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公積〔2016〕66號
關于印發河源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辦法的通知
各科室:
現將《河源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河源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住房公積金管理,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50號)、《廣東省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164號)、《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基準(房地產和住房保障類)》(粵建執函〔2016〕2282號)等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我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行政處罰實施機關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規范和監督。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是指河源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法律、法規、規章規定范圍內對單位違反住房公積金管理規定的行為是否給予行政處罰、給予何種行政處罰和給予何種幅度行政處罰的權限。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的單位,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等。
第五條 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處罰法定原則。即自由裁量權應該符合法律、法規、規章關于處罰種類、處罰幅度的規定。
(二)公平公正原則。即對違規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等基本相同或相近的違規行為,實施行政處罰時使用依據、處罰幅度應基本一致。
(三)過罰相當原則。即處罰幅度應當與違規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相當,避免重過輕罰或者輕過重罰。
(四)程序合法原則。即應當遵循法定程序,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保障行政相對人的知情權、參與權和救濟權等合法權益。
(五)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原則。即既要制裁違規行為,維護法律尊嚴,又要教育當事人,培養其守法意識。
第六條 《河源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細化標準》(以下簡稱《細化標準》)為本辦法的附件,是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具體標準。
第七條 根據單位不同違規情形,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可以作出免予處罰、從輕處罰、從重處罰的決定。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予處罰:
(一)單位在《責令限期改正住房公積金違規行為通知書》規定時間內已為全體職工辦理繳存登記設立賬戶的;
(二)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不予處罰的其他情形。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從輕處罰,處罰標準按規定標準上一檔次計算(即:嚴重標準的按一般標準執行,一般標準按輕微標準執行,輕微標準免予處罰):
(一)單位主動及時減輕違規行為危害后果,社會影響面較小的;
(二)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可從輕處罰的其他情形。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從重處罰,處罰標準按《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的處罰最高上限5萬元執行:
(一)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賬戶設立手續、在本行業或者全市有重大不良影響的;
(二)對投訴人、舉報人或者行政執法人員實施打擊報復,經查證情況屬實的;
(三)經河源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糾正違規行為后,繼續實施違規行為的;
(四)在對違規行為進行調查取證過程中故意隱瞞事實,弄虛作假或者隱匿、銷毀違規行為證據的;
(五)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從重處罰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相關法律依據變化或者有效期屆滿,根據實施情況依法評估修訂。
附件:《河源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細化
標準》
附件:
河源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細化標準
序號
|
違法 行為
|
法律依據
|
違法程度
|
違法情節
|
處罰細化
標準
|
1
|
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的,逾期不辦理的。
|
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
輕微
|
單位違規行為存續期間3個月以內的。
|
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
一般
|
單位違規行為存續期間3個月以上6個月以內的。
|
處2萬元以上4萬元以下的罰款。
|
|||
嚴重
|
單位違規行為存續期間6個月以上的。
|
處以4萬元以上5萬以下的罰款。
|
|||
2
|
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的,逾期不辦理的。
|
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
輕微
|
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50人以下的。
|
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
一般
|
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
處2萬元以上4萬元以下的罰款。
|
|||
嚴重
|
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100人以上的。
|
處以4萬元以上5萬以下的罰款。
|
備注:本表所稱的“以下”包含本數,“以上”不包含本數(特別注明除外)。
信息來源: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