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省、市關于實施“百縣千鎮萬村高質量發展工程”的決策部署和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有關工作要求,我局決定調整實施一批市級自然資源行政事項。現公告如下:
一、將30項行政職權事項(附件1)、81項行政執法事項(附件2)委托河源江東新區管理委員會組織實施,委托期限自2025年4月1日至2030年3月31日,原 2023年6月16日市自然資源局與江東新區管委會簽訂的《行政委托書》作廢。
二、將29項市級自然資源行政職權事項(附件3)委托河源市高新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組織實施,委托期限為自2025年4月1日至2030年3月31日,原 2023年6月16日市自然資源局與河源市高新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簽訂的《行政委托書》作廢。
特此公告。
附件:1.河源市自然資源局委托河源江東新區管理委員會實施的市級自然資源行政職權事項清單
2.河源市自然資源局委托河源江東新區管理委員會實施的市級自然資源行政處罰事項清單
3.河源市自然資源局委托河源市高新區管理委員會實施的市級自然資源行政職權事項清單
河源市自然資源局
2025年5月15日
附件1:
河源市自然資源局委托河源江東新區管理委員會實施的市級自然資源行政職權事項清單
序號 | 事項類別 | 事項名稱 | 備注 |
1 | 行政許可 | 臨時用地審批 | 包含審批、批后監管、應訴應議、信訪處理、督察審計等配合調查及整改等事項。 |
2 | 行政許可 | 建設項目用地預審與選址意見書 | 市管權限建設項目用地預審與選址意見書(原屬省自然資源廳委托市自然資源局實施的、跨縣區的、涉及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的除外),包括在用地預審范圍內的其他事項(踏勘論證和節地評價)以及涉及的應訴應議、信訪處理、督察審計配合調查及整改等事項。 |
3 | 行政許可 | 建設用地(含臨時用地)規劃許可證核發 | 包含審批、批后監管、應訴應議、信訪處理、督察審計配合調查及整改等事項。 |
4 | 其他行政權力 | 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審查 | 1.對須提交市國土空間規劃委員會和規劃委員會專業委員會審議的建設項目的規劃建筑設計方案(市規劃委員會章程和專業委員會工作細則確定的項目)提出初審意見。 |
5 | 行政許可 | 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核發 | |
6 | 行政許可 | 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核發 | 包含審批、批后監管、應訴應議、信訪處理、督察審計等配合調查及整改等事項。 |
7 | 行政確認 | 建設工程規劃條件核實意見書核發 | |
8 | 行政許可 | 建設用地使用權供地審核 | 1.供地方式包括:劃撥(含拆遷安置地),出讓,出租,作價入股,先租后讓,彈性年期出讓,土地置換涉及的出讓,劃撥補辦出讓轉讓,歷史建設用地補辦手續(含用地紅線調整)等。市土儲平臺經營性用地出讓除外。 2.內容包括:擬定供地方案、供地方案報審、委托招拍掛、簽訂合同、核發批復等全流程事項。 |
9 | 行政許可 | 建設用地使用權改變用途審核 | 受理、審查申請材料,擬定方案,委托招拍掛,簽訂成交確認書及出讓合同,核發用地批復等。 |
10 | 其他行政權力 | 綜合用地明確用途 | 全流程事項。包括:受理、調查、集體審議、批前公示、出具用地批復等。 |
11 | 其他行政權力 | 地價委托評估工作(市不再委托二次評估) | 全流程事項。 |
12 | 其他行政權力 | 閑置土地調查、認定、實施處置 | 全流程事項。包括:閑置土地調查、認定、組織實施處置等。 |
13 | 其他行政權力 | 辦理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 | 全流程事項。 |
14 | 其他行政權力 | 印發《擬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通知》 | |
15 | 其他行政權力 | 印發《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決定書》 | |
16 | 其他行政權力 | 建設用地批復(項目位于江東新區轄區范圍)涉及的信訪處理、應訴應議、督察審計等配合調查及整改等事項。 | |
17 | 其他行政權力 | “三舊”改造實施方案審核、報批、備案、公告 | |
18 | 其他行政權力 | “三舊”改造項目拆遷、用地報批、備案、公告 | |
19 | 其他行政權力 | 簽訂“三舊”改造監管協議、土地出讓合同及批后監管等 | |
20 | 其他行政權力 | “三舊”改造歷史遺留問題及各方糾紛的調查處理。 | |
21 | 其他行政權力 | “三舊”改造咨詢、投訴、上訪等的受理及調查處理等 | |
22 | 其他行政權力 | “三舊”改造單元規劃編制、初審、公告 | |
23 | 其他行政權力 | “三舊”改造政策宣傳、招商文件備案 | |
24 | 其他行政權力 | 承擔轄區內國土資源動態巡查工作 | |
25 | 其他行政權力 | 負責宣傳、貫徹執行城市規劃管理的法律法規和市委、市政府規劃管理的規章、規定等 | |
