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9日,市人民政府印發《河源市門(樓)牌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自2024年3月1起實施,有效期5年。現就有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起草背景
門樓號是房屋建筑的地址名稱,門樓牌是門樓號的載體,是重要的城市公共基礎設施。政府實施社會管理、提供公共服務,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開展民商事活動、社會活動,公民日常工作生活,都需要使用門樓號、門樓牌。但在城市建設高速發展的背景下,門樓號牌缺失、損壞、混亂等現象大量存在,給人們的日常工作、學習和生活帶來諸多不便。統一規范的門樓號和門樓牌(以下統稱門(樓)牌)是一個城市乃至整個社會有序運轉的重要基礎和保障。
多年來,公安機關在門(樓)牌管理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但由于原2008年河源市人民政府發布的《河源市門(樓)牌管理實施辦法》(河府〔2008〕66號)早已過了規范性文件有效期而失效,且近年來因政府部門機構改革,各部門職責有所變化,導致對門(樓)牌日常管理不到位。為進一步規范全市門(樓)牌管理,實現門(樓)牌地址信息的標準化、規范化,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二、制定依據
(一)《地名管理條例》;
(二)《廣東省地名管理條例》;
(三)《廣東省公安機關“四標四實”基礎信息采集工作規范(試行)》。
三、主要內容
《辦法》共有五章29條,包括總則、門(樓)牌號的編制原則、門(樓)牌的設置和安裝、門(樓)牌的使用和管理、附則。主要有以下五個方面內容:
(一)門(樓)牌的定義
門(樓)牌,包括門牌、樓牌、單元牌、戶(室)牌,是指依法確定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生活、生產場所位置的標準地址標牌。門(樓)牌號是標準地址的基礎內容,門(樓)牌是標準地址的法定載體。
(二)政府各部門的職責
本《辦法》明確了在門(樓)牌管理工作中,各部門的職責分工:市公安機關是本市門(樓)牌管理工作的主管機關,負責門(樓)牌管理工作的指導和監督。各縣(區)公安機關根據民政部門提供的地名信息及住建部門提供的樓盤信息、自然資源部門提供的建筑物信息,負責轄區內門(樓)牌的編制、設置及管理等工作。市、縣(區)民政、財政、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稅務、政數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公安機關做好門樓牌管理工作。民政和自然資源部門負責街、路、巷的命名、更名等工作。自然資源部門負責提供建筑物的座落、名稱。市政數局負責全市標準地名地址數據的匯聚、共享、發布及問題數據反饋工作。財政部門負責將門(樓)牌的制作、安裝所需費用列入部門預算,由同級財政予以保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和村(居)委會應當支持和協助當地公安機關做好本轄區內的門(樓)牌編制、設置與日常管理工作。
(三)門(樓)牌號的編制原則
門(樓)牌號的編制是門(樓)牌管理的重要內容。《辦法》明確了編制門(樓)牌號的原則。除歷史形成的編號順序以外,門牌按道路、街、巷的走向進行編號。東西走向的,門(樓)牌的編號由東向西編排,北側編單號,南側編雙號;南北走向的,由北向南編排,西側編單號,東側編雙號;東北-西南走向的,由東北向西南編排,西北側編單號,東南側編雙號;西北-東南走向的,由西北向東南編排,西南側編單號,東北側編雙號;只有一個出入口的街路巷,門牌號以出入口處為起點按照左雙右單順序編排。街路巷兩側有空地待建設的,應按3-5米預留一個空號或按規劃建設情況預留空號;未預留空號又需新增號的,可以在現有門牌號下按順序編排附號,或者繼續沿用本地現有合理有序的編排辦法予以處理;附號后不得再增加附號。
街路巷名稱應使用依法批準的標準名稱,未確定標準名稱的,可以先使用通俗或者臨時名稱,編排臨時門(樓)牌號,但暫不制作、釘裝門(樓)牌,待確定標準名稱后再統一制作、釘裝門(樓)牌。
(四)門(樓)牌的設置和安裝
明確了門(樓)牌的申領主體,建筑物由單位投資建設的,由單位提供工商執照等相關材料申請;建筑物由個人投資建設的,由個人提交相關材料申請;商品區、住宅區及辦公項目區的門(樓)牌號由開發單位(商)統一申請。
統一規范了門(樓)牌的規格及安裝位置,門(樓)牌的規格、式樣和顏色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GB 17733-2008《地名標志》,并設置二維碼圖標。門牌藍底白字。規格1門牌:60×40厘米;規格2門牌:40×30厘米;規格3門牌:30×20厘米;規格4門牌:18×12厘米。樓牌藍底白字,左邊書寫名稱部分,右邊書寫樓號部分。規格為90×50厘米。 居民住宅區內的樓宇,設置樓牌;臨街道的企事業機關單位、大型市場、大型商場、大型住宅小區出入口,使用規格1門牌;若因釘裝門牌的位置不適合安裝規格1門牌的,則使用規格2門牌; 國道、省道和市區、城鎮主要道路(路寬30米以上)的臨街辦公樓、住宅等建筑物,使用規格2門牌; 寬30米以下道路的臨街商鋪、商住樓等使用規格3門牌; 商鋪卡位和內街內巷的別墅、私人房屋等居民住宅使用規格4門牌。
小門牌安裝在面對門左上角的門框,門框上不便安裝的,可安裝在門左側位置上,距地面高度不宜小于2米;中、大門牌安裝在面對門的左側位置,距地面高度不宜小于2米;樓牌安裝在樓房臨街一側及醒目位置上,距地面高度不宜小于5米(二、三樓之間);一條路、街的門牌或者一個住宅區的樓牌,應當安裝在同一水平線上;建筑物在建筑時,應在相應的地方預留安裝門牌、樓牌位置;其他特殊情況的,由所在地公安機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安裝位置。
(五)門(樓)牌的使用和管理
根據《辦法》規定,建筑物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發現已編列的門(樓)牌缺失、破損難以辨認的,應當向建筑物所在地公安機關申請補領。公安機關在門(樓)牌日常管理工作中,發現門(樓)牌未設置或者缺失、破損難以辨認的,應當核實登記,并告知建筑物管理人、使用人依程序申請補領門(樓)牌。
對于因《辦法》第十三條情形需要變更門(樓)牌的,由所在地公安機關統一進行批量變更,變更后及時告知建筑物所有人、使用人。新門(樓)牌更換安裝后,舊門(樓)牌可過渡使用3個月。對于已編列正式門(樓)牌的,經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批準建筑物格局發生改變需要變更的,由建筑物所有人填報提供變更規劃的證明等材料申請變更門(樓)牌。因門(樓)牌變更,房屋建筑有關單位和個人辦理事務,需要門(樓)牌變更證明的,由公安派出所核實后出具。
因建筑物拆除等原因需要注銷門(樓)牌號的,建筑物所有人應當到所在地公安機關申請注銷。公安機關在門(樓)牌日常管理工作中發現上述情形的,可以核實后主動注銷,注銷后的門(樓)牌號碼可以重新給新建建筑物使用。
因建筑物門面裝修需暫時拆除門(樓)牌的,建筑物管理人、使用人必須在門面裝修施工結束時,按規定重新釘掛門(樓)牌。
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擅自變更、改裝、遮擋、毀壞、盜竊門(樓)牌,不得影響其正常使用,如有上述情況且造成惡劣影響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廣東省地名管理條例》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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