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公積〔2020〕27號
各住房公積金繳存單位、繳存職工,各縣區公積金中心:
為貫徹落實2020年2月18日國務院常務會議精神,住房城鄉建設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妥善應對新冠肺炎疫情實施住房公積金階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建金〔2020〕23號)、省住建廳《轉發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做好住房公積金管理服務工作的通知》和市政府《關于印發河源市進一步穩定和促進就業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河府〔2020〕11號)要求,結合本市實際,現就應對新冠肺炎疫情落實住房公積金階段性支持政策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落實階段性緩繳政策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的企業,無法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可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在2020年6月30日前緩繳住房公積金。申請緩繳期限為2020年2月至6月(具體期限由企業與職工充分協商確定,已繳存的月份不作調整)。
對于緩繳期間的住房公積金,企業應與職工協商制定并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報備緩繳和補繳方案。緩繳期間,如職工自愿繼續繳存個人部分的公積金的,企業應當為職工辦理代扣代繳。緩繳期間,不對企業作欠繳處理,不影響企業征信;職工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時間連續計算,不影響職工正常提取和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職工需辦理賬戶轉移或者銷戶提取的,企業應當先為其辦理補繳。
疫情防控措施解除后3個月內,企業應按照緩繳前的繳存基數和繳存比例補繳欠繳的住房公積金,并恢復正常繳存。
二、落實階段性降低繳存比例政策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的企業,經行業主管部門認定,并經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工會討論通過后,可以按規定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在2020年6月30日前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最低不低于1%)。申請期限為2020年2月至2020年6月(具體期限由企業與職工充分協商確定,已繳存的月份不作調整)。
三、落實階段性停繳政策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嚴重,導致繳存住房公積金困難的企業,經行業主管部門認定,并經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工會討論通過后,可以按規定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在2020年6月30日前停繳住房公積金。申請期限為2020年2月至6月(具體期限由企業與職工充分協商確定,已繳存的月份不作調整)。停繳期間,如職工自愿繼續繳存個人部分的公積金的,企業應當為職工辦理代扣代繳。停繳的,停繳期間繳存時間連續計算,不影響職工正常提取住房公積金和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四、落實住房公積金貸款還款階段性政策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的職工(包括4類:1.參加疫情防控的一線工作者;2.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療或被隔離人員;3.疫情防控需要被隔離觀察人員;4.受疫情影響暫時失去收入來源職工),在2020年1月23日至2020年6月30日前不能正常歸還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應在2020年6月30日前,持相關證明材料向公積金中心提出申請延后還款,申請期滿后償還所欠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的,公積金中心不作逾期處理,不作為逾期記錄報送征信部門,已報送的予以調整。
經公積金中心認定符合條件且批準申請的職工應在2020年6月30日前足額歸還拖欠款項,如職工仍未能按時還款的,將從2020年7月1日起登記逾期記錄,計收罰息逾期天數從應還款之日起計算。
五、落實保障職工合理提取需求政策
在疫情防控期間,對購買住房提取、償還商業銀行按揭貸款提取、建造大修自住住房提取等有受理時限要求的提取業務,提取業務所需材料的有效期可延長至疫情結束后的3個月內。
對受疫情影響支付房租壓力較大的租房職工,可靈活安排提取時間,即在2020年6月30日前,職工以租房理由申請提取公積金距上次提取間隔不滿12個月的,可提前申請提取1次,提取金額不超過間隔期內實際房租支出,且不超過規定提取限額。
六、疫情防控措施解除時間以廣東省、河源市相關通知為準。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暫定至2020年6月30日。中央和省出臺的相關支持政策,從其規定。
河源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2020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