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BG-2024-018
河公積〔2024〕51號
各縣區政府(管委會),市有關單位:
經2024年3月28日河源市第三屆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第三次會議審議通過,現將《河源市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
2024年6月13日
河源市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我市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以下簡稱“公積金貸款”)管理,防范貸款風險,確保資金安全,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業務規范》(GB/T51267-2017)《住房公積金業務檔案管理標準》(JGJ/T495-2022)《住房公積金呆賬核銷管理暫行辦法》《河源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河源市行政區域內公積金貸款的管理,由河源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公積金中心”)組織實施。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公積金貸款是指公積金中心運用住房公積金,委托受委托銀行向符合條件的借款申請人發放的,用于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個人住房貸款。
第四條 本細則所稱借款申請人是指因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出貸款申請的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共同申請人是指就同一貸款與借款申請人共同提出貸款申請的人。多人共同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共有產權人須為共同申請人。
第五條 本細則所稱借款人是指滿足貸款條件要求,經公積金中心審批同意,獲得個人住房貸款資金,承擔還款義務的債務人,包括主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多人共同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共有產權人須為共同借款人。
第六條 本細則所稱自住住房是指在城鎮國有土地上依法建造且房屋用途為住宅的用于居住和生活的擁有所有權或共有權的住房。
第七條 本細則所稱組合貸款是指在公積金貸款額度不足以支付購買自住住房所需貸款資金時,可組合辦理公積金貸款和商業住房貸款。
第八條 本細則所指住房總金額根據住房成交價(不含裝修價款)或評估價進行核定。
第九條 住房套數根據借款申請人、共同申請人家庭在河源市行政區域內住房和本次貸款住房共同核定。自有宅基地上所建住房可核減自住住房套數。
第十條 公積金貸款次數根據借款申請人和共同申請人在全國范圍內已結清的公積金貸款和本次申請辦理的公積金貸款共同核定。
第二章 貸款對象、條件、類型
第十一條 貸款對象。正常繳納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購買、建造、翻建、大修首套或第二套自住住房的,可向公積金中心申請公積金貸款。
第十二條 貸款條件。申請公積金貸款的借款申請人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和合法有效身份證明材料(指居民身份證、外國人永久居留證、港澳臺居民通行證,下同);
(二)借款申請人連續正常按月繳存住房公積金6個月(含)以上,且賬戶狀態顯示為正常;
(三)具有合法有效的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合同、不動產權證書等證明材料,屬于房屋購買主體之一或建造、翻建、大修房屋的房屋所有權人之一,且已支付不低于中國人民銀行規定比例的首付款;
(四)信用良好,具有較穩定的經濟收入,并有按期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五)無可能影響貸款償還的債務;
(六)使用擁有產權的住房進行抵押;
(七)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優先用于償還公積金貸款。
第十三條 公積金貸款類型
(一)購買一手預售房貸款;
(二)購買一手現售房貸款;
(三)購買二手房貸款;
(四)商業住房貸款轉公積金貸款(以下簡稱“商轉公貸款”);
(五)建造、翻建自住住房貸款;
(六)大修自住住房貸款。
第十四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辦理公積金貸款:
(一)借款申請人或共同申請人本人及配偶有未結清的公積金貸款;
