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市水務局,市林業局:
現將《河源市設施農業用地指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河源市自然資源局
河源市農業農村局
2024年5月29日
河源市設施農業用地指引
為進一步規范我市設施農業用地管理,保障設施農業用地合法合規取得,根據《自然資源部農業農村部國家林業和草原局關于嚴格耕地用途管制有關問題的通知》(自然資發〔2021〕166號)、《廣東省自然資源廳關于進一步完善優化設施農業用地監管系統功能的通知》(粵自然資耕保〔2024〕366號)、《廣東省自然資源廳關于進一步規范設施農業用地管理的通知》(粵自然資耕保〔2023〕2414號)、《廣東省自然資源廳關于明確設施農業用地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粵自然資耕保〔2023〕436 號)、《廣東省自然資源廳 廣東省農業農村廳關于加強和改進設施農業用地管理的通知》(粵自然資規字〔2020〕7號)等文件規定,綜合廣東省用途管制綜合應用系統(設施農業用地模塊)上圖入庫限制規則,結合我市實際,梳理出該指引。
一、設施農業用地范圍
設施農業用地包括農業生產中直接用于作物種植和畜禽水產養殖的設施用地,分為生產設施用地以及與生產直接關聯的輔助設施用地。具體用地范圍如下:
(一)作物種植設施用地范圍。包括作物種植(工廠化栽培)、育苗育種大棚、日光溫室、連棟溫室、灌溉水渠(溝、管)、場內道路等生產設施用地,為生產服務的看護房、水肥一體化灌溉及水泵配電等必要的管理用房、檢驗檢疫監測、病蟲害防控、農資農機具存放及維修場所,以及與作物生產直接關聯的烘干晾曬、分揀包裝、保鮮存儲、副產物處理等輔助設施用地。
(二)畜禽水產養殖設施用地范圍。包括畜禽舍、水產養殖設施池塘、工廠化養殖車間、進排水渠道、場區內通道、綠化隔離帶等養殖生產用地,與養殖生產直接關聯的飼料存儲、糞污處置、尾水處理、疫病防控、檢驗檢疫、消洗轉運、分揀包裝、保鮮存儲、生物質有機肥料生產、病死動物無害化處理以及必要的管理用房等輔助設施用地。
以上范圍之外的設施農業用地類型由鄉鎮人民政府報縣級農業農村部門會同自然資源部門結合實際確定。
(三)以下情況不屬于設施農業用地
以農業為依托的休閑觀光度假場所,農資企業存放農資,村民健身廣場,村集體文化廣場,各類農業園區中涉及建設永久性餐飲、住宿、辦公、停車場、屠宰、肉類加工和通過收購農業原材料進行加工等用地,應按照規定使用存量建設用地或者依法辦理新增建設用地手續。
直接利用耕地耕作層或其他農用地表層土壤進行農業生產的普通塑料大棚、下挖覆土式大棚、普通日光溫室和非硬化的養殖坑塘用地可不納入上圖入庫范圍。
二、設施農業用地規模
種植和養殖的生產設施用地規模根據農業生產需要合理確定,根據《廣東省自然資源廳 廣東省農業農村廳關于加強和改進設施農業用地管理的通知》(粵自然資規字〔2020〕7號)文規定,輔助設施用地規模應按下列比例和面積要求確定:
(一)作物種植輔助設施用地規模。輔助設施用地規模原則上控制在項目用地規模的10%以內,最多不超過20畝;規模化糧食作物種植面積在500畝以上的,最多不超過30畝。
(二)畜禽水產養殖輔助設施用地規模。輔助設施用地規模原則上控制在項目用地規模的15%以內,最多不超過30畝;生豬和奶牛養殖輔助設施用地面積不受30畝限制。
確因實際生產需要,須在以上比例和面積基礎上適當增加用地規模的,由縣級自然資源部門根據農業農村部門核定的用地需求確定用地規模。
三、辦理流程
使用設施農業用地需由用地主體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流程如下:
(一)項目用地協商及選址
1、用地主體、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人、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初步確認意向用地位置后,向縣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提供相關資料(電子版紅線圖、用地申請等(縣區作補充)),進一步確定用地的地類權屬情況,并組織實地核查。
2、根據《自然資源部農業農村部國家林業和草原局關于嚴格耕地用途管制有關問題的通知》(自然資發〔2021〕166號)、《中華人民共和國糧食安全保障法》第十一條(2024年6月1日起施行)規定,嚴禁新增占用永久基本農田建設畜禽養殖設施、水產養殖設施和破壞耕作層的種植業設施,嚴格控制畜禽養殖設施、水產養殖設施和破壞耕作層的種植業設施等農業設施建設用地使用一般耕地,確實需要使用一般耕地的,需落實耕地“占補平衡”或“進出平衡”。
3、對于壓占建設用地的,按系統規則出具意見。
(1)若占用建設用地范圍為合法建設用地,需由縣級自然資源管制部門出具意見。
(2)若占用建設用地范圍為歷史建設用地(1999年之前變更),需由縣級自然資源執法部門出具不涉及違法違規占用耕地的意見。
