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政府印發《河源市明確市區綜合用地性質管理辦法》(河府〔2019〕22號,以下簡稱《辦法》),進一步規范市區土地用途分類,解決市區綜合用地性質不明確的遺留問題,提高市區土地管理水平,確保市區土地的開發、利用符合城市規劃規定。
《辦法》自2019年 4月 15日起施行,有效期為5年。辦法適用范圍為市區,包括源城區、江東新區、市高新區。市區范圍內原劃撥、出讓的土地,原辦理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國有土地使用證》或《房地產權證》,其記載用地項目名稱或土地用途為綜合用地、但尚未按國家土地利用現狀分類標準重新明確其用地性質的,適用該辦法。
《辦法》規定,市區范圍內綜合用地應按該辦法明確用地性質。綜合用地重新明確用地性質需經過申請、核查、初審、審定、辦證五個環節。其中,審定環節要求審定結果需公示7個工作日,以接受公眾查詢和社會監督。此外,辦證時,土地使用權終止日期保持不變,且土地使用年限最高不得超過相應用途法定的最高年限。
在初審階段,市自然資源局將根據土地來源,依法對用地性質進行明確。土地來源記載清晰的,按土地來源資料反映的用地項目名稱或土地用途重新明確其用地性質;土地來源記載不清晰的,應根據土地劃撥、出讓時已審批或備案實施的城市規劃重新明確其用地性質;土地來源及用地發生時城市規劃情況均記載不清的,根據用地發生時取得土地成本及用地發生時地塊周邊土地價格及土地用途情況,經綜合研究后,重新明確其用地性質。
《辦法》規定,綜合用地重新明確土地用途后,應當按照現行城市規劃要求進行開發建設。明確土地用途后與現行城市規劃用途相符的,按照現行城市規劃要求進行開發建設;與現行城市規劃用途不相符的,在城市規劃實施前可實行繼續按原用途和年限使用土地的政策。城市規劃實施時,應根據現行城市規劃重新調整其土地用途。此外,綜合用地重新明確用地性質后構成土地閑置的,應按市區閑置土地相關規定進行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