26 | 其他行政權力 | 負責轄區內歷史文物、文化古跡、古建筑維護的規劃管理 | |
27 | 其他行政權力 | 負責出具轄區范圍內建設用地規劃紅線、規劃設計條件及土地資源和技術控制指標清單 | |
28 | 其他行政權力 | 參與市級城市規劃區(江東新區轄區)范圍內的違法建設行為的認定 | |
29 | 其他行政權力 | 建設用地供后管理 | 1.按照屬地原則,對轄區內建設用地(包括原由市局供應的地塊及市土儲平臺地塊)實施供后管理。 |
30 | 其他行政權力 | 承辦市人民政府、市自然資源局交辦的有關自然資源管理職能的其它工作 |
附件2:
河源市自然資源局委托河源江東新區管理委員會實施的市級自然資源行政處罰事項清單
序號 | 事項名稱 | 事項類別 | 備注 |
1 |
| 對拒不履行土地復墾義務的行為的行政處罰 | |
2 |
| 對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的行為的行政處罰 | |
3 |
| 對擅自轉讓房地產開發項目的行為的行政處罰 | |
4 |
| 對在臨時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構筑物的行為的行政處罰 | |
5 |
| 對未按照規定補充編制土地復墾方案的行為的行政處罰 | |
6 |
| 對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的行為的行政處罰 | |
7 |
| 對土地復墾義務人依照規定應當繳納土地復墾費而不繳納的行為的行政處罰 | |
8 |
| 對在國土空間規劃確定的禁止開墾的范圍內從事土地開發活動的行為的行政處罰 | |
9 |
| 對臨時用地期滿之日起一年內未完成復墾或者未恢復種植條件的行為的行政處罰 | |
10 |
| 對擅自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通過出讓、轉讓使用權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農業建設,或者違法將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通過出讓、出租等方式交由單位或者個人使用的行為的行政處罰 | |
11 |
| 對土地復墾義務人未按照規定對擬損毀的耕地、林地、牧草地進行表土剝離的行為的行政處罰 | |
12 |
| 對土地復墾義務人未按照規定將土地復墾費用列入生產成本或者建設項目總投資的行為的行政處罰 | |
13 |
| 對土地復墾義務人拒絕、阻礙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監督檢查,或者在接受監督檢查時弄虛作假的行為的行政處罰 | |
14 |
| 對土地復墾義務人未按照規定報告土地損毀情況、土地復墾費用使用情況或者土地復墾工程實施情況的行為的行政處罰 | |
15 |
| 對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用途的建筑物、構筑物重建、擴建的行為的行政處罰 | |
16 |
| 對依法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當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臨時使用土地期滿拒不歸還土地的,或者不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土地的行為的行政處罰 | |
17 |
| 對違法占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礦、取土等,破壞種植條件行為中涉及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職責的行為的行政處罰 | |
18 |
| 對接受調查的單位和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行政處罰:(一)拒絕或者阻撓土地調查人員依法進行調查的;(二)提供虛假調查資料的;(三)拒絕提供調查資料的;(四)轉移、隱匿、篡改、毀棄原始記錄、土地登記簿等相關資料的。 | |
19 |
| 對破壞或者擅自改變基本農田保護區的保護標志的行為的行政處罰 | |
20 |
| 對違反《廣東省礦產資源管理條例》第六十二條,存在在地質災害危險區內從事容易誘發地質災害活動等行為的行政處罰 | |
21 |
| 對工程建設等人為活動引發的地質災害不予治理的行為的行政處罰 | |
22 |
| 對因工程建設活動對地質環境造成影響的,相關責任單位未依照規定履行地質環境監測義務的行為的行政處罰 | |
23 |
| 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行政處罰:(一)未按照規定對地質災害易發區內的建設工程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的;(二)配套的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未經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主體工程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 | |
24 |
| 對侵占、破壞或擅自移動地質環境監測設施的行為的行政處罰 | |
25 |
| 對侵占、損毀、損壞地質災害監測設施或者地質災害治理工程設施的行為的行政處罰 | |
26 |
