健康、安全、人員管理等方面進行細化,加強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專業化、規范化建設和管理。建立健全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質量評估制度,由各縣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牽頭,聯合屬地相關職能部門委托第三方定期對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進行檢查評估,向社會公布評估結果。探索將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信用信息納入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統,依法依規實行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市衛生健康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民政局、市市場監管局、市公安局、市發展改革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教育局、市消防救援支隊負責)
三要加強衛生保健。貫徹落實保育為主、保教結合的工作方針,各地婦幼保健、疾病預防控制、衛生監督機構按照職責,加強對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衛生保健工作的業務指導、咨詢服務和監督檢查。做好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傳染病、常見病與多發病的防控及飲食用藥安全、飲用水衛生、環境衛生等工作。每年組織一次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從業人員衛生保健培訓和健康檢查。(市衛生健康局負責)
四要強化安全監管。各類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應當落實安全管理的主體責任,建立健全安全防護措施和檢查制度,配備相應的安全設施、器材及安保人員。各地政府和各職能部門要充分運用互聯網、大數據等信息化手段對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的服務行為進行監管,定期向社會發布符合標準的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信息及監督檢查情況。組建成立家長委員會,發揮好家長監督作用。暢通投訴舉報渠道,加大對嬰幼兒照護服務違法違規行為的查處力度。對履行職責不到位、發生安全責任、食物中毒等事故的,嚴格依法依規追究責任。對虐童等行為零容忍,對相關個人和直接管理人員實行終身禁入,涉嫌違法的嚴格依法處理。(各縣區政府、管委會,市市場監管局、市消防救援支隊、市公安局、市衛生健康局、市教育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民政局、市計劃生育協會負責)
(五)完善保障措施。
一要加強用地保障。各地要將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和設施建設用地納入國土空間規劃和年度用地計劃并優先予以保障。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分配要適當向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和設施建設用地傾斜。鼓勵利用低效土地或閑置土地建設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和設施。對嬰幼兒照護服務設施和非營利性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建設用地,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可采取劃撥方式予以保障。(市自然資源局負責)
二要加強政策支持。嚴格執行國家關于養老、托育、家政等社區家庭服務業稅費優惠規定。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用水、用電、用氣實行居民價格。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收費標準根據服務成本、市場需求、社會承受能力及機構發展需要合理制定。營利性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收費標準應與其提供的服務水準相匹配,實行市場調節,明碼標價,并向社會公示;非營利性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收費標準可參考公辦幼兒園收費標準自行確定。鼓勵各地通過提供場地、減免租金等扶持嬰幼兒照護服務事業發展,優先支持普惠性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公辦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應對烈士子女、困境兒童等群體給予優惠照顧,減免費用。(各縣區政府、管委會,市發展改革局、市財政局、市稅務局、市市場監管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民政局、市衛生健康局負責)
