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BG-2024-019
河公積〔2024〕48號
各縣區政府(管委會),市有關單位:
經2024年3月28日河源市第三屆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第三次會議審議通過,現將《河源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
2024年6月13日
河源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住房公積金繳存和使用管理,維護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合法權益,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住房公積金歸集業務標準》(GB/T51271-2017)《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標準》(GB/T51353-2019)《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業務規范》(GB/T51267-2017)等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河源市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的繳存、使用、管理和監督。
第三條 河源市行政區域內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社會團體(以下統稱“單位”)應為其在職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住房公積金是指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住房公積金屬于職工個人所有,應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使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條 全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實行河源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決策、河源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公積金中心”)運作、銀行專戶存儲、財政監督的原則。
第六條 住房公積金財務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資金管理實行“統一制度、統一決策、統一管理、統一核算”的原則。
第二章 機構及其職責
第七條 管委會是全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工作的決策機構,依照《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履行職責。
第八條 公積金中心是直屬河源市人民政府的不以營利為目的的獨立的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依照《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履行職責。
第九條 管委會依照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確定受委托辦理住房公積金金融業務的商業銀行(以下簡稱“受委托銀行”)。公積金中心應與受委托銀行簽訂委托合同。
第三章 繳存
第十條 新設立單位應當自設立之日起30日內向公積金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并自登記之日起20日內,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或轉移手續。
單位錄用或調入職工的,應自錄用或調入之日起30日內向公積金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并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設立或轉移手續。
單位與職工終止勞動關系的,單位應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30日內向公積金中心辦理變更登記,并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轉移或者封存手續。
一個職工在河源市行政區域內只能設立一個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
第十一條 單位合并、分立、撤銷、解散或者破產的,應自發生上述情形之日起30日內由原單位或者清算組織向公積金中心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并自辦妥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之日起20日內,為繳存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轉移或者封存手續。逾期未辦理注銷登記手續或原單位注銷、清算或破產管理工作終止的,公積金中心經查證核實后,可直接辦理單位注銷登記手續。
第十二條 單位應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不得逾期繳存或者少繳;未按時繳存或少繳的,應補繳住房公積金。
對繳存住房公積金確有困難的單位可申請降低比例(低于5%)繳存住房公積金。降低比例繳存須經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工會討論通過,由公積金中心審核,報管委會批準;待單位經濟效益好轉后,再提高繳存比例。
對繳存住房公積金確有困難的單位可申請緩繳住房公積金。緩繳申請及補繳方案須經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工會討論通過,報公積金中心審核批準;待單位經濟效益好轉后,再行補繳。
第十三條 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繳存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乘以個人繳存比例。
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繳存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乘以單位繳存比例。
第十四條 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應為繳存職工上一年度(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資。計算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的工資,應根據國家統計部門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核定。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上限、下限按照公積金中心每年發布的標準執行。
單位新錄用職工從錄用的第二個月開始繳存住房公積金,單位新調入職工從調入單位發放工資之日起繳存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均為本人繳存當月工資。
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每年核定一次。
第十五條 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不得高于12%且不得低于5%,在5%-12%范圍內由單位自主確定。同一單位職工的繳存比例應一致,單位繳存比例和個人繳存比例宜一致。
第十六條 住房公積金自存入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之日起按國家規定利率計息。
第十七條 職工、單位有權查詢本人、本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和賬戶余額等相關信息。對查詢結果有異議的,可向公積金中心申請復核,公積金中心在受理后5個工作日內給予書面答復。
第十八條 住房公積金匯繳、補繳業務發生記賬錯誤的,應及時調整。
第四章 使用
第十九條 本辦法中住房公積金使用,包括住房公積金提取、貸款、增值收益分配和流動性風險防控管理等內容。
第二十條 繳存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請辦理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二)償還購房貸款本息;
