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1月29日,市生態環境局印發《河源市生態環境行政執法減免責清單》(以下簡稱《減免責清單》),于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現就有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為什么要制定《減免責清單》?
為深入貫徹《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廣東省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等法律法規,全面提升營商環境,按照《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推進包容審慎監管的指導意見》《河源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推進包容審慎監管的方案》文件精神,根據市司法局《關于做好減免責清單編制工作的通知》要求,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教育與強制相結合的原則,進一步規范行政處罰、行政強制執法行為,建立容錯糾錯柔性執法機制,依法依規制定河源市生態環境行政執法減免責清單(即免予行政處罰事項清單),對于輕微違法行為,實施行政指導、行政建議等柔性措施,在法定權限范圍內給予執法相對人容錯糾錯空間,促使其自覺糾正違法行為,營造公平正義的法治化營商環境。
二、《減免責清單》的制定依據有哪些?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環境行政處罰辦法》第七條有關不予處罰的相關規定。
(二)《生態環境部關于進一步規范適用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指導意見》(環執法〔2019〕42號)有關免予處罰的自由裁量指導意見。
(三)《廣東省生態環境廳關于印發<廣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的通知》(粵環發〔2021〕7號)《廣東省生態環境不予行政處罰的輕微違法行為目錄》對免予行政處罰的相關規定。
三、《減免責清單》的主要內容有什么?
《減免責清單》在《廣東省生態環境廳關于印發<廣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的通知》(粵環發〔2021〕7號)《廣東省生態環境不予行政處罰的輕微違法行為目錄》有關規定的基礎上,對免予行政處罰涉及的具體違法行為、法律依據條款、適用的情形和配套監管措施進一步細化明確。
免予行政處罰事項清單對未批先建、未驗先投、超標排污、未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識、不按照規定方式公開環境信息等33種免予行政處罰事項設立的法律依據條款、適用情形、免予處罰依據和配套監管措施等進一步細化;同時,對“首次違法”、自然保護區和風景名勝區、飲用水源保護區等生態環境敏感區發生的環境違法行為不適用依法不予處罰的相關規定、“改正違法行為”應結合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認定等5種情形在備注中給予了補充。
四、配套監管措施
對于列入《減免責清單》管理的事項,加強日常監管和指導,通過說服教育、勸導示范、指導約談等柔性措施,促進其依法依規開展生產經營服務活動,讓行政執法既有力度又有溫度,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執法行為中都能看到風清氣正、從每一項執法決定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義,實現行政執法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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