(3)若占用建設用地范圍為無合法來源的建設用地且原實際用途為設施農業建設,需由縣級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或耕保部門(負責設施農業用地部門)會同縣級農業農村部門出具意見,縣級自然資源執法部門出具不涉及違法違規占用耕地或已依法依規查處到位的意見。
(4)若占用建設用地范圍為無合法來源的建設用地且原實際用途為非農建設,在依法依規查處整改到位,涉及違法違規占用耕地的按要求整改復耕并通過日常變更或年度變更調查認定為耕地地類后,由縣級自然資源執法部門出具意見。
(5)若占用建設用地范圍涉及已到期的臨時用地,需由縣級自然資源修復部門出具復墾到位的意見。
(6)若占用建設用地范圍涉及已完成變更的耕地,需由縣級自然資源調查部門出具已完成變更的意見。
4、設施農業用地管理涉及農業農村、自然資源、林業、生態環境、水利等相關部門職能,鄉鎮人民政府在組織簽訂用地協議前,應主動對接相關部門進行選址審查,確保設施農業用地選址依法依規、科學合理。
5、對符合條件的用地,根據粵自然資規字〔2020〕7號文規定,用地主體、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人、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對使用條件、恢復要求及違約責任等進行協商。
(二)簽訂用地協議
協商一致且選址確認后,根據粵自然資規字〔2020〕7號文規定,由用地主體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簽訂《廣東省設施農業用地協議》,涉及土地經營權流轉的另行簽訂流轉協議。
(三)辦理用地備案
根據粵自然資規字〔2020〕7號文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用地主體應在用地協議簽訂后的10個工作日內到用地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申請用地備案,并提交用地協議、土地經營權流轉協議;材料齊全且符合要求的,鄉鎮人民政府應在收到備案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予以備案,并于每月5日前將轄區內設施農業用地備案信息匯交縣級自然資源部門。設施農業用地跨鄉鎮的,可由用地涉及的任一鄉鎮人民政府辦理備案手續。
(四)信息上圖入庫
1、縣級自然資源部門收到鄉鎮人民政府匯交的備案信息后應及時核驗,在10個工作日內將符合規定的備案信息在廣東省土地管理與決策支持系統(設施農業用地備案模塊)、自然資源部設施農業用地監管系統上圖入庫,納入自然資源“一張圖”監管,作為各級自然資源部門在耕地保護檢查、土地變更調查、土地執法及日常管理工作中對設施農業用地的認定依據。
2、設施農業用地未按要求上圖入庫的,管理中不予認可。
3、備案信息發生變化,并經原備案機關同意撤銷、變更的,應及時更改上圖入庫信息。
設施農業用地辦理流程圖
設施農業用地辦理流程圖
四、辦理材料清單(供參考,以各縣區要求為準)
1.設施農業用地申請書
2.關于設施業農業用地備案的批復、標圖入庫的函(鎮政府)
3.用地紅線圖(TXT格式及紙質版,含項目紅線圖及設施農業用地紅線圖)
4.村民代表會議文件(簽字蓋章)
5.(壓占一般耕地時)落實耕地“進出平衡”材料、(壓占建設用地)相關部門意見、壓占林地時相關部門意見
6.設施農業項目用地協議
7.設施農業用地土地復耕復綠保證書、復墾方案或三方復墾復綠協議(由鎮政府、業主、銀行簽訂)
8.復墾復綠保證金繳交票據
9.租地合同,涉及土地流轉的提供土地流轉協議
10.林業查詢函及復函(如有涉及林地需提供林業審核同意書)
11.土地權屬證明材料(系統土地權屬于實地權屬不一致時)
12.經營者(法人代表)身份證復印件、營業執照
13.設施農業用地平面圖2份
14.土地利用現狀圖(縣自然資源局調查監測與確權登記股)
15.設施農業用地地類明細表(縣自然資源局調查監測與確權登記股)
五、備案項目撤銷
1、用地主體決定停止生產需終止備案,由用地主體告知所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所在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在系統中撤銷該項目備案信息,并完成土地恢復。
2、設施農業用地主體擅自或者變相將設施農業用地用于非農建設,改變土地農業生產用途,經鄉鎮人民政府告知后,仍不按要求整改或整改不到位,原備案機關撤銷該設施農業用地備案的,應由原備案機關報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撤銷該項目上圖入庫信息。涉及違法違規用地行為的,須依法依規嚴肅處理。
本文件為河源市設施農業用地工作的指引,各縣區可依據實際情況進行調整,采取適宜措施。
來源| 河源市自然資源局 河源市農業農村局
編輯| 張漢青
校對| 謝芳卉
審核|葉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