(三)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滿3個月、本人及配偶在我市行政區域內無房且租賃住房;
(四)既有住宅增設電梯;
(五)離休、退休;
(六)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
(七)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封存滿6個月且未在異地繼續繳存;
(八)出境定居;
符合本條第(五)(六)(七)(八)項規定,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應同時注銷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
繳存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繳存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繳存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全部存儲余額并注銷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繳存職工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一條 繳存職工在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時應提供合法有效的申請材料,并對所提交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不得隱瞞真實情況或提供虛假材料。
第二十二條 公積金中心收到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材料后,對受理后可現場審核的,應進行當場辦結;對不能現場審核的,應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作出準予提取或不準提取的決定,并應書面通知提取申請人。如需調查核實的,可延長審核時限,調查核實時間不計入辦理時限。延長審核時限應書面告知申請人。
申請人對審核決定提出異議時,可提出復核申請,公積金中心應在5個工作日內作出復核終審意見。
第二十三條 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有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情形之一的,可向公積金中心申請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以下簡稱“公積金貸款”)。
第二十四條 公積金貸款屬于政策性貸款,具體貸款額度按照借款申請人的申請額度和限額標準,結合住房公積金繳存情況、實際償還貸款能力、信用情況、擔保情況等因素綜合確定。
第二十五條 公積金貸款期限原則上為整年,最長年限30年,且貸款到期日不超過借款申請人(含共同申請人)法定退休時間后5年。
第二十六條 公積金貸款利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各年限公積金貸款利率執行。
第二十七條 借款申請人在公積金貸款不能滿足其購房需要時,可申請組合辦理公積金貸款和商業銀行住房貸款(以下簡稱“組合貸款”),分別執行相應的住房貸款利率。
第二十八條 公積金中心應自受理貸款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準予貸款的決定并通知借款申請人。準予貸款的,應通知借款申請人辦理后續貸款手續;不予貸款的,應退回申請材料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九條 公積金中心應在具備公積金貸款發放條件的5個工作日內完成貸款發放。住房公積金資金緊張時,可輪候發放。
第三十條 貸款期間,借款人發生公積金中心規定的情形,需對原借款合同約定的內容進行變更的,可向公積金中心申請辦理貸款變更業務,主要包括提前還款、還款賬戶變更、借款人(抵押人)變更、貸款期限變更、擔保變更等。
第三十一條 貸款結清后,公積金中心應向借款人出具貸款結清證明,并將解除抵押權利的相關證明資料交還抵押人。
第三十二條 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應當存入公積金中心在受委托銀行開立的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專戶,用于建立公積金貸款風險準備金、公積金中心的管理費用和建設城市廉租住房的補充資金。
第三十三條 公積金中心的管理費用,由公積金中心按照規定的標準編制全年預算支出總額,報市級財政部門批準后,從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中上交市級財政,由市級財政撥付。
第三十四條 公積金中心應根據住房公積金個貸率,綜合分析資金運行及貸款供需發展趨勢等情況,采取相應措施,使住房公積金運行在合理區間。
第五章 監督
第三十五條 管委會對決策事項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
第三十六條 市級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全市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情況的監督,并向管委會通報。
公積金中心在編制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時,應當征求財政部門的意見。
管委會在審批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和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時,必須有市級財政部門參加。
公積金中心應當每年定期向市級財政部門和管委會報送財務報告,并將財務報告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七條 公積金中心應依法接受審計部門的審計監督。
第三十八條 公積金中心應督促受委托銀行嚴格按照委托合同約定及時辦理業務,并定期進行考核評估。受委托銀行應按照委托合同約定,定期向公積金中心提供有關的業務材料和履約情況報告(每季度一次)。
第三十九條 公積金中心有權對單位繳存住房公積金情況進行檢查,督促其依法繳存住房公積金。
單位應配合公積金中心監督檢查、投訴處理等,如實提供用人情況以及工資、財務報表等與繳存住房公積金有關的材料信息。
第四十條 公積金中心應依法公開政策規定、辦事流程和辦理時限等住房公積金管理信息,并每年公布住房公積金年度報告,接受社會監督。
第四十一條 職工有權督促所在單位按時履行下列義務:
(一)住房公積金的繳存登記或者變更、注銷登記;
(二)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轉移或者封存;
(三)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二條 公積金中心、受委托銀行或其他相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處理單位和繳存職工信息,應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
第四十三條 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違反住房公積金管理法規政策的,公積金中心可以進行調查并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四十四條 單位、公積金中心及其工作人員違反《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的,依照《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有關規定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個體工商戶或其他組織繳存住房公積金可以參照適用本辦法。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由公積金中心負責解釋。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為五年,如遇國家、省、市政策調整,按新政策執行。原有政策與本辦法不符的,按本辦法規定執行。《河源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暫行辦法》(河公委〔2014〕5號)、《河源市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管理暫行辦法》(河公委〔2014〕6號)、《河源市關于既有住宅增設電梯提取住房公積金實施辦法》(河公積〔2021〕47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