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廣東民政信息網
一、起草背景
隨著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的提高和社會保障制度的逐步完善,從總體來看,我國兒童的合法權益得到有效保障,生存發展環境不斷優化,在家庭、政府和社會關愛下健康成長。同時,也有一些兒童因家庭經濟貧困、自身殘疾、缺乏有效監護等原因,面臨生存、發展和安全困境,需要全社會予以關心幫助。為此,亟需進一步加強困境兒童保障工作,編密織牢兜底保障網。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加強困境兒童保障工作的意見》(國發〔2016〕36號,簡稱《意見》)精神,完善我省困境兒童分類保障制度,切實維護困境兒童的合法權益,省政府于近日出臺《關于加強困境兒童保障工作的實施意見》(粵府〔2016〕129號,簡稱《實施意見》)。
二、主要內容
《實施意見》共分五個部分。
第一部分,總體要求。以促進兒童全面發展為出發點和落腳點,堅持政府主導、家庭盡責,分類保障、關愛并重,立足基層、部門協作,社會參與、專業服務的基本原則,綜合運用社會救助、社會福利和兒童保護等政策措施,建立健全與我省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的困境兒童分類保障制度。到2020年,全省困境兒童基本生活、醫療、教育等保障體系更加健全,困境兒童監護制度更加完善,兒童福利服務體系建設進一步加強,全社會關愛保護兒童的意識普遍增強,困境兒童成長環境更為改善、安全更有保障。
第二部分,保障范圍。明確困境兒童定義,由于兒童自身和家庭原因而陷入生存、發展和安全困境,需要政府和社會予以關心幫助的兒童都屬于困境兒童范疇。明確困境兒童分類,主要包括孤兒、自身困境、家庭困境、安全困境和臨時困境兒童五類,并細化了每類困境兒童的類別。
第三部分,實施分類保障。根據我省實際,針對困境兒童生存發展面臨的突出困難和問題,分別從基本生活、教育、醫療、監護等六方面對困境兒童保障作出制度性安排。在基本生活保障上,按照不疊加、就高不就低享受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原則,為符合條件的困境兒童按政策落實孤兒保障、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最低生活保障、臨時救助、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等政策;將父母不能履行撫養義務的兒童以個人為單位全部納入最低生活保障,并按低保標準全額享受低保。在醫療保障上,孤兒、最低生活保障和低收入家庭兒童、特困供養兒童等困境兒童按規定享受相應的醫療保障,將相關殘疾兒童醫療康復項目納入基本醫療保險支付范圍;在教育保障上,支持特殊教育學校、取得辦園許可的殘疾兒童康復機構和有條件的兒童福利機構增設附屬幼兒園或幼教班(部),開展學前教育。在監護保障上,完善孤兒安置渠道;在強化家庭監護責任的同時,對監護缺失、監護不力和監護不當的困境兒童,分類明確了替代監護的責任主體和相應程序,同時對缺少監護人的服刑人員和強制隔離戒毒人員未成年子女等做了相應安排。另外,要求加強殘疾兒童福利服務和流浪兒童救助保護。
第四部分,建立健全困境兒童保障工作體系。分別從完善基層兒童福利服務體系、加強部門協作聯動、加強困境兒童救助機構建設、引導社會力量參與四方面對建立困境兒童保障工作體系提出了具體要求。《實施意見》要求構建縣(市、區)、鄉鎮(街道)、村(居)三級困境兒童保障工作網絡,設立由村(居)民委員會委員擔(兼)任的兒童福利督導員或兒童權利監察員;逐步拓展完善縣級兒童福利機構功能,輻射城鄉社區,為困境兒童提供專業的替代照料、養育輔導、專業康復和矯治等福利服務;發揮群團組織優勢開展幫扶服務,鼓勵和規范社會力量舉辦困境兒童托養照料、康復訓練等服務機構,大力發展困境兒童社會工作服務。
第五部分,加強工作保障。要求各級加強組織領導、落實資金保障、強化督查落實、加強宣傳引導。
三、主要特點
《實施意見》在貫徹國務院文件的基礎上,加強探索創新,體現以下廣東特色:
一是細化困境兒童分類。明確困境兒童主要包括五類并分別對各類困境兒童類別進行了細化:(一)孤兒。是指失去父母或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二)自身困境兒童。是指因自身殘疾、疾病等原因導致康復、教育、照料、護理和社會融入等困難的兒童;(三)家庭困境兒童。指因家庭貧困導致生活、就醫、就學等困難的兒童,以及父母雙方不能履行撫養義務的兒童,包括:父母雙方棄養、重病或重殘、在押服刑(含強制隔離戒毒,下同);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蹤,另一方棄養、重病、重殘或在押服刑;父母一方棄養,另一方重病、重殘或在押服刑;父母一方在押服刑,另一方重病或重殘等;(四)安全困境兒童。是指因家庭監護缺失或監護不當遭受虐待、遺棄、意外傷害、不法侵害等導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脅或侵害的兒童;(五)臨時困境兒童。是指遭遇突發事件、意外傷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難陷入困境的兒童。
二是擴大困境兒童基本生活保障范圍。將父母雙方不能履行撫養義務的兒童納入困境兒童基本生活保障范圍,不斷完善困境兒童保障體系。
三是提高困境兒童醫療保障水平。明確孤兒醫療救助按照特困人員醫療救助政策執行。規定對于符合條件的困境兒童,下調大病保險起付標準,提高報銷比例,不設年度最高支付限額;
四是突出流浪兒童救助保護。針對廣東實際,增加“加強流浪兒童救助保護”內容,作為實施困境兒童分類保障的一項重要制度性安排;
五是加強基層兒童福利服務隊伍建設。要求設立由村(居)委員會委員擔(兼)任的兒童福利督導員或兒童權利監察員,明確工作職責,有利于保持人員隊伍的穩定性和促進困境兒童保障工作的持續開展;
六是落實困境兒童安置資金保障。明確要求各地財政部門要為困境兒童在兒童福利機構、救助保護機構監護或臨時監護期間產生的相關費用落實相關資金安排。
信息來源:民政局
粵公網安備 44160202000112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