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訪業務術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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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用術語
1. 信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采用信息網絡、書信、電話、傳真、走訪等形式,向各級機關、單位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投訴請求,依規依法由有關機關、單位處理的活動。
2. 信訪人:采用信息網絡、書信、電話、傳真、走訪等形式,向各級機關、單位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投訴請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3. 信訪形式:信訪人提出信訪事項所采取的方式。包括:信息網絡、書信、電話、傳真、走訪等。
4. 信訪工作機構:各級機關、單位設立的專門負責信訪工作的機構。包括: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以及群團組織、國有企事業單位等設立或者確定的負責信訪工作的機構。
5. 信訪部門:各級黨委和政府設立的開展信訪工作的專門機構。
6. 有權處理的機關、單位:按照法定職責權限和級別管轄,有權對信訪事項實體內容進行調查、核實并作出處理的機關、單位。
7. 信訪事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采用信息網絡、書信、電話、傳真、走訪等形式,向有關機關、單位反映的情況,提出的建議、意見或者投訴請求。
8. 關聯信訪事項:信訪人不同,但信訪人、信訪事項中有特定信息具有相似性、關聯性的信訪事項。如,同一平臺投資人、同一問題樓盤業主反映的相關信訪事項。
9. 重復信訪事項:相同信訪人第二次及以上提出,且反映的情況,所提建議、意見或者投訴請求與此前內容基本相同的信訪事項。
10. 重復信訪事項占比:重復信訪事項數量占信訪事項總量的比率。
11.初次信訪:信訪人第一次向各級機關、單位提出某一信訪事項的行為。
12. 重復信訪:相同信訪人第二次及以上向各級機關、單位提出相同信訪事項的行為,包括:受理(辦理)期限內的重復信訪、辦理期限屆滿后的重復信訪。
13. 信訪件:信訪人反映信訪事項的載體,一般包含信訪人基本信息、信訪事項、辦理情況等相關信息。
14. 信訪件來源:有關機關、單位收到信訪件的渠道。包括:信訪人直接提出;黨的代表大會轉來;上級機關、單位轉送、交辦;領導同志批示材料(不含經信訪部門報送后,領導機關或領導同志批轉信訪部門辦理的材料)等。信訪部門以外其他機關、單位的信訪件來源,還包括本級信訪部門轉送、交辦。
15. 信訪積案:超過辦理期限并且未經復查復核,或經過復查復核,信訪人仍就同一問題反復信訪,時間跨度長、處理難度大,案情復雜、久拖未決的信訪事項。
16. 三跨三分離信訪事項:跨地區、跨部門、跨行業和人事分離、人戶分離、人事戶分離的信訪事項。
17. 涉法涉訴信訪事項:屬于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等政法機關職責范圍,涉及民商事、行政、刑事等領域訴訟權利救濟,已經、正在或者依法應當由政法機關通過法定程序處理的信訪事項。
18. 登記:各級機關、單位對信訪人、信訪事項等有關信息按照規定格式如實進行記錄。
19. 信訪登記量:一定時期內各級機關、單位登記的信訪數量。包括:來信、來訪、網上信訪數量等。
20. 受理:有關機關、單位對收到的信訪事項進行初步審查后,決定進行處理的行為。
21. 信訪受理量:有關機關、單位對收到的信訪事項進行初步審查后,決定進行處理的信訪數量。即,信訪登記量扣除存、不予(再)受理的信訪數量。
22. 信訪純案量:一定時期內不同信訪事項數量的總和。即,一定時間段內登記的,沒有發生重復信訪的初次信訪對應的信訪事項,以及所有重復信訪對應的信訪事項之和。關聯信訪事項按不同信訪事項統計。
23. 信訪總量:反映信訪活動總體數量的綜合性指標,以信訪登記量統計。
24. 萬人信訪量:每萬人常住人口的信訪量,信訪量是指信訪登記量。
25. 問題屬地:有權處理信訪問題的地方、機關和單位。
26. 戶籍地:信訪人戶籍所在地。信訪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為注冊地或主要辦公場所所在地。
27. 常住地:信訪人離開住所地最后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不包括上訪人滯留地。
28. 信訪目的:根據信訪人提出信訪事項的目的所作的分類。包括:建議意見、檢舉控告、申訴求決、其他。
(1)建議意見:人民群眾通過信訪渠道對黨的建設、國家發展以及社會治理各方面提出建議意見,表達對公共政策和涉及公共利益的決策的看法,反映法律、法規和政策等實施中存在的問題等情形。
(2)檢舉控告:人民群眾通過信訪渠道對行使公權力的機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失職瀆職等違紀違法行為進行檢舉或者控告,要求查處的情形。
