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制定的背景
(一)必要性
調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區(以下簡稱“禁燃區”)是貫徹落實國家、省相關文件的要求,是提升河源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區管理水平的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38條和《廣東省臭氧污染防治(氮氧化物和揮發性有機物協同減排)實施方案(2023-2025 年)》(粵環函〔2023〕45 號),逐步擴大禁燃區范圍,粵東粵西粵北地區Ⅲ類禁燃區擴大到縣級及以上城市建成區。
河源市現行的禁燃區有2015年11月發布的《東源縣人民政府關于劃定東源縣城高污染燃料禁燃區的通告》(東府〔2015〕89號)和2017年10月發布的《河源市人民政府關于重新劃定市區高污染燃料禁燃區的通告》(河府〔2017〕57號)(以下簡稱“原通告”),實施時間距今分別有9年和7年左右,超過了規范性文件的有效期;且隨著河源市城市建成區的擴大,原通告劃定的禁燃區范圍已無法完全覆蓋現在的城市建成區,不滿足國家和省相關政策要求;此外,東源縣原通告所依據的環發〔2001〕37號文已廢止,無法有效指導高污染燃料管理,河源市紫金縣、和平縣、龍川縣、連平縣人民政府此前未發布過禁燃區管理文件,缺乏禁燃區管理基礎。
因此有必要開展本次河源市的禁燃區調整擴大工作,進一步規范河源市的禁燃區管理,提高禁燃區管理文件的規范性和有效性。
(二)可行性
調整擴大禁燃區可進一步改善區域環境空氣質量。河源市近年來工業燃燒廢氣污染物的減排壓力較大,調整擴大禁燃區能進一步減少高污染燃料使用量,從而降低燃燒廢氣污染物排放量,推動河源綠色低碳發展,改善區域環境空氣質量。
調整擴大禁燃區可進一步優化能源消費結構。河源市經濟增長對能源資源的依賴性較大,在國家碳達峰和碳中和愿景下,河源市提出“控煤、節油、提氣、增非化石”的能源結構優化調整思路,逐步擴大清潔能源的使用,推動能源消費向綠色低碳轉型。調整擴大禁燃區能逐步擴大我市清潔能源的使用,推動能源消費向綠色低碳轉型,促進能源消費結構優化。
二、政策制定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38條,城市人民政府可以劃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并根據大氣環境質量改善要求,逐步擴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區范圍。高污染燃料的目錄由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確定。
在禁燃區內,禁止銷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擴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設施,已建成的,應當在城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期限內改用天然氣、頁巖氣、液化石油氣、電或者其他清潔能源。
(二)《廣東省臭氧污染防治(氮氧化物和揮發性有機物協同減排)實施方案(2023-2025年)》(粵環函〔2023〕45 號),珠三角逐步擴大Ⅲ類(嚴格)高污染燃料禁燃區范圍,粵東西北Ⅲ類禁燃區擴大到縣級及以上城市建成區。
(三)《高污染燃料目錄》(國環規大氣〔2017〕2號),第Ⅲ類高污染燃料包括煤炭及其制品;石油焦、油頁巖、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非專用鍋爐或未配置高效除塵設施的專用鍋爐燃用的生物質成型燃料。
三、主要內容說明
本《通告》共分別以下六條。
第一條 禁燃區范圍劃定
根據《廣東省臭氧污染防治(氮氧化物和揮發性有機物協同減排)實施方案(2023-2025年)》(粵環函〔2023〕45 號)“粵東西北Ⅲ類禁燃區擴大到縣級及以上城市建成區”的要求,本次劃定的禁燃區范圍包括了河源市市區(包括源城區、市高新區、江東新區)、東源縣、紫金縣、和平縣、龍川縣及連平縣的城市建成區劃。
第二條 本通告所稱的高污染燃料