| 對地質勘查單位提供虛假材料或拒絕接受監督檢查的行為的行政處罰 | |
27 |
| 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行政處罰:(一)在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中弄虛作假或者故意隱瞞地質災害真實情況的;(二)在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施工以及監理活動中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的;(三)無資質證書或者超越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承攬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施工及監理業務的;(四)以其他單位的名義或者允許其他單位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攬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施工和監理業務的。 | |
28 |
| 對古生物化石收藏單位不符合收藏條件收藏古生物化石的行為的行政處罰 | |
29 |
| 對古生物化石發掘單位未按照規定移交發掘的古生物化石的行為的行政處罰 | |
30 |
| 對單位或者個人在生產、建設活動中發現古生物化石不報告的行為的行政處罰 | |
31 |
| 對古生物化石收藏單位未按照規定建立本單位收藏的古生物化石檔案的行為的行政處罰 | |
32 |
| 對古生物化石收藏單位之間未經批準轉讓、交換、贈與其收藏的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的行為的行政處罰 | |
33 |
| 對單位或者個人將其收藏的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轉讓、交換、贈與、質押給外國人或者外國組織的行為的行政處罰 | |
34 |
| 對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收藏違法獲得或者不能證明合法來源的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的行為的行政處罰 | |
35 |
| 對國有收藏單位將其收藏的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違法轉讓、交換、贈與給非國有收藏單位或者個人的行為的行政處罰 | |
36 |
| 對單位或者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行政處罰:(一)未經批準發掘古生物化石的;(二)未按照批準的發掘方案發掘古生物化石的。 | |
37 |
| 對超越批準的礦區范圍采礦的行為的行政處罰 | |
38 |
| 對擅自印制或者偽造、冒用采礦許可證的行為的行政處罰 | |
39 |
| 對擅自印制或者偽造、冒用勘查許可證的行為的行政處罰 | |
40 |
| 對違反規定將探礦權、采礦權倒賣牟利的行為的行政處罰 | |
41 |
| 對買賣、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礦產資源的行為的行政處罰 | |
42 |
| 對破壞或擅自移動礦區范圍界樁或者地面標志的行為的行政處罰 | |
43 |
| 對違反規定收購和銷售國家統一收購的礦產品的行為的行政處罰 | |
44 |
| 對不辦理勘查許可證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手續的行為的行政處罰 | |
45 |
| 對違反規定,采取破壞性的開采方法開采礦產資源的行為的行政處罰 | |
46 |
| 對不辦理采礦許可證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手續的行為的行政處罰 | |
47 |
| 對不按期繳納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規定的應當繳納的費用的行為的行政處罰 | |
48 |
| 對以承包等方式擅自將采礦權轉給他人進行采礦的行為的行政處罰 | |
49 |
| 對未經批準,擅自進行滾動勘探開發、邊探邊采或者試采的行為的行政處罰 | |
50 |
| 對不按期繳納《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規定應當繳納的費用的行為的行政處罰 | |
51 |
| 對采礦權人不依照規定提交年度報告、拒絕接受監督檢查或者弄虛作假的行為的行政處罰 | |
52 |
| 對未取得勘查許可證擅自進行勘查工作、超越批準的勘查區塊范圍進行勘查工作的行為的行政處罰 | |
53 |
| 對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范圍采礦,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的行為的行政處罰 | |
54 |
| 對探礦權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行政處罰:(一) 不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備案、報告有關情況、拒絕接受監督檢查或者弄虛作假的;(二) 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三) 已經領取勘查許可證的勘查項目,滿6個月未開始施工,或者施工后無故停止勘查工作滿6個月的。 | |
