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林業局局長張富城解讀《河源市人民政府關于禁止非法獵捕
陸生野生動物的通告》
一、《河源市人民政府關于禁止非法獵捕陸生野生動物的通告》起草背景和過程
近年來,非法獵捕候鳥等破壞陸生野生資源的行為已引起社會公眾的關注,加強宣傳和嚴厲打擊十分必要。為進一步加強我市陸生野生動物資源保護管理,嚴厲打擊違法犯罪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2016年修訂) 、《中華人民共和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廣東省野生動物保護管理條例》(2012年修正)以及《廣東省林業廳關于加強鳥類等野生動物保護的緊急通知》(粵林函[2017]119號)文件要求,依法劃定、公告本地區的禁獵區、禁獵期,加大我市陸生野生動物資源保護宣傳力度,警示破壞陸生野生動物資源的違法行為。另外,湛江、韶關、陽江等地級市相繼出臺政府通告,我局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形成了《河源市人民政府關于禁止非法獵捕陸生野生動物的通告》。
本通告由我局野生動植物保護管理辦公室負責起草,于2017年4月24日向行政系統內相關單位發出《關于征求<河源市人民政府關于禁止非法獵捕陸生野生動物的通告>(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函》,于2017年5月9日在河源市政府門戶網站以及河源林業網站向社會公眾發布《關于征求<河源市人民政府關于禁止非法獵捕陸生野生動物的通告>(征求意見稿)意見的通知》,經征求意見后于2017年6月12日交我局法制部門進行內部合法性審核,并于2017年6月16日經我局黨組成員相關領導集體討論均無意見。
二、《河源市人民政府關于禁止非法獵捕陸生野生動物的通告》的主要內容
第一條:“禁止在本市行政區域范圍內非法獵捕列入國家重點、省重點和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禁止破壞、干擾陸生野生動物生息繁衍場所及其生存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二條、第六條、第二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第二條、第八條、第十一條和《廣東省野生動物保護管理條例》第三條、第十條有關規定制定。
第二條:“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濕地公園及野生動物主要生息繁衍場所列為禁獵區。上述區域之外的其他區域自2017年 月 日起至2022年 月 日止禁獵,禁獵期為五年。禁獵期滿后,根據執行情況決定是否延續禁獵期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十二條、第二十條和《廣東省野生動物保護管理條例》第十三條有關規定制定。
第三條:“禁止使用毒藥、爆炸物、電擊或電子誘捕裝置以及獵套、獵夾、地槍、排銃等工具進行獵捕,禁止使用夜間照明行獵、殲滅性圍獵、搗毀巢穴、火攻、煙熏、網捕等方法進行獵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二十四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第十八條有關規定制定。
第四條:“因科學研究、種群調控、疫源疫病監測或者其他特殊情況確需獵捕國家重點野生動物的,必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和《廣東省野生動物保護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申請特許獵捕證。獵捕非國家重點保護的陸生野生動物,應當依法取得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核發的狩獵證,并且服從獵捕量限額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第十一條、第十五條和《廣東省野生動物保護管理條例》第十二條有關規定制定。
第五條:“林業、公安、交通運輸、衛計、工商、食藥監、綜治辦、海關、檢驗檢疫、郵政、鐵路等部門應各司其職,緊密配合,加強對獵捕、出售、收購、運輸、攜帶陸生野生動物及其產品行為的監督管理,防止非法獵捕的陸生野生動物流入集貿市場和餐飲等經營場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六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和《廣東省野生動物保護管理條例》第五條有關規定制定。
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門、新聞媒體應當加強野生動物保護的宣傳、教育和科學知識普及工作,提高公眾的保護意識”。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八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第六條有關規定制定。
第七條:“公民有保護陸生野生動物資源的義務。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受傷、瘦弱、饑餓、受困、迷途的國家和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時,應當及時報告當地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由其采取救護措施;也可以就近送具備救護條件的單位救護。救護單位應當立即報告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并按照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辦理;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權向有關部門和機關舉報或者控告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的行為(舉報電話:市公安局110,市公安局森林分局0762-3361861,市野生動植物保護管理辦公室0762-3378585)”。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六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第九條有關規定制定。
第八條:“違反規定獵捕陸生野生動物的,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和《廣東省野生動物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九條有關規定制定。
三、征求意見情況
根據規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要求,我局對由我局代擬的《河源市人民政府關于禁止非法獵捕陸生野生動物的通告》(代擬稿)征求了各相關單位意見,答復沒意見,并于5月9日至6月5日在河源市政府門戶網站以及河源林業網站廣泛征求了社會公眾的意見,截至6月5日,沒有收到團體或個人意見。
信息來源:林業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