(二)借款申請人或共同申請人本人及配偶已使用過兩次公積金貸款;
(三)借款申請人或共同申請人已被記入公積金中心失信人員名單,或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已被凍結;
(四)借款申請人或共同申請人被國家信用平臺列為失信人員;
(五)借款申請人或共同申請人近36個月內出現連續三期(含)以上逾期或累計六期(含)以上逾期償還貸款;
(六)借款申請人或共同申請人提供虛假資料或以欺騙手段申請公積金貸款;
(七)借款申請人和共同申請人本人及配偶現有三套(含)以上自住住房;
(八)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有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或非居住用房(如:商鋪、車庫、寫字樓、商用公寓等);
(九)購買、建造、翻建、大修的自住住房被列入拆遷范圍或已設有居住權;
(十)二手房買賣非全產權交易;
(十一)以贈與、繼承、分割、合并、置換等方式取得自住住房產權;
(十二)存在其他不予以貸款情形的。
第三章 貸款額度、期限和利率
第十五條 貸款額度。公積金貸款額度應同時符合下列限額標準:
(一)根據最高額度確定可貸額度。公積金貸款的最高額度由河源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審議決定,并向社會公布執行。當前執行的最高額度為單方繳存35萬元,雙方繳存45萬元,大修自住住房貸款的最高額度為10萬元;
(二)根據首付款金額確定可貸額度。住房首付款金額加公積金貸款(或組合貸款)金額不得超過住房總金額,且首付款不得低于中國人民銀行規定最低比例;
(三)根據繳存情況確定可貸額度。貸款額度計算公式為:借款申請人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12×至退休工作年限×2 + 共同申請人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12×至退休工作年限×2;
(四)根據提取金額確定可貸額度。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積金金額與公積金貸款金額合計不得超過住房總金額;
(五)根據月還款額確定可貸額度。公積金貸款月還款額不得超過借款申請人和共同申請人月收入之和的50%,月收入原則上根據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核定;共同申請人未繳存住房公積金的,由公積金中心管理部綜合核定月收入;
(六)根據商業住房貸款剩余本金余額確定可貸額度。商轉公貸款的,不得超過商業住房貸款剩余本金金額;
(七)按抵押物價值計算可貸額度。建造3年(含)以內的住房不超過抵押物現值的80%,建造4-6年(含6年)的住房不超過抵押物現值的70%,建造7-20年(含20年)的住房不超過抵押物現值的60%,建造超過20年的住房不超過抵押物現值的50%。抵押物現值根據住房總金額或評估價確定。
第十六條 貸款期限。公積金貸款期限原則上為整年,最長年限30年,且須同時符合以下規定:
(一)貸款到期日不超過借款申請人(含共同申請人)法定退休時間后5年;
(二)提供抵押物擔保的,貸款期限不得超過抵押物剩余使用年限。
第十七條 貸款利率。公積金貸款利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各年限公積金貸款利率執行。申請辦理期間如遇國家利率調整,按貸款發放時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公積金貸款利率執行;貸款期間如遇國家利率調整,從次年1月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公積金貸款利率執行,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章 貸款申請材料、辦理時限
第十八條 申請公積金貸款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公共材料
1.《河源市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申請表》;
2.《河源市住房公積金貸款按月對沖還貸委托協議》;
3.《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查詢及報送授權書》(含借款申請人、共同申請人、抵押人);
4.有效身份證明(含借款申請人、共同申請人、抵押人);
5.戶口簿(含借款申請人、共同申請人家庭成員戶口登記頁);
6.婚姻狀況證明(含借款申請人、共同申請人、抵押人):已婚的,提供結婚證;離異未再婚的,提供離婚證、民政部門蓋章的離婚協議書或法院已生效的裁判文書;未婚的,提供未婚聲明書;
7.個人征信報告(含借款申請人、共同申請人、抵押人);
8.約定還款賬戶(借款申請人或共同申請人名下的受委托銀行的一類借記(儲蓄)卡);