55 |
| 對不匯交測繪成果資料的行為的行政處罰 | |
56 |
| 對測繪成果質量不合格的行為的行政處罰 | |
57 |
| 對應當送審的地圖而未送審的行為的行政處罰 | |
58 |
| 對中標的測繪單位向他人轉讓測繪項目的行為的行政處罰 | |
59 |
| 對不需要送審的地圖不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定的行政處罰 | |
60 |
| 對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建設單位未報備案的行為的行政處罰 | |
61 |
| 對未取得測繪執業資格,擅自從事測繪活動的行為的行政處罰 | |
62 |
| 對未取得測繪資質證書,擅自從事測繪活動的行為的行政處罰 | |
63 |
| 對以欺騙手段取得測繪資質證書從事測繪活動的行為的行政處罰 | |
64 |
| 對違法獲取、持有、提供、利用屬于國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行為的行政處罰 | |
65 |
| 對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的建設和運行維護不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行為的行政處罰 | |
66 |
| 對未在地圖的適當位置顯著標注審圖號,或者未按照有關規定送交樣本的行為的行政處罰 | |
67 |
| 對通過互聯網上傳標注了含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地圖上不得表示的內容的行為的行政處罰 | |
68 |
| 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行政處罰:(一)損毀、擅自移動永久性測量標志或者正在使用中的臨時性測量標志;(二)侵占永久性測量標志用地;(三)在永久性測量標志安全控制范圍內從事危害測量標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動;(四)擅自拆遷永久性測量標志或者使永久性測量標志失去使用效能,或者拒絕支付遷建費用;(五)違反操作規程使用永久性測量標志,造成永久性測量標志毀損。 | |
69 |
| 對經審核不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定的地圖未按照審核要求修改即向社會公開的行為的行政處罰 | |
70 |
| 對擅自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的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的行為的行政處罰 | |
71 |
| 對編制、出版、展示、登載、更新的地圖或者互聯網地圖服務不符合國家有關地圖管理規定的行為的行政處罰 | |
72 |
| 對弄虛作假、偽造申請材料騙取地圖審核批準文件,或者偽造、冒用地圖審核批準文件和審圖號的行為的行政處罰 | |
73 |
| 對測繪項目的招標單位讓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測繪單位中標,或者讓測繪單位低于測繪成本中標的行為的行政處罰 | |
74 |
| 對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未經批準,或者未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部門、單位合作,擅自從事測繪活動的行為的行政處罰 | |
75 |
| 對互聯網地圖服務單位使用未經依法審核批準的地圖提供服務,或者未對互聯網地圖新增內容進行核查校對的行為的行政處罰 | |
76 |
| 對未經批準擅自建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或者采用不符合國家標準的基礎地理信息數據建立地理信息系統的行為的行政處罰 | |
77 |
| 對地理信息生產、保管、利用單位未對屬于國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獲取、持有、提供、利用情況進行登記、長期保存,泄露國家秘密的行為的行政處罰 | |
78 |
| 對測繪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行政處罰:(一)超越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從事測繪活動;(二)以其他測繪單位的名義從事測繪活動;(三)允許其他單位以本單位的名義從事測繪活動。 | |
79 |
| 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行政處罰:(一)未經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或者審定,擅自編制、印刷、出版、展示、登載和銷售地圖或者附有地圖的各類產品的;(二)未按照規定將地圖樣圖或者樣品報送備案的。 | |
80 |
