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1:什么是不動產非公證繼承登記告知承諾制?
答:不動產非公證繼承登記告知承諾制,是指當事人因繼承取得不動產申請登記時,未能提交繼承權公證書或生效法律文書的情形,對于因歷史久遠等客觀原因申請人確實難以獲取死亡證明、親屬關系證明的,可以作出書面承諾并愿意承擔法律責任,提交法律法規以及相關規范性文件中規定的其他材料,不再提交死亡證明、親屬關系證明,直接向不動產登記機構(以下簡稱登記機構)申請辦理不動產登記。
問題2:哪些情形適用不動產非公證繼承登記告知承諾制?
答:
1.被繼承人死亡時超過(含)80周歲,申請人無法獲取被繼承人父母死亡證明、被繼承人與父母親屬關系證明的;
2.被繼承人死亡時超過(含)80周歲的,申請人無法獲取被繼承人未婚且無子女證明的;
3.計劃生育政策實施之前,被繼承人生育一個子女,申請人無法出具獨生子女證明的;
4.戶籍證明上反映(外)祖父母和孫輩的關系,(外)祖父母和父(母)輩的關系證明,申請人無法獲取父(母)子(女)關系證明的;
5.申請人能提供被繼承人的戶籍注銷證明,但無法提供確切死亡時間的;
6.被繼承人及其配偶未領取結婚證,屬于事實婚姻,戶籍證明反映夫妻關系但申請人無法獲取結婚時間的;
7.申請人提供新中國成立初期的土地房產所有權證存根上僅顯示“戶主和人口數量”,未記載具體人員,可由申請人承諾相關人員與戶主的關系。
問題3:哪些情形不適用不動產非公證繼承登記告知承諾制?
答:
1.涉及代位繼承或轉繼承的;
2.申請人有失信被執行人記錄或其他嚴重不良信用記錄;
3.曾經虛假承諾或提供虛假材料申請不動產登記,被記錄不動產登記黑名單的;
4.被繼承的不動產存在糾紛或公告期間有異議且異議成立的;
5.非住宅及房屋建筑面積在144平方米(含)以上的普通住宅(農房除外);
6.能夠通過信息共享獲取的。
問題4:哪些登記類型適用不動產非公證繼承登記告知承諾制?
答:適用于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和“帶押過戶”類型。
問題5:辦理非公證繼承登記業務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答:
1.不動產登記申請書(原件);
2.申請人身份證明材料(復印件,原件核對);
3.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動產權證書(房地產權證或房屋所有權證及國土使用證)(原件);
4.權籍調查成果(原件);
5.交易登記繼承人詢問記錄表(登記窗口出具);
6.繼承的證明材料,包括:
(1)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包括醫療機構出具的死亡證明(復印件,原件核對);公安機關出具的死亡證明或者注明了死亡日期的注銷戶口證明(原件);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決書(復印件,原件核對);其他能夠證明被繼承人死亡的材料(原件);
(2)所有繼承人與被繼承人之間的親屬關系證明,包括戶口簿、婚姻證明、收養證明、出生醫學證明(復印件,原件核對),公安機關及村委會、居委會、被繼承人或繼承人單位出具的證明材料(原件),其他能夠證明相關親屬關系的材料(原件);申請人難以獲取第(1)、(2)項材料的,在符合繼承登記告知承諾制條件的情況下,可以提交《告知承諾申請書》、《不動產非公證繼承登記承諾書》。
(3)繼承人在登記機構人員見證下簽署的繼承不動產登記具結書(原件);放棄繼承的,則在登記機構人員見證下簽署的放棄繼承的聲明(原件);
(4)被繼承人生前與配偶有夫妻財產約定的,提交書面約定協議(復印件,原件核對)。
問題6:辦理不動產非公證繼承登記業務多久可以辦結?
答:承諾辦結時限:2個工作日(不含公告時間30天)
粵公網安備 44160202000112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