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住房公積金繳存單位:
為做好我市2021年度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調整工作,維護廣大職工的合法權益,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710號)、《住房公積金歸集業務標準》(GB/T51271-2017)等相關規定,經市公積金管委會同意,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范圍和時間
凡在我市范圍內已開戶并正常繳存的單位,應當在2021年7月1日至9月30日完成2021年度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調整工作。
二、繳存基數
本匯繳年度(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計算單位和職工每月繳存住房公積金的繳存基數為職工本人2020年全年工資總額的月平均數。工資按國家統計局《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統制字〔1990〕1號文)計算。
2021年1月1日起新參加工作的職工,從參加工作的第二個月開始繳存住房公積金,以其參加工作的第二個月工資作為繳存基數。2021年1月1日起新調入的職工,從調入的當月開始繳存住房公積金,以其調入當月工資作為繳存基數。
市直、縣(區)和鎮機關、事業單位的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按市、縣(區)有關文件規定執行。
三、繳存限額
(一)最低繳存限額。2021年匯繳年度我市職工最低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為河源市現行月最低工資標準即1410元,住房公積金月繳存最低限額為142元。
(二)最高繳存限額。2021年匯繳年度我市住房公積金最高月繳存基數為河源市統計局公布的2020年河源市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7208元的3倍即21624元,住房公積金月繳存最高限額為5190元。月均工資(實行年薪制的按月均分)未超過以上限額的,以實際工資額為住房公積金月繳存基數計算月繳存額;月均工資超過以上限額的,以上述最高限額為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
四、月繳存額的計算
月繳存金額=(月繳存基數×單位繳存比例)+(月繳存基數×個人繳存比例)。
職工和單位月繳存的住房公積金之和,不得低于2021年匯繳年度住房公積金最低繳存限額,不得高于2021年匯繳年度住房公積金最高繳存限額。
五、辦理方式
(一)線上辦理方式:已開通網上辦事大廳的繳存單位,可通過網上自行申報的方式在線辦理調整。繳存單位登錄河源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網站(http://www.sy824.com/bmjy/hyszfgjjglzx/gjjxx/),在“下載中心”欄目下載《河源市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調整申請表》(附件),填妥打印后加蓋公章,再登錄河源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網上辦事大廳(https://wsbsdt.hygjj.com/),錄入調整職工信息并上傳加蓋公章的申請表電子版,提交中心審核。
(二)線下辦理方式:繳存單位登錄河源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網站(http://www.sy824.com/bmjy/hyszfgjjglzx/gjjxx/),在“下載中心”欄目下載《河源市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調整申請表》(附件),填妥打印后加蓋公章,連同電子版到繳存所在住房公積金管理部業務窗口辦理調整手續。
六、其他事項
(一)各住房公積金繳存單位應在2021年7月1日至2021年9月30日期間完成本單位所有繳存職工(含繳存基數有變動和無變動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和月繳存額的調整核定工作。繳存單位年度內原則上調整一次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調整后不再變更。
(二)各繳存單位應如實申報繳存基數,嚴格按照國家統計局發布的《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統制字〔1990〕1號文)核算職工繳存基數,對所申報內容的真實性和完整性負責。
(三)為維護繳存職工合法權益,繳存單位在核定本單位職工的繳存基數時應嚴格執行繳存基數上、下限規定,將核實情況告知職工本人并由職工本人簽名確認,接受職工監督。
(四)為進一步規范住房公積金基礎數據,各繳存單位在辦理繳存基數年度調整工作的同時,要對單位和職工的基礎數據信息進行核對,信息有誤或不完善的,一并進行更正或完善。
(五)請各住房公積金繳存單位按本通知要求及時做好本年度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調整有關工作,逾期未辦理的,視作無調整變動,逾期不再辦理,因此造成的問題及責任由繳存單位自行負責。在繳存基數調整工作中,如有問題,請及時與繳存所在地住房公積金管理部聯系。
聯系電話:
1、河源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區域管理部:3885123
2、河源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源城管理部:2202623
3、河源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東源管理部:8836060
4、河源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和平管理部:5632331
5、河源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龍川管理部:6750654
6、河源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紫金管理部:7889023
7、河源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連平管理部:4333511
河源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