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公積金委〔2016〕3號
關于調整河源市2016年度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和繳存基數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各住房公積金繳存單位:
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50號)和省住建廳、省發改委、省財政廳、人民銀行廣州分行轉發住房城鄉建設部等部門《關于規范和階段性適當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的通知》(粵建金〔2016〕126號)等文件精神,貫徹落實國家、省、市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要求,現就調整我市2016年度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和繳存基數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2016年度(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單位及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最低各為5%,最高為12%,具體比例由各單位根據自身情況在5%-12%之間確定。
二、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
(一)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按2015年度職工本人月平均工資額確定,工資總額計算按國家統計局《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統制字〔1990〕1號)執行。
2016年1月1日以后新參加工作的職工,從參加工作的第二個月開始繳存住房公積金,以其參加工作的第二個月工資作為繳存基數。2016年1月1日以后新調入的職工,從調入當月開始繳存住房公積金,以其調入當月工資作為繳存基數。
財政撥款代扣匯繳的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調整按我市相關文件規定執行。
(二)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上限原則上不得高于市統計局公布的繳存所在地2015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市直及各縣區繳存基數上限見附件)。月工資未超過繳存所在地繳存基數上限的,繳存住房公積金基數按實際工資額執行;調整后的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資標準1210元。
中直、省直等駐河源市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基數上限可參照中直、省直相關政策執行。企業總部不在河源市但在河源有分支機構的,也可參照企業總部所在區域城市相關政策執行。上述申請參照執行的單位,須經其上級主管部門同意,報送繳存所在地公積金管理中心審核后報市公積金管委會批準,按規定程序辦理繳存。
三、其他有關事項
(一)住房公積金繳存調整辦理程序和時間。自2016年7月起,各繳存單位應調整并執行調整后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和繳存基數。在辦理7月份繳存額調整前,繳存單位必須繳存至6月份。各單位在核定本單位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繳存比例及繳存額后,應告知職工本人,并填寫《河源市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調整明細表》和《河源市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調整匯總表》(表格請到河源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網站辦事指南下載),于7月25日前將電子版及紙質版報送繳存所在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批準后,憑批準文件到住房公積金承辦銀行辦理相關手續。
(二)生產經營困難的企業,經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工會討論通過,可申請降低繳存比例至5%以下或者緩繳住房公積金,待企業經濟效益好轉后,再提高繳存比例或恢復繳存并補繳其緩繳的住房公積金。申請降低繳存比例或緩繳的,由單位向繳存所在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請,經其審核通過后報市公積金管委會審批,按規定程序辦理。
(三)各單位在申報繳存調整的同時要對職工個人信息進行核對,如職工個人信息有誤的,一并進行變更登記。
(四)各公積金業務承辦銀行必須認真、完整錄入單位及職工的繳存基數、繳存比例和繳存額。
本次住房公積金繳存調整工作涉及面廣,政策性強,各公積金繳存單位要高度重視,按通知要求做好本年度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和繳存基數調整工作。執行中如遇問題,請及時與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資金管理科聯系,聯系電話:3884168。
附件:河源市2016年度住房公積金最高繳存比例和繳存基數上限
河源市住房制度改革辦公室(代)
2016年7月21日
附件:
河源市2016年度住房公積金最高繳存比例和繳存基數上限
縣區
|
2015年度月平均工資/元
|
最高繳存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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繳存基數上限/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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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繳存額/元
|
||
單位繳存
|
個人繳存
|
合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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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直
|
4851
|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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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53
|
1746
|
1746
|
3492
|
源城區
|
4311
|
12%
|
12933
|
1552
|
1552
|
3104
|
東源縣
|
3605
|
12%
|
10815
|
1298
|
1298
|
2596
|
和平縣
|
3859
|
12%
|
11577
|
1389
|
1389
|
2778
|
龍川縣
|
4165
|
12%
|
12495
|
1499
|
1499
|
2998
|
紫金縣
|
4125
|
12%
|
12375
|
1485
|
1485
|
2970
|
連平縣
|
3886
|
12%
|
11658
|
1399
|
1399
|
279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