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規范市區綜合用地明確用途工作,維護土地市場秩序,市政府修訂了《河源市明確市區綜合用地性質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為辦法),為便于理解,現就有關問題解讀如下:
一、《辦法》修訂背景
2013年,市人民政府印發《河源市明確市區原綜合用地性質暫行規定》(河府〔2013〕47號),明確了綜合用地明確用途規則等,有效規范了市區綜合用地明確用途工作。但該文件也存在部分綜合用地用途確定不夠準確等問題,同時該文件在2018年7月使用權屆滿。為適應土地管理新形勢,亟需對文件進行修訂。
二、《辦法》主要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二)《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
(三)《土地利用分類標準》(GB/T 21010-2017)
三、《辦法》修改主要內容
(一)調整了需明確綜合用地的范圍。根據行政管轄區域調整,明確市區包括源城區、江東新區、市高新區范圍。同時,根據近5年辦理綜合用地情況,除原范圍外其他區域均有核發用途為綜合用地的土地,該部分土地也需按現行國家分類標準明確用途。因此,明確市區范圍內原已出讓或劃撥土地,其國有土地使用權、房地產權證書記載土地用途為綜合用地也需按國家土地利用現狀分類標準重新明確其用地性質。
(二)調整綜合用地認定規則。按照土地用途決定土地價值,而土地價值在土地市場表現為土地價格(即土地取得成本),將原《規定》第六條第三項“經核查,取得土地的來源資料記載不清晰,且土地劃撥、出讓時未審批或備案實施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的,按現已審批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重新明確其用地性質”修改為“土地來源及土地取得時城市規劃情況均記載不清的,根據用地發生時土地取得成本(包括土地出讓價款、土地出讓金等)及用地發生時地塊周邊土地價格及土地用途情況,重新確定其用地性質”。
(三)明確綜合用地與現行規劃的關系。明確綜合用地重新明確用地性質后,應按照現行城市規劃進行開發建設,如不符合現行規劃的可以依法申請改變用途或者補償。
同時,為支持民營企業和實體經濟發展,提出明確用途后不符合城市規劃但近期不影響城市規劃的,在城市規劃實施前可實行繼續按原用途和年限使用土地的過渡期政策。
(四)規范部分表述。原規定只明確住宅、商服兩個類別為高價值土地,而實際工作中存在明確為商住用地、文體旅游等價值較高的經營性用地,為完善相關表述。將原《規定》第七條中部門意見均明確為商服、住宅修改為“商服用地(含商服兼容住宅用地)、住宅用地(含住宅兼容商服用地)等經營性用地。
(五)調整土地年限表述。為保障國有資產不流失,將原辦法第七條中“該用地使用起始年限從原取得土地使用權之日起計算。”修改為土地使用權終止年期保持不變,且土地使用年限最高不超過相應用途法定最高年限。
四、適用范圍及實施日期
適用范圍:市區、各縣可參照該辦法執行。本文件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五、文件解讀機關
《河源市明確市區綜合用地性質管理辦法》由市自然資源局負責解讀,具體解讀人:市自然資源局黃志堅,聯系電話:0762-3663006。
原文件鏈接地址:/zwgk/zcfg/bsgfxwj/content/post_190058.html
粵公網安備 44160202000112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