9.通過全國住房公積金小程序申請生成《住房公積金業務辦理電子碼》(含借款申請人、共同申請人),授權公積金中心查詢和核驗住房公積金繳存、提取、貸款等信息。
(二)根據貸款類型和具體情況提供
1.購買一手預售房貸款。已備案的《商品房買賣合同》、首付款票據。
2.購買一手現售房貸款。已備案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不動產權證書》、已交購房款票據。
3.購買二手房貸款。已備案的《存量房買賣合同》《不動產權證書》、增值稅普通發票(房屋總價)、已交購房款票據(首期款)、收款銀行卡(借款申請人名下受委托銀行的一類儲蓄卡)、借款付清購房款的借據;辦理抵押存量房“帶押過戶”的,按“帶押過戶”有關規定提供材料。
4.商轉公貸款。《不動產權證書》和購房合同,商業住房貸款結清憑證及貸款余額清單,收款銀行卡(借款申請人名下受委托銀行的一類儲蓄卡),借款結清商業住房貸款余額的借據。
5.建造、翻建自住住房貸款。與有資質的施工方簽訂的工程承包合同、建房支出的付款憑證、所建造住房的《不動產權證書》及房屋評估報告、收款銀行卡(借款申請人名下受委托銀行的一類儲蓄卡)。
6.大修自住住房貸款。所大修住房的《不動產權證書》及房屋評估報告、房屋質量安全鑒定報告(C或D級)、與有資質的施工方簽訂的工程承包合同、大修支出的付款憑證、收款銀行卡(借款申請人名下受委托銀行的一類儲蓄卡)。
第十九條 借款申請人、共同申請人、抵押人所提供的材料均須核對原件,公積金中心通過信息共享能夠獲取的材料可無須提供,由公積金中心查詢獲取。
第二十條 公積金貸款應在以下對應時限內申請辦理:
(一)購買一手預售房貸款。《商品房買賣合同》備案登記之日起12個月內申請辦理。
(二)購買一手現售房、二手房貸款。《不動產權證書》登記之日起12個月內申請辦理。按照抵押存量房“帶押過戶”流程辦理二手房貸款的,《存量房買賣合同》簽訂之日起12個月內申請辦理。
(三)商轉公貸款。商業住房貸款結清后6個月內申請辦理;商業住房貸款結清時尚未完成不動產登記的,《不動產權證書》登記之日起6個月內申請辦理。
(四)建造、翻建自住住房貸款。所建造住房《不動產權證書》登記之日起12個月內申請辦理。
(五)大修自住住房貸款。房屋質量安全鑒定報告(C或D級)出具之日起12個月內申請辦理。
第五章 貸款辦理流程
第二十一條 貸款申請。借款申請人和共同申請人可通過住房公積金服務窗口、河源市政務服務網查詢和發起貸款申請,并如實提交真實、合法、有效的申請材料,不得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
第二十二條 貸款審批。公積金中心實行三級審批制度。對于資料齊全的貸款申請,公積金中心管理部應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準予貸款的決定并通知借款申請人。
準予貸款的,通知借款申請人辦理后續貸款手續;非公積金中心原因,貸款辦理周期(指公積金中心受理貸款申請至貸款發放之間的時間)超過6個月的,借款申請人應重新發起貸款申請;不予貸款的,應當退回申請材料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三條 借款合同簽訂。準予貸款的,借款申請人、共同申請人、抵押人攜帶公積金貸款申請材料原件到住房公積金服務窗口簽訂《個人住房公積金借款及擔保合同》(以下簡稱“借款合同”)。
第二十四條 貸款擔保。公積金貸款可以采取抵押、抵押加保證等擔保方式。購買自住住房貸款的,應以本次貸款所購住房作抵押擔保;以一手預售房作抵押擔保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提供階段性連帶保證擔保。
第二十五條 貸款發放。公積金中心應在具備公積金貸款發放條件的5個工作日內完成貸款發放。購買一手預售房貸款須在所購住房樓棟封頂后發放。資金緊張時,可根據抵押登記日期的先后順序輪候發放。
購買一手預售房、一手現售房貸款應發放至開發企業在受委托銀行開設的項目資金監管賬戶;購買二手房貸款、商轉公貸款及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貸款應發放至借款申請人本人在受委托銀行開設的一類儲蓄卡;按照抵押存量房“帶押過戶”流程辦理二手房貸款的,應發放至受委托銀行的“帶押過戶”專用監管賬戶。
貸款發放前,借款申請人或共同申請人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出現封存、凍結或欠繳超過1個月等情況時,公積金中心可以暫停或停止發放貸款。
第六章 貸款回收
第二十六條 貸款回收。貸款發放后,借款人應按借款合同約定按期足額還本付息。公積金中心可按照合同約定扣劃借款人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余額用于償還貸款本息。
第二十七條 借款人可選擇等額本息還款法或等額本金還款法分期按月足額償還貸款。
(一)等額本息還款法:借款人每期以相等的金額償還貸款。
月還款額=貸款本金×[月利率×(1+月利率)貸款期數]÷[(1+月利率)貸款期數-1]
(二)等額本金還款法:借款人每期償還相等的本金,同時付清本期應付的貸款利息。
月還款額=貸款本金÷貸款期數+(貸款本金-已歸還本金累計額)×月利率
