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裝配式建筑是推進建筑產業現代化、促進建筑產業轉型升級、助力雙碳目標實現的重要支撐。為進一步規范我市裝配式建筑項目建筑面積獎勵的管理,2024年11月13日,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和市自然資源局聯合印發了《河源市裝配式建筑項目建筑面積獎勵實施細則(試行)》(以下簡稱《實施細則》)。
一、政策背景
2019年12月30日,《河源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大力發展裝配式建筑的實施意見》(河府辦〔2019〕49號)發布,明確“實施裝配式建造方式,且滿足裝配式建筑要求的建設項目,其滿足裝配式建筑要求部分的建筑面積可按3%的比例不計入地塊的容積率核算(獎勵的建筑面積不超過計容積率建筑面積的3%),具體獎勵比例在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文件中明確,該部分建筑面積不再補交土地出讓金”。為此,有必要加強政策指引,明確項目獎勵范圍、建設各方責任和部門監督職責,推動我市裝配式建筑有序健康發展。
2024年1月29日,《廣東省城鄉建設領域碳達峰實施方案》發布,明確提出“推廣綠色低碳建造方式,大力發展多體系裝配式建筑,到2030年底,裝配式建筑占城鎮新建建筑面積比例達到50%”,國家、省繼續加大力度發展裝配式建筑,有必要進一步完善相關配套政策。
二、文件的制定說明
(一)必要性。目前我市裝配式建筑發展存在政策激勵不足、建造成本偏高、建筑面積獎勵缺乏指引等問題。為進一步規范我市裝配式建筑發展的管理,充分發揮政策帶動發展的功能,制定《實施細則》。
(二)可行性。《實施細則》明確了相關部門職責分工、建設項目獎勵申請、監管驗收、違規處理等具體事項,經過征求各縣(區)政府(管委會)、市直屬機關單位意見,征集社會公眾意見,符合實際,獲得普遍認同和支持。
(三)合法性。《實施細則》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大力發展裝配式建筑的實施意見》(粵府辦〔2017〕28號)和《河源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大力發展裝配式建筑的實施意見》(河府辦〔2019〕49號)等法律法規和技術規范,參考已出臺政策的深圳、珠海和東莞等地市的先進經驗,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制定主體、權限、程序、主要內容和形式合法,未違反法律法規規定。
三、《實施細則》主要內容
(一)關于項目建筑面積獎勵范圍。土地出讓或劃撥時未明確裝配式建筑要求,且在《實施細則》前尚未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單位自愿申請實施裝配式建造方式的房屋建筑項目,以及符合實施條件的新出讓或新劃撥土地明確了裝配式建筑建設要求和獎勵政策的均可獲得建筑面積獎勵(獎勵的建筑面積不超過計容積率建筑面積的3%)。
(二)關于行業監管實施和對申請建筑面積獎勵的項目要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牽頭,會同同級自然資源部門等單位負責屬地裝配式建筑項目建筑面積獎勵審核,在施工許可、質量監管、竣工驗收等環節加強對裝配式建筑落實情況的監管。自愿申請按裝配式建筑方式建造的,建設單位先向項目屬地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提出實施裝配式建筑的申請并出具承諾函,承諾嚴格按照裝配式建筑的相關技術要求實施項目,再向自然資源部門申請審查建設工程設計方案。
(三)關于項目實施過程中建設、設計、審圖機構、監理、施工單位等各方責任。建設各方責任主體應嚴格按照通過審查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和裝配式建筑項目實施方案實施,確保項目滿足廣東省《裝配式建筑評價標準》3.0.3的要求。建設單位應當在竣工驗收報告中增加裝配式建筑專篇,注明裝配式建筑的位置和面積、結構類型、預制構件種類、裝配式施工技術、裝配率以及是否符合施工圖設計文件和裝配式建筑的相關要求等內容。竣工驗收報告應當經工程建設各方責任主體簽字確認。建設單位申請辦理商品房預售時,應當明確標注獎勵建筑面積所在的位置和戶型,該獎勵建筑面積不納入預售范圍。
(四)關于部門質量監督及項目驗收要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質量監督機構應加強監督檢查,在項目驗收階段對項目實施裝配式建筑情況出具監督意見。項目屬地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將裝配式建筑技術驗收納入房屋建筑工程聯合驗收范圍,組織專家對項目裝配式建筑實施情況進行技術評價,并根據專家評審意見出具裝配式建筑實施階段技術評價意見書。
(五)關于未按照要求實施裝配式建筑項目的處理。建設單位未按照要求實施裝配式建筑項目的,屬地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抄送項目所在地有關部門依法無償收回獎勵建筑面積,并依法保留對責任單位和責任人追究法律責任的權利,對建設、施工、監理等單位的違規行為依法進行誠信扣分,記入企業誠信檔案。
四、其他說明
《河源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大力發展裝配式建筑的實施意見》施行后,本《實施細則》實施前,在用地規劃條件或土地資源和技術控制指標清單以及土地劃撥、出讓招拍掛文件和相應合同中已明確采用裝配式建筑方式建造項目按原約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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