根據《廣東省臭氧污染防治(氮氧化物和揮發性有機物協同減排)實施方案(2023-2025年)》(粵環函〔2023〕45 號)和《高污染燃料目錄》(國環規大氣〔2017〕2號)的有關要求,結合河源市各縣(區)高污染燃料燃用實際情況和環境改善需要,本次選擇原環境保護部發布的《高污染燃料目錄》(國環規大氣〔2017〕2號)中第Ⅲ類燃料組合作為禁燃區內高污染燃料管理類別,包括煤炭及其制品;石油焦、油頁巖、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非專用鍋爐或未配置高效除塵設施的專用鍋爐燃用的生物質成型燃料。
第三條 禁燃區管理要求
第(一)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38條,規定自《通告》實施之日起禁燃區內禁止新建、擴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設施,禁止銷售高污染燃料。
第(二)項,根據《高污染燃料目錄》(國環規大氣〔2017〕2號),制定生物質鍋爐的規范使用條件,即生物質成型燃料鍋爐應為專用鍋爐并配備高效除塵設施。
第(三)項,根據河源市各縣(區)禁燃區管理的實際情況,制定各縣(區)各類高污染燃料燃用設施及生物質鍋爐整改時限要求,即自《通告》實施之日起,源城區、江東新區、市高新區禁燃區內現有的各類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設施應在2025年12月31日前改用清潔能源或完成生物質成型燃料鍋爐整改;東源縣、和平縣、紫金縣、龍川縣、連平縣禁燃區內現有的各類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設施應在2026年9月30日前改用清潔能源或完成生物質成型燃料鍋爐整改。
第(四)項,為降低可能出現的能源供應不足而引發的不利影響,本項內容明確《通告》不適用于能源保障供應應急狀態。
第(五)項,明確違反《通告》相關規定由河源市有關部門依法查處。
第(六)項,明確河源市人民政府可根據大氣環境質量改善等相關要求,對禁燃區范圍適時進行調整并重新公布。
第四條 本通告有關專用詞匯說明
主要解釋說明生物質成型燃料、生物質成型燃料專用鍋爐的執行標準,及生物質成型燃料專用鍋爐的高效除塵設施和清潔能源的定義。
第五條 實施日期
明確《通告》的實施日期和有效期,即《通告》自印發之日起三十天后施行,有效期五年。
第六條 附件
附件為河源市各縣(區)高污染燃料禁燃區范圍示意圖
四、《通告》調整前后變化
(一)調整擴大市區(包括源城區、市高新區、江東新區)高污染燃料禁燃區,調整后市區高污染燃料禁燃區面積共188.18平方公里,比市區原通告高污染燃料禁燃區面積增加了25.09平方公里。其中,因市區建成區擴大及明確邊界便于管理,主要調整了龍嶺工業園及周邊區域、高新區及周邊區域、江東新區這3個片區,調整后新增面積約24.07平方公里;新市區、老城區、筆架山防護綠地、桂山防護綠地、明珠開發區及周邊區域這5個片區因建成區邊界變化進行了微調,調整后新增加面積約1.02平方公里。除高新區及周邊區域、江東新區2個片區增加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內有2.23平方公里為工業用地外,其余均為非工業用地。
(二)調整擴大了東源縣高污染燃料禁燃區,調整后東源縣高污染燃料禁燃區面積共42.96平方公里,比東源縣原通告高污染燃料禁燃區面積增加了10.6平方公里。因東源縣城市建設用地集中連片區域擴大,調整后增加了濱江新城片區,其中約0.78平方公里為工業用地,其余均為非工業用地。
(三)首次劃定紫金、和平、龍川和連平縣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其中:
(1)紫金縣高污染燃料禁燃區面積共12.98平方公里;
(2)和平縣高污染燃料禁燃區面積共19.14平方公里;
(3)龍川縣高污染燃料禁燃區面積共15.17平方公里;
(4)連平縣高污染燃料禁燃區面積共13.14平方公里。
五、《通告》的主要特點
(一)覆蓋面廣。本《通告》執行范圍覆蓋了河源市縣級及以上城市建成區,總面積約292平方公里,調整擴大了河源市市區和東源縣禁燃區,首次劃定了河源市紫金縣、和平縣、龍川縣、連平縣禁燃區。
(二)可行性強。本《通告》是在充分調研河源市各縣(區)高污染燃料燃用現狀、深入銜接國家、省相關管理要求的前提下,結合河源市環境空氣改善需要制定,并經多次部門會議討論及征求相關部門和公眾意見的基礎上最終確定,確保《通告》落實實施的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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