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今天從省住房公積金管理局獲悉,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近日印發《海南省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失信行為懲戒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明確規定,今后涉及偽造證件、印章,假冒他人簽名,套取、騙取他人住房公積金等違法行為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門追究刑事責任。
繳存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機構可以認定為失信行為:使用偽造、變造虛假證明資料騙提住房公積金或騙取住房公積金貸款的;住房公積金貸款連續逾6期(含)以上,經催收仍拒不還借款(遇不可抗力或者特殊情況,經管理機構批準延期的除外);其他違反相關住房公積金法律法規行為的。《辦法》明確,認定失信行為,應將審查結果及處理決定及時告知當事人,納入失信行為黑名單管理,在住房公積金住處管理系統中實施業務禁入。當事人對失信行為有異議,可在30日內向管理機構提出申訴。管理機構應當對履行職責過程中形成的失信行為黑名單進行整合,通報職工所在單位,并在省住房公積金局網站及相關媒體平臺予以曝光,定期更新。
《辦法》提出,管理機構應按以下規定對列入失信行為黑名單的繳存職工實施業務限制并給予懲戒。
一是涉及騙提住房公積金或騙取住房公積金貸款資金的,管理機構應責令其限期退回提取或提前償還全部借款本息,解除委托貸款合同。
二是騙取騙貸行為未遂的,限制其三年內住房公積金住房消費類提取及貸款資格。限制期自騙提、騙貸行為認定之日起計算。
三是騙取騙貸行為既遂的,自發現或認定之日起管理機構應在住房公積金住處管理系統中實施業務關注,并限制其五年內住房公積金住房消費類提取及貸款資格。限制期自騙提、騙貸資金到達管理機構賬戶之日起計算。住房公積金貸款連續逾期6期(含)以上的,經催收仍拒不償還借款的,限制其三年內住房公積金住房消費類提取及貸款資格。永久取消其通過互聯網或委托辦理住房公積金業務資格。在限制期內再次發生違法違規情形的,限制期重新計算。限制期內若滿足職工銷戶條件的,則限制解除。
四是有未結清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應提取其住房公積金賬戶資金專項用于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涉及偽造證件、印章,假冒他人簽名,套取、騙取他人住房公積金等違法行為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門追究刑事責任。將其失信行為上報信用中國(海南)和省住房城鄉建設行業信息系統,適時開展部門聯合懲戒。
摘自 《海南日報》 2017.09.19 記者 孫慧 通訊員 范杰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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