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臺背景和意義
為確保我市為困難群體代繳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費資金落實到位,根據《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廣東省民政廳廣東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 廣東省鄉村振興局 廣東省殘疾人聯合會關于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助力全面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若干意見》(粵人社規〔2022〕29號)精神,我市出臺了《關于我市為困難群體代繳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費有關問題的通知》,并于2024年7月1日起開始實施,有效期5年,2029年7月1日失效。
二、目標任務
完善困難群體參保幫扶政策。確保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低保對象、特困人員、返貧致貧人口、防止返貧“三類監測對象”(含脫貧不穩定戶、邊緣易致貧戶、突發嚴重困難戶),重度殘疾人,3級和4級精神、智力殘疾人由市、縣區兩級政府按省規定的城鄉居保代繳檔次標準全額代繳養老保險費,應保盡保。
三、主要內容
《通知》結合河源本地實際情況,包含兩個內容:
第一部分“明確困難群體對象”。由市、縣區人民政府代繳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困難群體為:低保對象,特困人員,返貧致貧人口,防止返貧“三類監測對象”(含脫貧不穩定戶、邊緣易致貧戶、突發嚴重困難戶),重度殘疾人,3級和4級精神、智力殘疾人等。
第二部分“明確保費代繳標準和市、縣區財政分擔比例”。對困難群體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由市、縣區人民政府按省規定的城鄉居保代繳檔次標準全額代繳養老保險費。市、縣區人民政府分擔代繳養老保險費比例分別為20%、80%。困難群體中的城鄉重度殘疾人、精神和智力殘疾人員繼續按原渠道原辦法由縣區財政全額為其代繳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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