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23日-2025年1月3日,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通過河源市人民政府網站對《河源市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社會公眾意見。經綜合匯總,共收到與本辦法相關的意見3條,采納1條,不采納2條。具體情況詳見附件。
附件:關于《河源市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意見征集采納情況
河源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5年1月7日
附 件
關于《河源市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意見征集采納情況
序號 | 意見及建議 | 采納情況 |
1 | 建議第六章增加房屋住改商辦理營業執照的,由村居委核實情況、開了住改商的證明后,再到市場監管局辦理營業執照。 | 不采納。根據《河源市民政局關于印發〈河源市不應由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出具證明事項清單(第一批)〉〈河源市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出具證明事項清單(第一批)〉的通知》(河民〔2021〕133號)要求,不應由村(居)委會開具住改商證明。 |
2 | 建議第十四條的第(五)點增加“居(村)民委員會”,原文修改為:“未取得不動產權證書(含房屋所有權證)的,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或備案)、消防驗收(或備案)、經備案的購房合同、房屋權屬查詢證明復印件可作為使用證明,當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機構、各類經濟功能區管委會、居(村)民委員會以及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出具的相關證明也可作為使用證明”,方便群眾辦理業務。 | 不采納。根據《河源市民政局關于印發〈河源市不應由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出具證明事項清單(第一批)〉〈河源市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出具證明事項清單(第一批)〉的通知》(河民〔2021〕133號)要求,不應由村(居)委會出具經營場所證明。 |
3 | 根據2024年12月20日國家市場監管總局頒布的《公司登記管理實施辦法》第十八條 規定:“公司申請住所或者經營場所登記,應當提交住所或者經營場所合法使用證明。公司登記機關簡化、免收住所或者經營場所使用證明材料的,應當通過部門間數據共享等方式驗證核實申請人申請登記的住所或者經營場所客觀存在且公司依法擁有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為保障交易安全,維護社會公眾合法權益,建議第十一條改為“我市分類實行住所(經營場所)自主申報承諾制,已通過部門間數據共享等方式驗證核實申請人申請登記的住所或者經營場所客觀存在且公司依法擁有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可以以市場主體申報的住所(經營場所)信息作為其住所使用證明,無需提交不動產權證書(含房屋所有權證)、租賃協議等住所材料。” | 采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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