第二十八條 回收貸款時按下列順序和規則進行:
(一)正常還款。按利息、本金的順序回收。貸款發放次月開始還款,每月還款日為貸款發放日的對應日(非工作日的可順延到工作日),無對應日的,還款日為該月最后一日;末次還款日為借款到期日。
(二)逾期還款。按罰息、逾期利息、逾期本金的順序回收;多期逾期貸款,按逾期時間先后順序回收。同一筆還款包含逾期還款和正常還款資金的,按照逾期還款部分、正常還款部分的順序回收。
(三)提前還款。按利息、本金的順序回收。提前還款按實際天數計收利息;存在逾期的,須先結清逾期金額。
第二十九條 借款人結清全部貸款本息和相關費用后,公積金中心應向借款人出具貸款結清證明,并將解除抵押權利的相關證明資料交還抵押人。
第七章 貸款變更
第三十條 貸款期間,借款人可向公積金中心申請辦理貸款變更業務,主要包括還款賬戶變更、借款人(抵押人)變更、貸款期限變更、擔保變更等。
第三十一條 還款賬戶變更。貸款期間,借款人需變更原合同約定還款賬戶時,應向公積金中心提出變更申請,并提供符合公積金中心要求的新還款賬戶。
借款人所提供的還款賬戶如需在受委托銀行重新簽約的,須在公積金中心申請變更后及時前往受委托銀行進行簽約,不得影響公積金貸款正常還款。
第三十二條 借款人(抵押人)變更。貸款期間,借款人(抵押人)出現婚姻狀況改變或死亡等情形時,應向公積金中心申請變更借款人(抵押人)。
(一)增加共同借款(代扣)人
借款人由單身變為已婚的,其配偶無未結清的公積金貸款的,可向公積金中心申請成為共同借款人;共同借款人開始在公積金中心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可向公積金中心申請成為共同代扣人。
(二)刪減共同借款人
借款人解除婚姻關系,公積金貸款所購住房產權和剩余債務歸屬于主借款人,主借款人住房公積金繳存正常且具備獨立償還剩余貸款的能力,公積金貸款近兩年內無不良記錄的,經借款人共同申請,公積金中心審批同意的,可刪減共同借款人。
(三)主借款人變更
1. 主借款人解除婚姻關系,公積金貸款所購住房產權和剩余債務歸屬于原配偶的,原配偶住房公積金繳存正常且具備獨立償還剩余貸款能力,公積金貸款近兩年內無不良記錄的,經原借款人共同申請,公積金中心審批同意的,可申請變更原配偶為主借款人,且須將還款賬戶變更為原配偶符合公積金中心規定的銀行卡。
2. 主借款人被宣告失蹤或死亡等,經公積金中心審批同意,可申請變更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共同借款人或繼承人為主借款人,且須將還款賬戶變更為共同借款人或繼承人符合公積金中心規定的銀行卡。
(四)抵押人變更
因借款人變更,需變更抵押人的,抵押人須為變更后的借款人,且公積金中心抵押權不能懸空。變更事項應于抵押人和公積金中心辦妥抵押變更等相關手續后生效。
第三十三條 貸款期限變更。貸款期間,借款人申請提前部分還款時,可選擇縮短貸款期限,重新約定月還款額,變更后的月還款額不得超過借款人月收入的50%,貸款利率按原合同約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 擔保變更。貸款期間,當擔保人無法履行保證責任或抵押物減值、滅失等原因,須變更借款合同約定的擔保時,借款人和抵押人應共同向公積金中心提出變更申請。申請擔保變更的,公積金中心應按下列要求進行審核:
1.提供或追加新擔保人的,新擔保人應符合公積金中心對擔保人資格的要求,具備足夠的擔保能力;
2.提供或追加新抵押物的,新抵押物應按要求進行評估,貸款余額與新抵押物價值之比不得大于規定的抵押率,且新抵押物剩余使用年限應長于剩余貸款期限。
第三十五條 其他變更。貸款期間,借款人通信地址、電話等聯系信息發生變更的,借款人應及時向公積金中心申請變更。
第三十六條 借款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失蹤或被宣告失蹤,其財產繼承人、受遺贈人或代管人須繼續履行借款合同,繼承人放棄繼承或其受遺贈人放棄受遺贈的除外。
借款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其法定代理人或財產代管人須繼續履行借款人簽訂的借款合同。
第八章 貸后管理
第三十七條 公積金中心應在貸款發放后開展貸后檢查與風險監測工作,相關工作通過回訪借款人、查閱檔案材料,采集、分析貸款信息系統、外部相關業務系統,以及有關信息報告中的相關信息等方式進行。
第三十八條 貸后檢查與風險監測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貸款資金使用情況、借款人資信情況、還款情況、收入狀況及其他可能影響其還款能力的重大變化等情況;
(二)擔保人的財務狀況及其他可能影響擔保能力的重大變化等情況;
(三)貸款資產質量情況,包括貸款風險狀況、擔保物權屬及價值變動情況、不良貸款分布情況、一手預售房項目建設進展等;
(四)貸款信息質量情況,包括借款人信息、擔保債權和擔保物權信息的完備性、準確性、有效性等;
(五)其他潛在風險事項,包括貸款真實性、貸款使用合規性、預抵押轉抵押登記情況等。
第三十九條 貸款發生違約后,公積金中心、受委托銀行應及時開展催收工作,并根據催收結果采取相應處置措施。
