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河源市七屆人大四次會議第20180023號代表建議的協辦意見
河財法函〔2018〕13號
市人社局:
現就潘石源代表提出的《關于提高我市女職工生育保障水平的建議》(第20180023號)提出如下協辦意見:
一、我局將會同相關部門根據《關于〈河源市職工生育保險實施辦法〉的補充通知》, 2015年11月15日后生育的財政統發工資的職工,如報銷生育保險并發放了生育津貼的,繼續追回生育津貼。
二、為切實維護女職工合法權益,實現生育保險制度穩健運行, 我局將會同相關部門,確保符合條件的用人單位及職工全部納入參保范圍;確保參保職工的生育醫療費用和生育津貼按規定及時足額支付;確保生育保險基金收支平衡并實現制度可持續發展。并結合我市實際,完善費率調整機制,規范生育醫療費用和生育津貼支付政策。
再次感謝代表們對民生保障的關注和對財政工作的理解支持。
2018年6月11日
粵公網安備 44160202000112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