(3)申訴求決:人民群眾通過信訪渠道反映不服法院判決、裁定及公檢法機關作出的決定,不服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復議、仲裁等處理,不服黨紀政務處分等,提出改變或糾正的要求,或者生產生活中遇到困難和問題、遭受不法侵害等,要求幫助解決困難、問題,滿足自身特定利益需求的情形。
?。?)其他:除建議意見、檢舉控告、申訴求決以外的內容。
29. 內容分類:根據信訪事項具體內容的類型、屬性、性質所作的分類。(詳見《信訪事項內容分類(2020年修訂)》)
30. 被檢舉控告人(被反映人):信訪人在檢舉控告類信訪事項中舉報的各級黨政軍機關、人大政協、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提供公共服務的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村(居)兩委等組織及其工作人員。
31. 信訪人數:參與某一信訪活動的人數。
32. 涉及人數:包括直接參與信訪活動的人數以及其他對所反映的信訪事項有直接意愿的人數。
33. 信訪事項概況:登記的信訪事項的主要內容,包括主要事實、訴求、依據及理由等。
34. 辦理:有權處理的機關、單位對信訪事項進行調查核實或論證后,依法按政策作出決定、進行處理的行為。
35. 復查:信訪人不服辦理機關、單位的信訪事項處理意見而提出請求,由原辦理機關、單位的上一級機關、單位對該信訪事項處理意見和有關情況進行審查,并作出決定的行為。
36. 復核:信訪人不服復查機關、單位的信訪事項復查意見而提出請求,由原復查機關、單位的上一級機關、單位對該信訪事項處理意見、復查意見和有關情況進行審查,并作出決定的行為。
37. 信訪聽證:有權處理的機關、單位以聽證會的形式聽取信訪事項主要相關方的陳述,通過質詢、辯論、評議、合議等方式,查明事實、分清責任,依法處理信訪事項的程序。
38. 公示:有權處理的機關、單位將信訪事項處理意見和結論依法向社會公布,接受監督。
39. 處理意見:有權處理的機關、單位經調查核實,對信訪事項作出的處理決定。
40. 復查意見:復查機關、單位對信訪人復查請求作出的書面答復意見。
41. 復核意見:復核機關、單位對信訪人復核請求作出的書面答復意見。
42. 送達:有權處理的機關、單位將處理意見書、復查意見書、復核意見書送交信訪人的行為。
43. 延期申請:因信訪事項情況復雜的,有權處理的機關、單位在規定期限內無法辦結信訪事項,申請延長辦理期限并說明理由的行為。
44. 延期告知:因信訪事項情況復雜的,有權處理的機關、單位在規定期限內無法辦結信訪事項,經本機關、單位負責人批準延期后,告知信訪人延期期限及延期理由的行為。
45. 去向:信訪事項和相關材料被轉送、抄送、交辦、督辦到的機關、單位。
46. 期限:信訪事項受理、辦理、復查、復核的時限。
47. 轉送:信訪部門將信訪事項及相關材料轉到下級信訪部門或有權處理的機關、單位;信訪部門以外的其他機關、單位將信訪事項轉到本系統下級機關、單位進行調查、核實、處理。包括:單件轉送、集中轉送。
?。?)單件轉送:對單一信訪事項和相關材料進行轉送。
?。?)集中轉送:對多個信訪事項和相關材料成批進行轉送。
48. 交辦:信訪部門對轉送信訪事項中的重要情況需要反饋辦理結果的,交由下級信訪部門或有權處理的機關、單位辦理,要求其在指定辦理期限內反饋結果,并提交辦結報告。包括:單件交辦、集中交辦。
(1)單件交辦:對單一信訪事項和相關材料進行交辦,并要求辦理期限內反饋結果。
?。?)集中交辦:對多個信訪事項和相關材料進行交辦,并要求辦理期限內反饋結果。
49. 報告:各級機關、單位向本級黨委和政府以及上級機關、單位報送信訪事項及有關情況。包括:公文報告、原件上送。
?。?)公文報告:通過信訪摘報、群眾反映、信電情況等公文形式報送上級機關或有關領導。
(2)原件上送:將群眾信訪原件直接呈報領導同志。
50. 通報:向本級或下一級有關地方和部門通報信訪情況。
51. 自辦:信訪部門直接對屬自身職責范圍內的信訪事項進行處理。
52. 告知:在信訪事項受理、辦理過程中,有關機關、單位將相關事項告知信訪人。
53. 回復:對咨詢類或建議意見類信訪事項給予解釋說明、肯定致謝,以及對問候、祝福、感謝類信訪給予反饋。
54. 答復:將信訪事項的處理、復查、復核意見書面告知信訪人。
55. 分辦:協調處理信訪事項的牽頭單位,將信訪事項交由多個有權處理該信訪事項的機關、單位分別處理。
56. 辦結:有權處理的機關、單位對信訪事項進行調查核實,提出并落實處理意見,同時答復信訪人。
57. 匯報:下級機關、單位向上級機關、單位報告信訪事項處理情況。
58. 并案:對兩個或者兩個以上關聯信訪事項一并辦理。
59. 登記日期:信訪人向有關機關、單位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投訴請求后,有關機關、單位對相關信息進行記錄的日期。
60. 受理日期:有關機關、單位對登記的信訪事項進行初步審查后,決定進行處理的日期。
61. 辦理日期:有權處理的機關、單位對信訪事項進行調查核實或者論證后,依法按政策作出處理決定的日期。
62. 轉送(交辦)日期:有關機關、單位將信訪事項和相關材料轉送(交辦)的日期。
63. 告知日期:有關機關、單位將信訪事項受理、辦理等相關情況告知信訪人的日期。
64. 限辦時間:信訪工作機構及有權處理的機關、單位根據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受理、辦理、復查、復核信訪事項的時限。??