| 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行政處罰:(一)未按照測繪成果資料的保管制度管理測繪成果資料,造成測繪成果資料損毀、散失的;(二)擅自轉讓匯交的測繪成果資料的;(三)未依法向測繪成果的使用人提供測繪成果資料的。 | |
81 |
| 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行政處罰:(一)建立以地理信息數據為基礎的信息系統,利用不符合國家標準的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的;(二)擅自公布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的;(三)在對社會公眾有影響的活動中使用未經依法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的。 |
附件3:
河源市自然資源局委托河源市高新區管理委員會實施的市級自然資源行政職權事項清單
序號 | 事項類別 | 事項名稱 | 備注 |
1 | 行政許可 | 臨時用地審批 | 包含審批、批后監管、應訴應議、信訪處理、督察審計等配合調查及整改等事項。 |
2 | 行政許可 | 建設項目用地預審與選址意見書 | 市管權限建設項目用地預審與選址意見書(原屬省自然資源廳委托市自然資源局實施的、跨縣區的、涉及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的除外),包括在用地預審范圍內的其他事項(踏勘論證和節地評價)以及涉及的應訴應議、信訪處理、督察審計配合調查及整改等事項。 |
3 | 行政許可 | 建設用地(含臨時用地)規劃許可證核發 | 包含審批、批后監管、應訴應議、信訪處理、督察審計配合調查及整改等事項。 |
4 | 其他行政權力 | 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審查 | 1.對須提交市國土空間規劃委員會和規劃委員會專業委員會審議的建設項目的規劃建筑設計方案(市規劃委員會章程和專業委員會工作細則確定的項目)提出初審意見。 |
5 | 行政許可 | 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核發 | |
6 | 行政許可 | 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核發 | 包含審批、批后監管、應訴應議、信訪處理、督察審計等配合調查及整改等事項。 |
7 | 行政確認 | 建設工程規劃條件核實意見書核發 | |
8 | 行政許可 | 建設用地使用權供地審核 | 1.供地方式包括:劃撥(含拆遷安置地),出讓,出租,作價入股,先租后讓,彈性年期出讓,土地置換涉及的出讓,劃撥補辦出讓轉讓,歷史建設用地補辦手續(含用地紅線調整)等。市土儲平臺經營性用地出讓除外。 2.內容包括:擬定供地方案、供地方案報審、委托招拍掛、簽訂合同、核發批復等全流程事項。 |
9 | 行政許可 | 建設用地使用權改變用途審核 | 包括:受理、審查申請材料,擬定方案,委托招拍掛,簽訂成交確認書及出讓合同,核發用地批復等。 |
10 | 其他行政權力 | 綜合用地明確用途 | 全流程事項。包括:受理、調查、集體審議、批前公示、出具用地批復等。 |
11 | 其他行政權力 | 地價委托評估工作(市不再委托二次評估) | 全流程事項。 |
12 | 其他行政權力 | 閑置土地調查、認定、實施處置 | 全流程事項。包括:閑置土地調查、認定、組織實施處置等。 |
13 | 其他行政權力 | 辦理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 | 全流程事項。 |
14 | 其他行政權力 | 印發《擬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通知》 | |
15 | 其他行政權力 | 印發《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決定書》 | |
16 | 其他行政權力 | 建設用地批復(項目位于市高新區轄區范圍)涉及的信訪處理、應訴應議、督察審計等配合調查及整改等事項。 | |
17 | 其他行政權力 | “三舊”改造實施方案審核、報批、備案、公告 | |
18 | 其他行政權力 | “三舊”改造項目拆遷、用地報批、備案、公告 | |
19 | 其他行政權力 | 簽訂“三舊”改造監管協議、土地出讓合同及批后監管等 | |
20 | 其他行政權力 | “三舊”改造歷史遺留問題及各方糾紛的調查處理。 | |
21 | 其他行政權力 | “三舊”改造咨詢、投訴、上訪等的受理及調查處理等 | |
22 | 其他行政權力 | “三舊”改造單元規劃編制、初審、公告 | |
23 | 其他行政權力 | “三舊”改造政策宣傳、招商文件備案 | |
24 | 其他行政權力 | 負責宣傳、貫徹執行城市規劃管理的法律法規和市委、市政府規劃管理的規章、規定等 | |
25 | 其他行政權力 | 負責轄區內歷史文物、文化古跡、古建筑維護的規劃管理 | |
26 | 其他行政權力 | 負責出具轄區范圍內建設用地規劃紅線、規劃設計條件及土地資源和技術控制指標清單 | |
27 | 其他行政權力 | 參與市級城市規劃區(市高新區轄區)范圍內的違法建設行為的認定 | |
28 | 其他行政權力 | 建設用地供后管理 | 1.按照屬地原則,對轄區內建設用地(包括原由市局供應的地塊及市土儲平臺地塊)實施供后管理。 |
29 | 其他行政權力 | 承辦市人民政府、市自然資源局交辦的有關自然資源管理職能的其它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