三要加強隊伍建設。有關部門要指導高等院校和職業院校(含技工院校)根據需求設立嬰幼兒照護相關專業,培養嬰幼兒照護服務專業人才。各地政府要將嬰幼兒照護服務人員作為急需緊缺人員納入“南粵家政”工程等就業培訓規劃,加強從業人員職業道德、職業技能、職業安全教育,提高服務意識和能力水平。對符合條件的人員,按規定給予職業培訓補貼、技能鑒定補貼或技能提升補貼。加快嬰幼兒照護服務人才培養,將保育員、育嬰員等與嬰幼兒照護相關職業納入職業技能等級認定試點范圍,指導用人單位和有關社會組織開展職業技能等級評價。(各縣區政府、管委會,市教育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衛生健康局、市財政局負責)
(六)加強組織實施。
各級政府要將嬰幼兒照護服務工作作為重要民生工程納入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相關規劃,出臺具體實施方案和政策措施,促進嬰幼兒照護服務工作規范發展。要督促指導各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在災情疫情防控期間切實落實各項防控措施,堅決防止災情疫情發生。各級要建立促進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服務發展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市聯席會議制度見附件)。各成員單位要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嬰幼兒照護服務的宣傳、指導、監督和管理,細化政策措施,強化協作配合,共同推動嬰幼兒照護服務健康發展。
附件:河源市促進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服務發展工作聯席會議制度
附 件
河源市促進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服務
發展工作聯席會議制度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服務發展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9〕15號)、《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促進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服務發展的實施意見》(粵府辦〔2020〕5號)和《關于建立廣東省促進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服務發展工作聯席會議制度的通知》(粵衛協調函〔2020〕1號)精神,促進我市3歲以下嬰幼兒(以下簡稱嬰幼兒)照護服務發展,研究解決我市嬰幼兒照護服務發展重大問題,統籌協調推進各項工作,經市政府同意,建立由市衛生健康局等部門組成的河源市促進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服務發展工作聯席會議制度。
一、主要職責
在市委、市政府領導下,落實國家、省相關政策措施,統籌協調,積極推進全市嬰幼兒照護服務發展工作,不定期召開會議,研究解決嬰幼兒照護服務發展重大問題和難點堵點問題。研究擬定嬰幼兒照護服務發展政策措施,擬定年度工作重點并列入相關單位工作計劃,督促重要政策落實。加強成員單位協調和信息溝通,及時總結推廣先進工作經驗及成效。完成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成員單位及職責分工
(一)成員單位
聯席會議由市委編辦、市發展改革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自然資源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農業農村局、市衛生健康局、市稅務局、市市場監管局、市消防救援支隊、市總工會、團市委、市婦聯、市計劃生育協會等部門和單位組成。市衛生健康局為牽頭部門。聯席會議不納入市級議事協調機構管理,不刻制印章,印發文件由市衛生健康局代章。
(二)職責分工
1.市衛生健康局。牽頭建立相關工作機制,將工作任務分解落實到聯席會議各成員單位;協調相關部門做好對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的備案、監督管理;負責衛生保健日常審查和監督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建立衛生保健制度;配合開展對服務機構、從業人員的信用信息管理;牽頭建立家庭科學育兒指導團隊,負責嬰幼兒早期發展的業務指導;指導各地做好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認定工作。
2.市委編辦。負責事業單位性質的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審批登記、信息推送工作。
3.市發展改革局。負責將嬰幼兒照護服務納入經濟社會發展相關規劃;牽頭負責支持社會力量開展普惠嬰幼兒照護服務,支持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和設施建設;協調有關部門做好服務機構、從業人員信用信息建立和管理工作,開展守信聯合激勵、失信聯合懲戒;落實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用水、用電、用氣實行居民價格的政策。
4.市教育局。負責各類嬰幼兒照護服務人才培養,指導市內高校和職業院校加強嬰幼兒照護服務有關學科專業建設。支持有條件的幼兒園開設托班,招收2—3歲幼兒。鼓勵有條件的地方新建幼兒園設置適當比例的托班,增加托育資源供給。