二、來信涉及的術語
65. 來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采用信函、明信片、電報、傳真等形式,向有關機關、單位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投訴請求,依規依法由有關機關、單位處理的活動。
66. 署名信:簽署真實姓名或單位名稱的來信。
67. 匿名信:不署名、署假名、署名不完整或署名難以辨認的來信。
68. 聯名信:一件信函中,簽署姓名或單位的個數在5個或者5個以上的來信。
69. 來信人:采用來信形式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投訴請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70. 來信人數:信函中署完整姓名或名稱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個數。
71. 受信人:信訪人填寫的收信人或收信機關、單位。
72. 收信日期:有關機關、單位收到信訪人來信的日期。
73. 來信形式:信件的種類。包括:信函、明信片、郵包、匯款通知、電報、傳真等。
74. 夾寄物品:信訪人在信件中夾帶的物品。包括:現金、證件、書畫作品等。
75. 一信多投:同一時間內,相同信訪人郵寄兩件或者兩件以上反映相同信訪事項信件(不含賀信、賀卡等)的行為。
76. 內容不清來信:無具體事實及訴求或表述不清的來信。
三、來訪涉及的術語
77. 來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采用走訪形式,向有關機關、單位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投訴請求,依規依法由有關機關、單位處理的活動。
78. 來訪人:采用走訪形式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投訴請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79. 來訪人數:同時到同一機關、單位反映同一信訪事項的實際人數。
80. 來訪純人數:一定時期內登記的不同來訪人的數量。
81. 來訪日期:來訪人到有關機關、單位設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場所提出信訪事項的日期。
82. 個體訪:人數不足5人的來訪。
83. 集體訪:人數為5人或者5人以上,且反映相同信訪事項的來訪。
84. 來訪代表:集體訪的來訪人應當推選代表,代表人數不得超過5人,推選出來的代表即為來訪代表。
85. 隨訪人:除來訪代表以外反映同一信訪事項的其他來訪人。
86. 逐級訪:信訪人根據信訪事項的性質和管轄層級,到有權處理的本級或者上一級機關、單位設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場所,采用走訪形式提出信訪事項的行為。
87. 越級訪:信訪人跨越有權處理的本級和上一級機關、單位,采用走訪形式提出信訪事項的行為。
四、網上信訪涉及的術語
88. 網上信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通過有關機關、單位設立或指定的網站、電子信箱、手機客戶端、微信公眾號等信息網絡渠道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投訴請求,依規依法由有關機關、單位處理的活動。
89. 網上信訪日期:信訪人提交網上信訪事項的日期。
90. 網上信訪人:采用網上信訪形式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投訴請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91. 聯名網上信訪:一個網上信訪件中,有5個或者5個以上落款人或單位的網上信訪。
五、督查督辦涉及的術語
92. 督查:各級黨委和政府及其信訪部門、各級信訪工作聯席會議及其辦公室,對有關機關、單位開展信訪工作、落實信訪工作責任,以及重要信訪事項受理、辦理等情況進行督促、檢查和指導。
93. 督辦:信訪部門督促有關機關、單位,以及信訪部門以外其他機關、單位督促本系統下級機關、單位按照規定時限、程序、方式等受理、辦理信訪事項,以及執行信訪事項處理意見。
94. 督查立項:各級黨委和政府及其信訪部門、各級信訪工作聯席會議及其辦公室將有關信訪工作的決策部署、法規文件貫徹落實情況及重要信訪事項,確定為督查對象的過程。
95. 督查方式:開展督促、檢查和指導的形式。包括非現場督查和實地督查。非現場督查主要通過網上、視頻、電話、發函、會議、約談等方法進行。
96. 決策督查:各級黨委和政府及其信訪部門、各級信訪工作聯席會議及其辦公室,對有關機關、單位信訪工作的相關決策、部署或法規文件貫徹落實情況進行督促、檢查和指導。
97. 專項督查:各級黨委和政府及其信訪部門、各級信訪工作聯席會議及其辦公室,對有關機關、單位落實重點信訪工作任務情況進行督促、檢查和指導。
98. 信訪事項督查:各級黨委和政府及其信訪部門、各級信訪工作聯席會議及其辦公室,對有關機關、單位的信訪事項受理、辦理情況進行督促、檢查和指導。
99.督查報告:各級黨委和政府及其信訪部門、各級信訪工作聯席會議及其辦公室開展督查情況的書面報告。
100. 實地督查:各級黨委和政府及其信訪部門、各級信訪工作聯席會議及其辦公室到有關地方和部門,采取聽取情況介紹、查閱相關資料、實地查看現場、回訪信訪人、訪談基層干部等方式,核實訴求、查清問題,反饋督查意見,提出改進工作建議,對決策和部署的落實、重要信訪事項辦理、信訪工作責任落實等情況進行督促、檢查和指導。