第四十條 公積金中心、受委托銀行應結合貸款違約程度、借款人還款能力、還款意愿等情況,分階段采取短信、電話、信函、律師函、實地或司法訴訟等合法手段對借款人、擔保人進行催收或追償,并形成催收記錄及證明材料。
第四十一條 公積金中心對逾期貸款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實施必要的催收處置程序之后,對于符合國家相關貸款核銷規定的,可認定為呆賬按照相關規定和程序進行核銷。
(一)呆賬核銷必須遵循“從嚴認定、證據確鑿、責任追究、逐級審批、賬銷案存”的原則;
(二)貸款核銷時應有債權發生明細材料、借款人及擔保人和擔保方式基本情況、抵押證明、債權損失證明材料、財產清償證明等必要的貸款核銷材料;
(三)核銷貸款時應嚴格遵守國家住房公積金貸款呆賬核銷程序規定,并將貸款核銷材料妥善保管;
(四)應至少每年一次對已核銷貸款進行調查催收,向法院申請調查借款人財產變動情況,一旦發現借款人、擔保人有可償債財產,及時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貸款。
第九章 貸款檔案的管理
第四十二條 檔案材料是指在貸款受理、審核、審批、發放等過程中形成的,具有憑證依據作用和參考利用價值的實體檔案材料和電子檔案材料。
第四十三條 貸款申請檔案須在貸款發放后5個工作日內完成存檔,貸后管理檔案須定期存檔;貸款檔案借閱須嚴格履行借閱手續,防止檔案遺失。
第四十四條 貸款實體檔案應保管至貸款還清后至少5年,經鑒定無未了事項后可銷毀,貸款實體檔案銷毀應按國家相關規定審批、監銷。貸款電子數據檔案應永久存儲。
第十章 法律責任及處置
第四十五條 公積金貸款償還期間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相應人員法律責任:
(一)借款人挪用貸款、改變貸款用途;
(二)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償還貸款本息;
(三)借款人提供證明、文件等材料有虛假、非法的情況;
(四)借款人拒絕公積金中心、受委托銀行對貸款使用的檢查、監督;
(五)擔保人擔保能力下降或擔保財產毀損、價值減少,借款人未按公積金中心的要求提供新的擔保;
(六)受委托銀行及房地產開發企業提供虛假材料,套取公積金貸款的,公積金中心將中止合作關系,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七)未經公積金中心同意,借款人將設定抵押權的財產或權益,私自拆遷、出售、轉讓、贈與或重復抵押;
(八)違反本細則或借款合同約定的其他行為。
第四十六條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公積金中心有權直接扣劃借款人、共同借款人和擔保人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余額,余額不足的繼續追償;有權依法處置借款人的抵押物,其價款不足以償還貸款本息時向借款人或擔保人追償,其價款超出部分退還抵押人,處置費用由借款人或擔保人承擔;有權向法院提起訴訟:
(一)借款人在貸款期間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失蹤或被宣告失蹤、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無繼承人、受遺贈人、法定代理人,或者繼承人、受遺贈人、法定代理人拒絕履行借款合同的;
(二)借款人連續六個月或累計十二個月未按時償還貸款本息的。
第四十七條 借款申請人、共同申請人或借款人未如實申報信息并提供合法有效材料,利用虛假材料或虛構住房消費行為違規套取公積金貸款,經調查發現情況屬實的,公積金中心可以將其列入公積金中心失信人員名單,限制其住房公積金提取及貸款行為,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四十八條 公積金中心、受委托銀行及其工作人員泄露借款人及其配偶個人信息的,對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給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一章 附則
第四十九條 異地公積金中心繳存職工辦理公積金貸款,按照《河源市住房公積金異地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河公積〔2022〕25號)執行。《河源市住房公積金異地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未規定的,參照本細則執行。
第五十條 本細則由公積金中心負責解釋。
第五十一條 本細則于2024年8月1起施行,有效期為五年,如遇國家、省、市政策調整,按新政策執行;原有政策與本細則不符的,按本細則規定執行。
政策解讀:《河源市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實施細則》政策解讀.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