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6月5日,市政府辦公室制定印發了《河源市支持中小微企業融資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河府辦〔2025〕10號,以下簡稱《管理辦法》),自2025年7月7日起實施,原《河源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修訂印發河源市支持中小微企業融資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河府辦〔2022〕16號)按期廢止。現就有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制定背景
為貫徹落實省關于創新完善中小微企業投融資機制的決策部署,結合我市實際,市政府辦公室修訂印發了《管理辦法》。通過設立“融資專項資金”,為符合條件的中小微企業提供貸款轉貸資金服務,協助我市轄內短期資金周轉困難的市場主體或自然人及時獲得原貸款銀行機構轉貸支持,防止和化解中小微企業資金鏈斷裂風險。
二、文件依據
主要依據是:《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創新完善中小微企業投融資機制的若干意見》、《中共廣東省委辦公廳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促進民營經濟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和《中共河源市委 河源市人民政府關于服務實體經濟防控金融風險深化金融改革的實施意見》。
三、核心內容解讀
(一)融資專項資金的主要用途
為符合條件的扶持對象提供貸款轉貸資金服務,協助我市轄內短期資金周轉困難的扶持對象及時獲得原貸款銀行機構轉貸支持。融資專項資金僅用于符合條件的扶持對象在原貸款銀行續貸業務臨時周轉,不得挪作其他用途。
(二)扶持對象
扶持對象是指同時符合以下基本條件的市場主體或自然人:
1.在河源市行政區域內依法設立的中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社會組織,或以上市場主體的經營者(法定代表人、主要控股自然人)。
2.所在續貸銀行機構須與河源市金融服務中心簽訂《河源市支持中小微企業融資專項資金合作協議》。
3.在我市轄內銀行機構的貸款即將到期或需提前還款,并獲原貸款銀行的續貸審批。
4.貸款性質為生產經營類貸款。
5.企業、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主要控股股東當前無不良信用記錄及無當前逾期情況,無重大涉訴或查封凍結扣押等情形。
(三)融資專項資金可使用額度及頻次要求
1.單筆融資專項資金使用額度控制在合作銀行承諾續貸額度以內,且單筆金額不超過1500萬元。
2.同一扶持對象在同一自然年度內使用融資專項資金不超過4次、累計金額不超過6000萬元。
3.單筆融資專項資金使用時間原則上不超過5個工作日。
(四)申請流程
申請對象向原貸款銀行提出續貸及使用融資專項資金申請(申請資料可請貸款所在行配合準備)→原貸款銀行審核通過后→將申請材料提交河源市金融服務中心審核→審核通過后劃撥資金→銀行放款后收回資金。
詳細申請流程可與貸款所在行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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