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為規范我市中心城區建設項目停車配建指標管理,合理確定停車位供應標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廣東省城鄉規劃條例》《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標準GB 50180-2018》等相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二、適用范圍及對象
市中心城區(含源城區、江東新區、市高新區、東源縣城)新建、改建、擴建的住宅、商業服務和公共服務類建設項目,不包括工業類、用地面積80平方米以下建設項目以及城市公共停車場(庫)、路內停車位。
三、主要內容
1、中心城區實行分區域差別化停車配建標準管理,區域劃分為三類(詳見附件1)。
2、建設項目停車配建指標根據建設項目類型、停車區域劃分進行取值,具體標準按照附件2、3執行。具有兩種及以上功能的建設項目,配建停車位按各類建筑功能及規模核算后累加確定。
3、住宅類建設項目地面停車位數量不應超過住宅總標準戶的10%。
商業服務業類項目地面停車位不應超過核定車位數量的20%。
建設用地面積小于3000平方米的零散用地,廉租房、保障性住房、單身宿舍項目配建停車比例不低于標準規定值的80%。
4、機械停車位(子母車位)按實際停放車位數核計,保證普通停車位比例不低于停車位總數的90%。
設有兩層機械停車位的車庫凈高不小于5.1米,每增設一層機械停車位,凈高增加不少于1.6米;設有單層停車位的地上停車樓層高不大于3.6米。
住宅類項目配建機械停車位的比例不超過住宅應配建車位總數的25%,保證在一、二類區域每標準戶配建不少于0.9個自走式普通停車位,三類區域每標準戶配建不少于0.7個自走式普通停車位。
5、配建停車位須按有關規定要求配置電動汽車充電設施或預留充電安裝條件。
6、優先考慮地下停車庫。場地坡度3%以內的建設用地,地下停車庫頂板(含覆土)標高不高于周邊道路或場地主要控制點平均標高1.5米以上;場地坡度3%以上的建設用地,地下停車庫采用臺地式布局方式。
地下停車庫和首層架空停車空間不計入建設項目容積率指標,地上停車樓和地上機械式停車庫核計建設項目的建筑密度和容積率。
停車場(庫)的設計要滿足消防、人防、電力、排水以及出入口、坡道、無障礙等設施的設置要求。
配建停車場(庫)與建設項目主體工程要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設計時要如實標明停車位的數量和停車方式。驗收時要嚴格把關,未達到停車位配建要求的不予驗收。停車位一經確定,任何人不得隨意調整或挪作他用。
7、住宅、商業服務業類項目,在房屋銷售時將車位配建情況如實告知購房人,不得隱瞞或虛假宣傳,并在房屋出售合同中明確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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