5.市公安局。負責監督指導各類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開展安全防范;配合相關職能部門制定安全防范標準;會同主管部門督促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落實安全防范要求;加強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周邊社會治安秩序管理。
6.市民政局。負責指導縣級民政部門做好社會服務機構性質的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法人注冊登記、規范管理和信息推送工作;推動有條件的地方將嬰幼兒照護服務納入城鄉社區服務范圍。
7.市財政局。負責利用現有資金和政策渠道,對嬰幼兒照護服務行業發展予以支持;落實促進嬰幼兒照護服務發展的財政、稅收等政策。
8.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負責推動落實產假等政策,探索配套銜接的育兒假、產休假等支持措施;支持用人單位為嬰幼兒照護創造便利條件;為脫產照護嬰幼兒的父母重返工作崗位提供就業指導和支持;對嬰幼兒照護服務從業人員開展職業技能培訓,推進職稱評聘、資格認定等工作;依法保障從業人員各項勞動保障權益。
9.市自然資源局。負責將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和設施建設用地納入國土空間規劃和土地利用計劃并優先予以保障,完善相關規劃規范和標準。
10.市住房城鄉建設局。負責市區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房屋設施工程建設的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指導縣區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房屋設施工程建設的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11.市農業農村局。負責將嬰幼兒照護服務納入農村服務體系,聯合相關部門利用農村公共服務設施和閑置場所,支持非營利性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開展服務。
12.市稅務局。負責貫徹落實有關支持嬰幼兒照護服務發展的稅收優惠政策。
13.市市場監管局。負責營利性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法人的注冊登記、信息推送工作,對各類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的飲食用藥安全進行監管;依法對生產、流通環節嬰幼兒用品質量安全實施監督管理。
14.市消防救援支隊。負責依法開展各類嬰幼兒照護服務場所的消防監督檢查工作。
15.市總工會。負責推動用人單位為職工提供福利性嬰幼兒照護服務;推動女職工生育保護,維護女職工合法權益和特殊利益。
16.團市委。負責針對青年開展嬰幼兒照護相關的宣傳教育,推動嬰幼兒照護服務從業人員職業道德建設。
17.市婦聯。參與為家庭提供科學育兒指導服務;維護女性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加大對產假、哺乳假的宣傳工作;鼓勵有條件的婦女兒童活動中心提供非營利性嬰幼兒照護服務。
18.市計劃生育協會。參與嬰幼兒照護服務的宣傳教育和社會監督。
三、工作機制
(一)會議召集制度。聯席會議由市衛生健康局主要負責同志擔任召集人,市發展改革局、市衛生健康局分管同志為副召集人,其他成員單位有關負責同志為聯席會議成員。聯席會議可根據需要調整成員單位。聯席會議成員因工作變動需要調整的,由所在單位提出,報市衛生健康局并抄送聯席會議其他成員單位。
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市衛生健康局,承擔聯席會議日常工作。辦公室主任由市衛生健康局分管同志兼任。聯席會議設聯絡員,由各成員單位有關業務科室負責同志擔任。聯絡員需要調整的,由所在單位提出,報聯席會議辦公室備案。
(二)全體會議制度。聯席會議根據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開全體會議,由召集人或副召集人主持。原則上每年召開1次以上會議,也可根據工作需要臨時召開。全體會議召開前,需就主要研究事項及其他相關事項充分醞釀協商,通過召開聯絡員會議,討論研究相關議題事項。
(三)專題會議制度。聯席會議副召集人或辦公室主任根據工作需要或成員單位建議,可召集全體或部分成員單位專題研究特定事項,及時協調解決促進嬰幼兒照護服務發展推進過程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
(四)聯絡員會議制度。根據工作需要不定期召開聯絡員會議,由聯席會議辦公室主任主持,各有關成員單位聯絡員參加,研究提出全體會議、專題會議議題,落實全體會議、專題會議議定事項。聯席會議辦公室可根據工作需要,組織成員單位開展聯合調研,形成調研報告,提出政策性意見建議,提交聯席會議決策。
(五)信息交流制度。聯席會議以會議紀要形式明確會議議定事項,印發各成員單位及各地貫徹落實。重大事項經聯席會議討論后,由牽頭單位報市人民政府審定。聯席會議辦公室要加強對聯席會議議定事項的跟蹤督促落實,及時收集各成員單位工作任務完成情況材料,并向各成員單位通報有關工作情況。
(六)政策協同制度。成員單位出臺母嬰照護、母嬰室建設、家庭教育、家庭服務業等涉及“幼有所育”等方面的政策時,應及時通報并充分征求其他相關成員單位意見,促進各項政策銜接,形成協同效應。
全體會議、專題會議、聯絡員會議等根據工作需要,可邀請其他單位、第三方組織或有關專家學者參加。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